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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6-2017)
2017/7/14 16:22: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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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6-2017)》(白皮书)。为让读者更全面充分了解2016年7月以来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情况,我们决定将白皮书全文予以刊载。考虑到内容较多,本期刊载的内容为白皮书的前两部分,后两部分内容及附录文件将于明日刊载。




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6-2017)


 2016年7月以来,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树立严格执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持续加强、推进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立足司法本职,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各类案件,自觉担负起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职责。

 (一)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罚当有据、罚当其罪,注重刑事审判教育和预防相结合,有效威慑潜在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污染破坏者,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6373件,审结13895件,给予刑事处罚27384人。其中,涉污染环境罪1687件,审结1293件,给予刑事处罚3054人。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89件,审结324件,给予刑事处罚2338人。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963件,审结824件,给予刑事处罚1433人。涉非法狩猎罪1282件,审结1184件,给予刑事处罚2074人。涉非法采矿罪1058件,审结792件,给予刑事处罚1983人。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998件,审结890件,给予刑事处罚3730人。涉盗伐林木罪2483件,审结2243件,给予刑事处罚4157人。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161件,审结138件,给予刑事处罚220人。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36件,审结29件,给予刑事处罚47人。

    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确立为非法采矿罪的加重情节,并就无证开采的认定,非法采砂的性质以及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的确认等作出规定,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发开利用、维护矿区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纳入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并就环境污染犯罪的竞合处理原则和共同犯罪的处理规则,环境影响评价造假、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定性和责任追究等环境刑事司法审判中的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对进一步明确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升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成效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12月和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两批11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明盛公司、廉兴中污染环境案中,明盛公司在废水处理措施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申报登记、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在厂区外东侧腾格里沙漠采用“石灰中和法”处置工业废水。经宁夏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现场废水取样检测认定,废水中多项监测因子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法院经审理认为,明盛公司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非法排放、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廉兴中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明盛公司和廉兴中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该案系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发生后首例宣判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惩治私设暗管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物,严重污染腾格里沙漠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对于教育和促进企业依法生产,依托科技手段提升清洁生产工艺和排放控制技术,实现绿色发展具有较好推动和示范作用。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田建国等非法炼铅污染环境案中,田建国租赁炼铅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铅酸旧电池还原铅生产。法院经审理认为,田建国非法收购废旧铅酸电池,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炼铅,在非法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气、废水均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溢出的粉尘用自制布袋收集,生产的产品铅锭露天堆放,造成严重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该案综合考虑污染行为持续时间、经营规模、污染范围以及排放污染物数量等因素,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后果特别严重”,明确了污染环境后果严重程度的认定标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何建强等7人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中,何建强等人在湖南省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多次投毒杀害小天鹅、白琵鹭、苍鹭等受保护候鸟63只。法院经审理认为,何建强等7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同时,因何建强等7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应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4617元。该案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由环境资源主管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仅追究了被告人杀害野生候鸟的刑事责任,还追究了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对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和民事赔偿案件的一并处理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二)环境资源民事审判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各项环境权益,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自然资源的民事责任,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87753件,审结151152件。其中,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2162件,审结1737件。涉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789件,审结232件。涉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28件,审结13件。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件1219件,审结835件。涉地役权纠纷案件111件,审结78件。涉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78件,审结41件。涉取水权纠纷案件68件,审结62件。涉矿业权物权及合同纠纷案件750件,审结520件。涉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69345件,审结62457件。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案件17件,审结 11件。涉农业、林业、渔业、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3161件,审结10096件。

