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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什么是“生态红线”?
2017/3/14 9:48: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生态红线:定义

生态红线(Ecological Redline)又称“生态功能红线”或“生态保护红线”,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关键作用,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须严格保护的最小空间范围与最高或最低数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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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生态红线:独创性

生态红线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创新,是一个由空间红线、面积红线和管理红线三条红线共同构成的综合管理体系。空间红线是生态保护红线的空间范围及分布,是红线在区域的具体分布位置和边界线;面积红线则属于结构指标,类似于土地红线和水资源红线的数量界限;管理红线是基于生态系统功能保护需求和生态系统综合管理方式的政策红线,对于空间红线内的人为活动的强度产业发展的环境准入以及生态系统状况等方面制定严格且定量的标准。

2016年12月初,在墨西哥坎昆举办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三届缔约方大会(CBD CoP13)上,中国绿发会代表艾莉丝?修斯(Alice Hughes)在大会上向世界各国来宾介绍了中国的生态红线做法,并就此接受了《人民日报》等媒体的采访。她说,中国设立生态保护红线的作法,是全世界最早的相关政策之一,非常具有创新性,值得世界其他国家借鉴。

生态红线:包括哪些内容?

生态红线的内涵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生态服务保障线,即提供生态调节与文化服务,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需生态区域;二是人居环境安全屏障线,即保护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维护人居环境安全的基本生态屏障;三是生物多样性维持线,即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关键物种、生态系统与种质资源生存的最小面积。

具体来说,生态保护红线包括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从保护类型看,生态保护红线涵盖了所有的国家级、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其他各类保护地等。

生态红线:范围划定

重点生态功能区:指生态系统十分重要,关系全国或区域生态安全,生态系统有所退化,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以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区域,主要类型包括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防风固沙区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区。

生态敏感区:指对外界干扰和环境变化具有特殊敏感性或潜在自然灾害影响,极易受到人为的不当开发活动影响而产生负面生态效应的区域。

生态脆弱区:指生态系统组成结构稳定性较差,抵抗外在干扰和维持自身稳定的能力较弱,易于发生生态退化且难以自我修复的区域。

禁止开发区: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以及其他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需要特殊保护的重点生态功能区。

其他: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区域,包括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和草原、极小种群生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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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生态红线:新《环保法》中怎么说?

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生态红线:历史上重要事件节点

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明确提出,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务院文件形式出现“生态红线”概念并提出划定任务。国家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战略决策,旨在构建和强化国家生态安全格局,遏制生态环境退化趋势,力促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划定生态红线实行永久保护,体现了我国科学规范生态保护空间管制并以强制性手段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政策导向和决心。 

2012年,环境保护部提出编制《指南》的重点任务,委托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等相关技术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2012年3月,环保部组织召开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研讨会。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和主要省份环保厅(局)管理者对生态红线的概念、内涵、划定技术与方法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交流,并对全国生态红线划定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

2012年4~10月,生态红线技术组草拟了《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初步制定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方法,形成《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初稿)》。为确保生态红线划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先后两次组织专家对《指南》进行论证,听取和采纳科研院所学术专家和不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专家意见,从理论方法与操作性层面统一了认识。

2013年5月24日,习大大强调,要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受到惩罚。

2013年11月9日,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作为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最重要、最优先的任务。

2014年,“生态保护红线”首次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6年5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印发《关于加强 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1162号)。该文件中,特别强调了要鼓励公众参与:各部门、各地区要及时准确发布资源环境生态红线有关信息,有效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健全公众举报、听证和监督等制度,发挥好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积极作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2017年2月,环保部印发《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整理/Linda  审/如梅  责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