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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CE:环境公益诉讼不同原告关系如何?绿会与国际中国环境基金会一起为你解说
2017/11/29 22:06: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编者按:11月23日,绿会在京召开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关系研讨会,在一天议程中,与会者讨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海洋监督管理部门等多个公益诉讼原告之间关系的问题。本次会议由国际中国环境基金会会员单位软银中国资本作为支持单位,同时国际中国环境基金会会长何平博士为会议致开场辞。

编者按/张娜  审/绿宣  编/Angel


11月23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绿会)邀请法学专家、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环境律师一起,召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关系研讨会。会议由绿会副秘书长马勇主持,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别涛司长致开场辞,绿会秘书长周晋峰与国际中国环境基金会会长何平博士分别发表了讲话。研讨会由国际中国环境基金会会员单位软银中国资本作为支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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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中国环境基金会何平博士在致辞中提到,环保到了拐点,国民经济生产产值达到相当水平,公民环保意识提高,环保法颁布后中国环境有了希望。但是环境公益诉讼,这两年遇到了很多挑战,但是也有成功的案例,例如上次绿会腾格里沙漠案非常典型,美国当时塞拉俱乐部对莫顿诉讼案件跟它类似。如果环保组织是以保护生态为目的,如果活动/项目对生态有影响,环保组织就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不一定非要组织中某人受到具体伤害,这是很有代表性意义,绿会的腾格里沙漠案推动了诉讼主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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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另一案件,卡尔夫特悬崖委员会对原子能委员会的诉讼也很有代表性意义,它的胜出,强调了环境价值、质量和人员安全是平等的,不是强调能源和经济,就要以环境为代价。环评报告中必须有具体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工程对环境的影响。何博士觉得没有社会组织及检察院的推动,环保法很难落到实处。会议讨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关系,各方主体角度不同,通力合作才是最重要的。

会议共分为三篇,主要围绕社会组织、检察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海洋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在实务操作中关系如何,各方怎样协调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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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会议主题是社会组织与省级人民政府提起公益诉讼顺位与关系。贵州省环保厅、山东省环保厅、南京中院分别根据各自具体案例针对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出自己的观点。实践中,济南中院同时受理了绿会提起的山东章丘危废倾倒案与山东省环保厅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两起案件是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的,如何处理这种“撞车”现象?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罗光黔庭长提出了贵州一些新的尝试及探索。接下来,环境律师与其他参会人员就该主题展开讨论,大家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提出了许多超出理论的实践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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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会议主题是社会组织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顺位与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副厅长刘艺首先做了主旨讲话。刘厅长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情况进行了总结,提出今后的发展方向和动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三分院的程建玲检察官就北京市检察机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情况进行了介绍。由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率先提起,绿会于公告期申请加入的盐城水污染案件,体现了社会组织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关系问题,由绿会代理律师在会上对该案件做了详细介绍,供与会者讨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公益诉讼领域一直处于全国前列,江苏省公检法机关一直积极联手,给予公益诉讼便利。来自无锡中院的刘英法官,介绍了江苏省的探索与尝试,并对此主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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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天津大学的孙佑海教授、北京大学的汪劲教授针对检察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益诉讼中的体现出来的优势与劣势进行了全面分析。

会议第三个主题是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今年八月,重庆两江志愿者服务中心、广东省环保基金会起诉广东三家镍企非法倾倒、堆填废渣致死红树林一案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起诉。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系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上述两组织不具作为此案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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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会专门邀请了这起案件原告之一广东省环保基金会监事长袁征对案件进行了详细介绍。青岛科技大学辛帅讲师作为这一主题的专家,发表了自己对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看法及观点。与会专家与律师均针对该问题进行了讨论,从海洋监管部门提起的诉讼是否为公益诉讼及社会组织是否有资格参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角度进行了论证。

来源:IFCE

原文链接:http://mp.weixin.qq.com/s/g6SYXPFzJ0atr9A5W-svGw

文/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