 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就矿业权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作、抵押等合同的效力认定、法律后果;无证、越界勘查开采的处理;特殊区域涉矿合同效力的司法审查;涉矿环境公益诉讼等内容作出规定,对于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优化矿产资源的市场配置,加强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保护,维护矿区及周边环境的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起环境资源民事典型案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吕金奎等79人诉山船重工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吕金奎等79名长期在山海关老龙头海域进行扇贝养殖的养殖户因海水污染造成损失。吕金奎等人根据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的《监测报告》和大连海事大学海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山船重工公司存在排污行为,诉请法院判令山船重工公司赔偿养殖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可以证实山船重工公司实施了向海水中泄漏含铁量较高污水的行为,原告中的王丽荣等21人从事扇贝养殖且养殖区域遭受污染,以及山船重工公司的污染行为和王丽荣等21人损害之间可能存在着因果关系等三项事实。综合王丽荣等21人养殖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以及《鉴定意见》确定的三类污染物中山船重工公司排放的铁物质对水质污染最严重的结论,判决山船重工公司对王丽荣等21人养殖损失承担40%的损害赔偿责任,共计人民币1377696元。该案确立了环境污染责任中“污染物”应界定为一切能够造成环境损害的物质,排放未纳入环境标准物质致损亦构成环境污染侵权的裁判规则,依法规范了企业生产行为,对类似案件审理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倪旭龙诉海洋红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中,海洋红公司在倪旭龙养鳖场周边村落建成大规模风力发电机组,倪旭龙养殖的中华鳖大量死亡。倪旭龙遂诉请海洋红公司赔偿其养殖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存在损害的事实,且海洋红公司客观上实施风力发电所产生的噪声、光影及电磁可能会造成环境污染。中华鳖属于对噪声及光影敏感的生物,而案涉风力发电机组与养殖场的最近距离仅100米,不符合规范要求。海洋红公司未完成中华鳖死亡与其实施风力发电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证明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海洋红公司就中华鳖的死亡承担80%的损害赔偿责任,共计1310327.8元。该案在鉴定意见不能采信的前提下,根据风力发电厂噪声、光影及电磁致损的新类型污染的特点,依据风力发电机组与养殖场的距离、风力发电厂生态建设相关规范文件,结合中华鳖的习性,认定了风力发电产生的噪声、光影及电磁与中华鳖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中对于专业性问题审查判断的特殊性,对于准确认定污染行为和损害的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示范意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星光公司诉鹰鹏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中,鹰鹏公司在生产中产生废气泄漏,致使星光公司苗木叶面受损,星光公司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诉请判令鹰鹏公司赔偿苗木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鹰鹏公司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资产评估价值,结合会昌县林业局出具的《调查报告》《苗木受损情况调查登记表》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苗木资产评估明细表》,可以计算出星光公司的受损总值,判决鹰鹏公司赔偿星光公司苗木损失共计1363217.29元。该案根据评估报告和林业部门的调查材料,秉持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理念确认星光公司受损金额,在能动计算环境侵权损失数额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

  (三)环境资源行政审判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行政审判对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的重要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积极性。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案件39746件,审结29232件。其中,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案件1216件,审结889件。涉土地行政管理案件25856件,审结18753件。涉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案件374件,审结248件。涉林业行政管理案件3816件,审结2974件。涉草原行政管理案件174件,审结113件。涉能源行政管理案件60件,审结54件。涉其他资源行政管理案件2917件,审结2316件。涉城市规划管理案件5333件,审结3885件。

