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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设立全国统一环境修复基金 绿会也将在两年实践基础上继续推进
2017/3/15 9:50: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绿会3月14日北京讯】日前,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做客人民网,就司法工作方面的问题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并建议设立全国统一的环保修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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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豫法阳光

此前绿会召开2017全国两会提案建议会,会上,绿会在2016年绿会负责人、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原副主席谢伯阳提案基础上,再次将《关于建立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及规范管理的提案建议》与与会的政协委员进行探讨。

自新《环保法》实施两年多以来,绿会已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数十起,占全国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总数的一半以上。从实践情况看,由于法律依据的明确化,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有了大幅提高。从2015年到2016年6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23件,远远超过环境公益诉讼入法之前的案件数量。随着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的深入,实施层面的问题开始凸显。其中尤为紧迫的问题之一就是关于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使用管理问题。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和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根据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因此,这些费用可以统称为生态环境修复资金。从2015年的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看,各种以生态环境救济为基础的环境赔偿成为主要责任形式。在38起案件中有23起要求恢复生态或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0起要求承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在29项“停止侵害”请求中许多实为要求支付“污染处置费”。

然而,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只是公益代表,对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并无支配权。法院判决后,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由谁进行管理使用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实践面临的一大难题。对此,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使用目的,但缺乏对于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主体资质、管理程序、监管程序与复审程序等具体问题的指引与规范。这也使得司法实践中关于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使用管理比较混乱,大体存在着直接上交财政建立财政专户、进入法院执行款专户以及由基金会或由信托机构管理等诸多方式。

由于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问题事关重大,其使用的效果直接影响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目标的实现。因此,我们更需要兼顾有效性及安全性两个方面的管理运作模式来管理使用生态修复资金,真正有效的实现其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

2016年,绿会于贵州开展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试点工作,由绿会接收环境公益诉讼管辖法院委托,下设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投向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生态环境修复。采用步步公示方式,分七个程序管理、使用环境公益诉讼所涉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期间损失等资金。最终生态修复专项基金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好成效,资金切实用于修复当地环境。同时检验了民间性公益基金管理生态修复资金的有效性。并建议:1.污染结果地的高级人民法院选择符合条件的公益公募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确定的环境修复资金纳入该基金,用于环境修复;2.若该基金有结余,可用于本地区环境修复或支持环境公益诉讼;若不足,管理基金会可依法募集资金;3.明确当事人生态修复选择权;4.明确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性质、来源与监管机制。

随着绿会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推进,绿会也将不断推进环境修复专项基金的实践与制度构建。

下附原文:

声音|张立勇建议: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环保修复基金

http://mp.weixin.qq.com/s/MCTtZcjl_qEdL3yftOZk6g

文/卡秋  审/王静  责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