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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试点研讨会专家意见之三:周珂: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试点工作体现了能动司法的作用
2016/11/29 11:52: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绿会11月28日北京讯】11月18日,中国绿发会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合作举办的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试点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邀请了法学界多位专家出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珂针对会议议题提出了以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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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公益诉讼赔偿款即会议研究的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管理问题,首先要明确这笔资金的性质,资金的管理方式取决于资金性质。例如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因为诉讼涉及政府有关部门责任,所以其赔偿款归入财政部门管理不是很妥当。

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款可考虑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当事人可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将资金由归入地方财政或基金会管理,亦或修复简单的情况下由法院代管。

3.基金会管理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是好的方法,目前需要解决的是安全性和和合法性问题,在管理过程中避免出现不合法的行为。

4.关于基金使用的有效性问题。可通过以下四个方法实现: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例如中院就基金归属、使用问题向最高院提交报告,最高院可以以司法解释或批复方式就基金设立、使用提出一些原则性意见。当然最高院批复有利有弊,有利一面是比较现实;但其只在法院系统内部发挥作用,而基金很可能涉及到司法系统之外的事情。第二,由环保部发布基金管理指南。我们可与环保部门沟通。因为生态环境修复功能是环保部门职责,在目前强调环境执法与司法联动形势下,我们主动与环保部门接洽,把联动机制建立起来。另外,国务院最近这半年多来正在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特别是规范性不是很明确,而又容易出现问题,而且跟社会公众的利益联系比较紧密的实行双随机,检查和人员随机抽取,我们是否可以在环保部门设立两个库,比如说案件判决下来之后,指定由哪一个环保NGO来负责基金的使用,这个可以随机来抽取;另外,执法检查人员也设立一个库,随机抽取,所有的结果向社会公开。第三,NGO的机制。中国绿发会实践经验在全国宣传,给予一种事实指引。第四,将贵州试点经验向全国推广,逐渐成熟后,有关的法律法规就会自然产生。

由基金会管理环境公益诉讼赔偿款收取管理费用是必需的,因为资金运作是需要成本的。国外基金的运作也是有管理费用的,这笔费用不能算作基金会的盈利。贵州试点的运作完全体现了能动司法的作用,但是要求所有法院都能动发挥作用可能也需要时间。

文/张娜  审/卡秋  责编/郭晓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