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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试点研讨会专家意见之六:夏军:依法多元共治环境修复资金管理模式
2016/12/1 20:17: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绿会12月1日北京讯】11月18日,中国绿发会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合作举办的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试点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邀请了法学界多位专家出席。著名环境律师夏军针对会议议题提出了建议。

夏军.jpg

夏军提出三点建议: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一定要依法进行。我国新《预算法》于2015年1月1号实施,规定财政专户设立由国务院批准,不是资金直接进入财政部门就可以操作的。我不是说反对资金交由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只是一定要依法接收、管理和使用。

二、如何发挥法院合法有效监督衔接作用。我认为有三种模式,主流应该是通过招投标或者类似招投标的程序选定专项基金或者专项资金适合的管理机构。第二种是已经达成调解和解案件,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在合法前提下,完全可以指定由绿发会或者其他机构来管理。第三种,我认为对于小额简单修复项目,法院可以发挥发改委、环保局的作用,可以审查和批准项目,实质上管理。同时法院可发挥更大的监督作用,当然这个作用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个人认为,法院应该运用执行异议制度,法院的资金怎么管理?我认为法院不是审批,不是真的做发改委和环保局,那是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主流的是法院就是备案,我们都讲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大幅度削减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我觉得这个思路对我们司法程序也是适用的。钱我就交给这个适合的机构,他怎么管,过程性和结果性都要报到法院备案,另外这些信息要公开,利害关系人或者是没有利害关系的环保组织、公民个人也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提出执行异议以后,法院就要审查,做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到上级法院提出执行复议,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发现和纠正管理使用中的问题。当然,要做到这一点,司法解释要跟上。

三、结合我亲身参与的案例来讲,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模式里可考虑信托公司,引入信托公司的好处是内部管理比较严格,有监察人制度,互相制约,决策委员会和信托公司之间也有制约,信托公司负责形式审查。提出资金使用建议,不符合资金使用目的可否决。  不过信托公司也有缺点,主要是目前信托资金的集合还有一些障碍。

文/张娜  审/卡秋  责编/千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