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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试点研讨会专家意见之七:胡静:让生态损害赔偿款用得其所
2016/12/2 19:31: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绿会12月2日北京讯】11月18日上午,中国绿发会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合作举办的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试点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邀请了法学界多位专家出席。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胡静针对会议议题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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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静建议,生态环境修复本质上不是民事责任,是公法责任,只能由行政机关责令企业负责。首先应对生态环境进行调查评估,接受调查评估方有可能通过招标产生;调查评估后再确定修复目标,修复目标可能要与国土部门协商,因为可能会遇到某个地方改变土地用途情况出现。经与环保部门、国土部门协商后确定修复目标,编制修复方案。委托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也可通过招标方式产生。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了新污染,与此前调查有出入,可重新进行调查。调查费用在国外的修复成本当中占30%,在我们国内眼下只占5%,那就不正常。如果这样整个过程下来还会有监理问题,监理之后还有验收问题,这个程序已超出法院权力范围,也不是法院能力所能够胜任,所以这个责任一定是行政机关责令责任人承担,这样便于行政机关对修复过程进行监管。

胡静说,与此相关的就是民法总则草案第二稿,我发现有一个重大变化,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当中被媒体作为亮点追捧的是在恢复原状之后加上修复生态环境。我觉得这不属于民事责任。我通过人大网站提交了我的意见,第二稿将“修复生态环境”删掉了,还是单纯的恢复原状。

胡静说,我个人认为这个款项就是执行款。对于异地修复或者个案无需修复的案件,特别是功能损失补偿费用,资金一定会留存下来,我想如果这个资金有留存,法院判决一定有问题。所以也就不存在多余出来的钱放到贵州省另外一个地方干公益。如果是合法的,不存在这样的事情,所以一定就是执行款。如果就是公益基金,获得捐款没有问题。但是不能挪用这个执行款,挪用执行款是对法院权威巨大的挑战,所以我觉得就应该是在执行款框架下解决问题,不存在公益基金的问题。但是至于怎么在执行款的框架下解决问题,我们有信托,按照商业运作怎么不可以?信托已经非常成熟。

胡静说,公募基金我不排除,也可以利用现有商业模式运作。在执行款运作过程中完全有可能发生验收问题,法院验收不了,行政机关验收,行政机关验收的时候,实际上行政机关变成了司法判决执行协助人。因为最初的制度设计错了,所以就有现在的基金会管理专项基金。

我个人还是支持探索,要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该做的探索还是有益的。资金比放在那儿不流动要强。从这个意义上,我给予积极的评价。

文/张娜  审/卡秋  责编/千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