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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转让 责任不能转没了
2017/2/14 18:18:00 本站中国质量报 余明辉

 常州中院所谓“涉案地块的环境污染修复工作已经由常州市新北区政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直白讲就是涉嫌污染这块土地的江苏常隆化工、常州市常宇、江苏华达化工集团等三家有限公司已经将污染地块,即“常州毒地”转让流转给当地政府,他们已不属于这块土地的所有人,而当地政府也已经履行了污染治理、污染控制的责任,相关污染企业不负污染治理和赔偿环境修复费用等责任。问题是,污染土地者转让或流转了污染地块,就真的不负环境修复费用等赔偿责任了吗?

  2015年末2016年初,当“常州毒地”引发常州外国语学校很多在校学生不断出现不良反应和疾病,严重伤害后果的消息见诸媒体后,引发了社会反响。社会在质疑地方政府收回“毒地”并做其他用途流,是进行了“消毒”治理的,为什么还会发生如此严重的学生“中毒”事件,相关政府等治理和监督责任到底尽到多少。严肃追问“毒地”污染者更应该对“毒地”修复赔偿费等负责。但遗憾的是,这没有结果。

  也正因为这样,当2016年4月29日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作为共同原告,向常州中院提出“常住毒地”环境公益诉讼立时,很多人对此寄予了厚望,希望法院的介入,能够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可是现在的一纸判决,让人们的美好愿望再次落空。

  按照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止行动规划》相关规定,土壤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受让人是环境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案涉地块已多次依法转让,污染者不再负责修复或者说修复赔偿。据此,“常州毒地”三被告不再是土壤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也不负赔偿责任,似乎有理有据。但是,《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显然,《土壤污染防止行动规划》作为下位法,在法律法规规定与作为上位法的《侵权责任法》有冲突时,应后法优先。

  此外,当地法院判决认为,“毒地”转让后地方政府已经代为履行了“毒地”修复责任、污染可控了,原告的目的也实现了,三被告因此也不用付污染修复赔偿等责任了。这显然与事实不符,毕竟学生被污染发病的事实存在,污染地块已经被开发建楼,在其他建筑未动的情况下,“毒地”如何能进行后续的轻易修复?所谓修复、可控,实在难有说服力。

  这就让人不得不怀疑,常州中院之所以要这样判决,真的就如原告有关负责人所言,这是用巨额的诉讼费用,让环保组织对环境公益诉讼知难而退?如果真是这样,这一判例的导向作用无疑是负面的。

(责任编辑:罗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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