 自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将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确定由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共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6件,审结4件。其中,王树申诉国家林业局行政复议决定申请再审案中,王树申向国家林业局三北防护林建设局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滦平县小营满族乡二道沟门村头道沟范围内三北防护林、公益林四至和面积”的政府信息。三北防护林建设局作出答复,告知王树申三北防护林建设局不掌握其所申请的信息,并告知其向河北省滦平县林业局提交申请。王树申不服该答复,向国家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林业局确认三北防护林建设局未依照法定期限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认为三北防护林建设局已经告知王树申信息公开机关。王树申起诉请求判令国家林业局对其行政复议申请予以重新处理。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王树申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王树申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应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公开的范围。三北防护林建设局对王树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且根据政府信息层级公开的规定告知王树申获取政府信息的对应申请机关是河北省滦平县林业局,并无不当。国家林业局关于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内容合法的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国家林业局复议审查发现三北防护林建设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办理的行政程序中存在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在考虑到没有必要责令三北防护林建设局重作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违法,符合法律规定,也减少了相对人诉累。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王树申的再审申请。该案明确了公民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申请信息公开权利的规则,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起环境资源行政典型案例。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中,儋州环保局根据海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对桑德水务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儋州市人民政府经复议对处罚决定予以维持。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采样是监测的必经程序。但儋州环保局未能提供采样记录或采样过程等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其采样程序合法,进而无法证明送检样品的真实性,直接影响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因此,儋州环保局在没有收集确凿证据证实样品来源真实可靠的情况下,仅以海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认定桑德水务公司超标排放废水,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儋州环保局的处罚决定。该案明确了行政主体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执法程序合法性的规则,有利于督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摒弃环境行政执法“重结果、轻程序”的思想,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促进依法行政。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陈德龙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中,成华区环保局对德龙加工厂检查时,发现该厂涉嫌私自设置暗管偷排污水。成华区环保局经立案调查,责令陈德龙立即拆除暗管,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成都市成华区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认为德龙加工厂排放的废水符合排放污水的相关标准,但德龙加工厂私设暗管排放的仍旧属于污水,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德龙加工厂曾因实施“未办理环评手续、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本案违法行为系二次违法行为,成华区环保局对德龙加工厂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妥,判决驳回陈德龙的诉讼请求。该案明确了污染企业只要存在私设暗管等规避环境执法部门监管的行为,无论其排放的污染物是否达标,是否对环境实际造成了影响,均应受到处罚的规则,对于揭开逃避监管和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的面纱,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二、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各级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改革试点要求,积极稳妥推进社会组织和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判工作,探索省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充分发挥环境权益救济、公共权力制约、矛盾纠纷终结和公共政策形成功能,不断完善审判程序规则,依法审理了一批重大典型案件。

  (一)依法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各级人民法院畅通诉讼渠道,依法及时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构建有利于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程序和配套机制。一年来,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呈现地域范围逐步扩展,起诉主体日趋多元,受保护环境公益更加广泛,公众参与程度不断提升的趋势。从案件数量看,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7件,审结13件。从案件分布地域范围看,社会组织在北京、天津、河北、内蒙、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重庆、甘肃、宁夏、陕西、广西、江西、新疆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较上年度同时期增加7个地区,特别是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重点地区的主要区域已经基本实现全覆盖。从起诉主体来看,目前已经提起环境民事公益的社会组织达到25个,较上年度同时期增加11个 。除了传统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外,涉及气候变化、濒危植物、湿地、自然保护区以及人工环境等环境要素也已经成为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保护对象。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大力推行人民陪审员参加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公开调解协议,引入第三方监督执行机制,依法准许缓交、减免原告诉讼费用等举措,有效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治理。

  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推动完善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201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和受理、庭审前的准备和开庭庭审以及裁判和执行作出明确规定。2017年3月和6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8起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山东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振华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被环境保护部点名批评,并被山东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多次处罚,但仍持续排放污染物。法院经审理认为,振华公司未安装或者未运行脱硫和脱硝治理设施,未安装除尘设施或者除尘设施处理能力不够,多次超标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导致大气环境生态附加值功能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修复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判决振华公司赔偿损失2198.35万元,用于修复环境质量,并在省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等。该案是新《环境保护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件。该案裁判明确超标过量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粉尘将影响大气的生态服务功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可根据企业超标排放数量以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粉尘的单位治理成本计算大气污染治理的虚拟成本,进而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依据,具有一定合理性。该案及时回应了社会公众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大气污染治理的关切,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进行了有益的实践探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湖北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库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磺厂坪矿业公司未按照尾矿库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要求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补充环评即开始违法生产,并将产生的废水、尾矿未经处理排入临近有溶洞漏斗发育的自然洼地,导致当地水源地千丈岩水库污染。法院经审理认为,磺厂坪矿业公司违法生产行为导致千丈岩水库污染,破坏了当地生态,造成周边居民的生活饮用水困难。同时,磺厂坪矿业公司的选址存在污染地下水风险,且未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潜在的污染风险和现实的环境损害同时存在。据此,判决磺厂坪矿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履行重新申请环境影响评价的义务,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不得生产;指定洼地土壤修复方案并进行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者修复未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标准的,承担修复费用991000元;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等。该案结合污染预防和治理的需要,创新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将停止侵害的具体履行方式进一步明确为重新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不得生产,较好地将行政权和司法权相衔接,使判决更具可执行性,有利于及时制止违法生产行为,全面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江苏省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诉江苏优立光学眼镜公司固体废物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优立公司在生产树脂眼镜的过程中产生树脂玻璃质粉末。优立公司将5吨上述树脂玻璃质粉末交给货车司机倾倒于拆迁空地造成环境污染。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树脂玻璃质粉末不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之列,经组织专家评定,确认该类废物不具有危险性特质,可以交由第三方综合利用或者以无害化焚烧方式处理,判决优立公司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一般废物依法处置案涉废物。该案在依法确认案涉固体废物属性的同时,充分考虑该类废物属性的确定和管理对于行业生产模式的影响,通过司法建议推动、鼓励、支持地方政府和行业组织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措施,促进了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对于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推动公共政策形成的功能,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二)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对试点地区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力度,保障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正确审理。一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和试点地区人民法院的积极推动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大幅增加。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各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71件,审结21件,较上一年度分别增长4.5倍,4.6倍;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720件,审结360件,较上年度分别增长25倍,23倍。其中,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5件,审结3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17件,审结50件。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受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6件,审结18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603件,审结310件。

