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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议我国制定保护穿山甲国家行动计划的提案建议稿
2017/2/26 21:32: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穿山甲是全球最为濒危的野生动物之一,也被认为是非法贸易最为严重的哺乳动物,过去十年间全球依然至少有100万只穿山甲惨遭盗猎和非法交易。食用和药用这两大贸易严重威胁着它们的生存。从亚洲到非洲,全球8种穿山甲都被逼到濒临灭绝的惨况。为了保护穿山甲,《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在1975年将穿山甲所有种列入附录Ⅱ,自2000年开始,对亚洲的所有种穿山甲实行零配额。由此穿山甲贸易从亚洲被转向非洲,致使非洲穿山甲的生存也受到严重威胁。在2016年,全球8种穿山甲被提升至CITES附录I,禁止了国际商业性贸易。

在国内,国务院于1988年批准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穿山甲被定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我国有3种,包括中华穿山甲、印度穿山甲和马来穿山甲,其中广泛分布在南方地区,最被群众所熟知的是中华穿山甲。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湖南、海南都曾是我国穿山甲种群分布的大省。

2015年,国家环境保护部与中国科学院联合发布的《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中华穿山甲属于极度濒危等级,印度穿山甲和马来穿山甲属于数据缺乏,揭示了野外研究的严重不足。穿山甲濒临灭绝,全球瞩目,可在国内的保护等级却依旧为二级保护,无法与当前的保护形势衔接,削弱了打击非法贸易的力度。

此外,国家虽然禁止食用穿山甲,但是依旧允许合法的药用。每年国家林业局均下达穿山甲片的消耗控制量。根据2008-2015年这7年的数据看来,总消耗控制量约为186吨,平均每年在26.6 吨左右。这个大口子给监管带来诸多难度,存在洗白走私甲片的可能,增加了管理和执法成本,而且还误导公众,认为穿山甲是可以贸易的。

实际上,穿山甲早已无法满足药用需求。上世纪60年代,全国穿山甲年捕获量在17万只至18万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穿山甲种群数量开始下降,并愈演愈烈,此后的10年间至少锐减了80%。到了上世纪90年代末,种群密度就已经很低,一些主要栖息地出现绝迹的情况。广东省年收购量总计才几百千克,多数地区已无甲片可收购。自1993年起,我国药用穿山甲就已经主要靠从缅甸和越南进口,同时还有大量走私入境,转运到广东、福建等地销售的情况。目前充斥药材市场的甲片,已不再是曾广泛分布在我国南方的中华穿山甲,而大多数为马来穿山甲和非洲的穿山甲,不仅违背中国药典的执行标准,还有不履行国际贸易公约的嫌疑,影响我国保护穿山甲的国际形象。 

尽管在2007年11月,国家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7]242号),要求停止核发穿山甲的特许猎捕证,对穿山甲的原材料进行严格监管,穿山甲原材料仅限用于定点医院临床使用和中成药生产,并不得在定点医院外以零售方式公开出售,但是执行中依旧存在很多问题:

(1)穿山甲相关的行政许可信息不透明,甲片的利用难以溯源;

(2)穿山甲的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管理松散,存在执法惰性;

(3)穿山甲利用过度,无法可持续性。

由于穿山甲对人工圈养环境适应性很低,免疫系统也极其脆弱,很容易生病。超过一半的穿山甲会死于出血性胃溃疡和肺炎。国内几十年来的饲养研究,乃至全世界,截至目前,穿山甲的人工繁育依旧极其不成功。

基于以上情况,建议我国制定并发布保护穿山甲的国家行动计划,出台更有力的保护措施,恢复自然栖息地,加强野外研究,严令禁止食用、药用穿山甲及其制品等贸易,具体如下:

1、提升穿山甲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尽快完成穿山甲野外种群的专项调查,并制定和执行特别保护规划。待摸清穿山甲的数量、栖息地现状后,施行严格保护,禁止一切开发,保障其生存安全。

2、参照《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国发[1993]39号)文件,取消穿山甲药用标准,从药典中删除,今后不得再用甲片制药。对已生产出的含穿山甲成份的中药成方制剂进行查封,禁止出售。对库存甲片予以公开销毁,彻底消除流入市场的可能。

3、停止核发穿山甲人工繁育许可,整顿检查现有穿山甲人工养殖场,建立科学完善的穿山甲保护性繁育的管理制度,严格饲养标准,精细谱系管理,保障基因多样性的最大化,服务于放归和野外研究。对不达标的、追求商业利用的养殖场要坚决予以取缔。同时,销毁其库存死亡的穿山甲尸体,严禁流入市场。

4、对于罚没的穿山甲死体及其制品应当公开予以销毁并公布数量,对存在倒卖行为的有关部门予以严惩。 对于活体穿山甲,积极救治,并做基因检测,确定来源,尽可能返回原产国,促进国际间野生动物保护的合作。同时,尝试建立保护小区,即使是外来物种,不能放归真正的野外,但可提供更好的栖息环境,提高穿山甲的动物福利水平。

5、加强对获得批准合法制作的穿山甲标本及其企业进行监管,防止利用漏洞而从事非法贸易。增加政府信息的透明度,鼓励全民参与保护,强化社会监督,对涉嫌非法的情况必须及时响应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6、制定计划,进行普法宣传,减少对穿山甲及其制品的需求。

文/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濒危物种基金

审/Linda  责编/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