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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末专访 | 马勇:应将“保护生物多样性”作为生物安全法的基本任务
2020/3/24 18:50:00 法治周末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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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末记者 张贵志


一场野生动物引发的疫情,让生物安全法再次提上日程。


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


3月2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国防部新闻局局长、新闻发言人吴谦在会上指出,加强国家生物安全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国际上对生物安全问题向来十分重视。这次疫情的发生,更加凸显了生物安全的重要性。


在生物安全法出台之际,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马勇接受了法治周末记者专访。


确立风险预防

全过程控制原则


法治周末:国际社会对生物安全的保护非常重视,我国也是《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缔约国。近日,关于生物安全法尽快出台的呼声很高,您认为在即将出台的生物安全法中,应如何体现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


马勇: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随着生物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形势愈发严峻,而生物多样性是生物安全的稳定器和减压阀,也是保护生物资源的基本目标,应将“保护生物多样性”作为生物安全法的基本任务在总则第一条中予以明确。


法治周末:2月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您认为应该如何进行风险防控?


马勇:风险预防原则作为生物安全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是由生物安全问题的巨大风险性和后果的严重性决定的,甚至某些情况下,还可能对自然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此外,随着大量生物技术的创新应用,目前的科学水平并不足以进行准确的预测和严密的防范。因此要通过制定有效的应对预防机制,将威胁生物安全的风险予以必要、有效控制。


为保证实时跟踪、消除生物安全危险,在生物资源开发利用和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中,要实现全过程控制。


为维护国家安全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参与和支持,生物安全更需要公众广泛参与,要在本法中明确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建立保护举报和参与者的机制。


造成生物安全损害的,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如物种引进或生物技术开发,可能会获得很大经济利益,但同时也可能造成外来物种入侵或生物资源损害等,当事人必须对造成的损害承担恢复和赔偿责任。


制定生物安全保护战略规划


法治周末:国际上对生物安全问题向来十分重视,因此,我们应该如何构建我国的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


马勇: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部分。当前,我国生物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包括生物多样性减少、遗传资源破坏和流失、生物技术利用不规范、生物威胁等情况突出,因此有计划系统性地制定国家生物安全保护战略规划十分重要,这是保护人民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必然要求。


建议在生物安全法中,国家要制定阶段性和长期性相结合的生物安全保护战略规划,其中由《国家生物安全保护战略规划》形成顶层制度设计,并以阶段性生物安全保护行动计划予以落实,建议制定实施5年行动计划,设定目标和任务,并有相应考核机制,逐步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战略保护体系。


法治周末:目前,生物技术发展迅猛,我们如何防范和禁止利用生物及生物技术滥用、侵害国家安全?


马勇:为审慎利用生物资源,严格规范生物技术应用和发展,防范生物威胁,生物安全法应明确建立国家生物安全决策咨询机制,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开展对国家生物安全形势的分析研判,推进国家生物安全的科学决策,建立生物安全决策咨询专家库。


同时,生物安全法应规定,设立国家生物与科学伦理委员会,对涉及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应用,实验室生物安全,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等进行科学和伦理评估,控制和消除生物技术滥用或缪用导致的科学伦理风险。


应将生物安全纳入国家战略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中央国家生物安全协调领导机构,负责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生物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国家生物安全危机管控制度。


建议依托生态环境部现有的生物安全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履约等职能,设立相关机构,对除生物恐怖、生物武器外的其他生物安全问题进行协调应对。


建立生物安全信息系统


法治周末:一部法律落地的效果,主要看其执行效果和影响力。生物安全法应该从哪些方面加强执行效力?


马勇:生物安全防控不仅要依靠高效有力的行政管理和执法,更离不开司法的充分保障。建议生物安全法规定严厉打击涉及生物安全的刑事责任条款,也要规定造成生物资源损害或生物技术缪用致公共利益受损时,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加大违法成本。


当前,生物资源的非法交易已由线下快速发展为网络平台交易,并呈规模化、隐蔽化发展趋势。如遗传材料和生物信息数据的跨境非法交易与传递,导致我国特有种质资源受损或流失,从而对国家生物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建议生物安全法明确规定相关条款对网络平台生物资源非法交易进行严厉打击。同时,网络非法交易完成后的运输行为也亟待严格规范,尤其要严格防范涉及生物威胁、生物恐怖等经由快递物流企业进行运输投送,要建立严格的检查监控措施,强化快递物流运输企业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消除生物安全管理漏洞。


生物安全应立足于源头风险防控,就要求掌握足够的数据信息,提早进行研判分析,制定对策措施。


建议生物安全法明确规定建立国家生物安全信息系统,整合各相关部委和地方数据监测信息,建设生物安全大数据监测信息平台,实时进行生物安全隐患的监测、识别和排查,并形成直报体系。


而且要保障信息公开,这不仅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特别是有生物疫源传染病或生物恐怖等事件时,信息公开能极大缓解社会恐慌,有助于团结凝聚公众。建议生物安全法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特别是健全国家生物安全危机的信息报告和发布机制。


生物安全问题是当今世界面临的普遍性共同难题,生物安全法应规定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的内容。一方面促进我国作为生物安全相关国际条约和公约国的履约工作,如禁止生物武器相关国际条约履约、涉嫌使用生物和毒素武器案件调查、防止使用有害生物物质的恐怖行为并消除其后果等。另一方面要实时掌握生物技术应用最新进展和国际生物安全应对经验,如参与生物安全的国际科学交流,参与安全处理病原性生物制剂(病原体),包括与致病微生物和病毒使用有关的收集、菌株国际保存,管制遗传资源越境转移等,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要求,彰显我国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


原标题:马勇:应将“保护生物多样性”作为生物安全法的基本任务

原文链接:http://m.legalweekly.cn/fzzg/158458307517719.html?from=singlemess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