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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关系讨论会在京召开
2017/11/24 20:30: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人民网北京11月24日电 11月23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邀请法学专家、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环境律师,在北京召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关系讨论会。会议分为三篇,主要围绕社会组织、检察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海洋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在实务操作中关系如何,各方怎样协调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主题是“社会组织与省级人民政府提起公益诉讼顺位与关系”的会议上,贵州省环保厅、山东省环保厅、南京中院分别根据各自具体案例针对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出自己的观点。

在主题是“社会组织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顺位与关系”的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副厅长刘艺首先做了主旨讲话。刘艺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情况进行了总结,提出今后的发展方向和动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三分院检察官程建玲介绍了北京市检察机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情况。

会议第三个主题是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与会专家与律师进行了讨论,从海洋监管部门提起的诉讼是否为公益诉讼及社会组织是否有资格参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角度进行了论证。

来源:人民网

原文链接:

http://legal.people.com.cn/n1/2017/1124/c42510-296665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