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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试点研讨会专家意见之八:王社坤: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管理应当明确的四个问题
2016/12/3 21:18: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绿会12月3日北京讯】11月18日上午,中国绿发会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合作举办的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试点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邀请了法学界多位专家出席。北京大学副教授王社坤针对会议议题提出了建议。

王社坤说,首先应明确环境修复的法律责任性质,因为性质不同会直接影响后续的制度设计。其次,应明确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范围。我认为法院明确判定、已确认的修复费用以及期间功能损失赔偿款,应分开处理,因为个案都是专款专用的,针对案件本身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期间功能的损失,虽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于修复,但实际上不指定用途,是行政机关自行安排的。

王社坤指出, 我认为个案修复费用性质就是执行款,用于这个具体案件环境修复。至于生态期间功能损失非特定用途修复时,就会和环境保护部门所拥有的环境保护职责发生冲突,按照法律规定,环保机关本身对辖区里边已经发生的损害是有保护和修复责任的,但是我们现在又把赔偿款里非特定性的款项单独放置,与行政机关所开展修复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我觉得这个问题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

王社坤说,据我观察,美国的基金所谓的专项都是一种行业性质的,比如说油污基金,比如说鱼类和野生动物生物基金,比如说专门关注土壤污染基金。国外没有全行业所有生态环境领域的基金,我们在讨论专项基金时,可能要考虑到实施是不是要涵盖所有生态环境保护的基金。

文/张娜  审/卡秋  责编/千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