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关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特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探索构建与之相符的程序规则。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工作集中调研会,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研究规则。《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就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一般规则以及行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特殊规则作出明确规定。201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起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鸿顺公司以私设暗管的方式向连通京杭运河的苏北堤河排放生产废水,废水的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指标均超标。法院经审理认为,鸿顺公司排放污染物应当承担责任。根据已经查明的环境污染事实、鸿顺公司主观过错等相关因素,判决鸿顺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05.82万元。该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试点提起公益诉讼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首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之一。该案庭审时邀请专家辅助人就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问题提出专家意见,较好地解决了环境资源案件科学性和公正性的衔接问题。该案尝试根据被告违法排污的主观过错程度、排污行为的隐蔽性以及环境损害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带有一定惩罚性质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加大污染企业违法成本,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企业违法排污。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诉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镇人民政府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中,丁旗镇政府将位于镇宁县与六枝特区交界处的原龙岩飞机制造厂用地后山地块约5亩场地作为丁旗镇生活垃圾临时堆放场,其辖区内的村委会也将该村生活垃圾倾倒至附近,经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丁旗镇政府未按期回复。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旗镇政府选址堆放垃圾未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垃圾堆放场地未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经检察机关提出建议,丁旗镇政府仍未积极整改。直至案件诉讼中才履行相应职责,但还未达到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的效果。判决确认丁旗镇政府选址垃圾堆放场地行政行为违法,限期按照专家意见继续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区域生态环境改善。该案是首例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对克服地方保护、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江源区中医院新建综合楼未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就投入使用,通过渗井、渗坑排放医疗污水。经对周边土壤取样检验,化学需氧量等指标均超过国家标准。法院经审理认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江源区中医院未提交环评合格报告的情况下,对其执业许可证校验合格违法。江源区中医院非法排放污水产生了周边地下水及土壤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未及时予以制止,亦构成违法。判决确认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江源区中医院执业许可证校验合格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履行监管职责,监督江源区中医院三个月内完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的整改;江源区中医院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该案人民法院采取了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分别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分别裁判的方式,在行政诉讼中将江源区中医院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发表意见的权利,同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依法确定江源区中医院的民事责任,对于妥善协调同一污染行为引发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具有示范意义。

  (三)探索审理省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及《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要求,探索推进省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截至2017年6月,各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省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3件,审结1件。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审结的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系首例省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法院依法对省级政府指定的相关职能部门与责任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后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在履行公示程序后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对开展生态环境赔偿磋商、完善赔偿诉讼规则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环保联合会诉德司达(南京)燃料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系首例省级政府以赔偿权利人身份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重庆市人民政府诉藏金阁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也正在审理过程中。

 各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辖区内人民法院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资格、管辖法院、审判组织构成、案件范围、起诉提交材料、调解与和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其他诉讼的关系、鉴定评估结果的采信、承担责任的范围和方式、诉讼费用等十个方面问题作出规范,在依法探索完善的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来源: 最高院环资庭郑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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