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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组织诉常州毒地案却败诉,还要自行承担巨额诉讼费。你愿意捐款吗?
2017/2/14 14:32:00 本站 肖源 中国之声


去年4月,中国之声曾经密集关注了“常州毒地”事件。常州外国语学校自2015年9月份搬到新校址后,数百名学生因为环境污染,出现了各种不适症状。有家长发现,学校北部面积约26.2公顷的土地,曾经先后被三家化工企业占用。


2016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这两家环保公益组织,就该事件起诉了三家污染企业,要求对方消除污染土地对周围环境的风险,承担修复费用,赔礼道歉,并要求三家企业承担相关的诉讼成本。上个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两家公益组织的诉讼请求。


这也就是说,根据判决,两家公益组织除了吃下败诉的结果,还不得不承担高达189万元的诉讼费用。目前,两家原告都表示,将会提起上诉,至于巨额的诉讼费用,他们也将通过公开募捐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


公益组织败诉承担巨额诉讼费,是否合适?

常州外国语学校自2015年9月份搬到新校址后,数百名学生因为环境污染,出现了各种不适症状,此事于去年初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自然之友环境公益诉讼项目负责人葛枫:要求这三个污染企业来消除污染土地对周围环境的风险,并承担修复费用。第二个就是要求被告对它的污染行为以及造成土壤的污染后果赔礼道歉。第三个就是要求被告承担我们原告的相关的诉讼成本。


上月25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两家环保公益组织的诉讼请求。

常州中院认为,由于常州市新北区政府已于涉案地块依法开展环境污染损害修复工作,环境污染风险已得到有效控制,并且后续的环境污染检测、环境修复工作仍然正在实施,原告方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因此,对两公益组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89万余元由两公益组织共同承担。




据称,这是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社会公益组织提请环保公益诉讼首起败诉案件。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葛枫表示,完全没有料到。


葛枫:我们认为我们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都是比较充分的,败诉是之前我所没有预料到的。正在处理不能作为免除主体责任的理由,即使他处理完了这里的费用修复的费用也应当是责任主体来承担。


另一原告——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也表示,无法理解为什么会输了这场公益的官司。


马勇:在这个判决当中可以看到非常矛盾的地方:第一个法院对三个被告的违法事实做了确认,判决书当中明确写道,三个被告在生产经营期间,对于涉案地块的土壤以及地下水造成了污染。而且每个企业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分别是多大面积,法院都进行了确认。并且这个裁判文书中还有一个很突出的一点就是,公益诉讼的属性也得到法院的认可,所以他这个案件的污染事实是确认的,但是后来他得出的这个结论呢,就是不让三个被告来承担修复治理的法律责任。这个是我们非常不能理解的一件事情。




对此,法院在判决书中如此表述: 驳回原告的诉求,这符合环保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因为规定中称,由于历史等原因确实不能确定造成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有关人民政府依法负责修复和治理。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修复和治理,但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涉案地块因为承载化工产品生产而产生的环境污染,开始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土壤污染现状历经长期发展过程,且生产企业历经多次复杂变迁,污染是数十年来化工生产积累叠加造成的,无法确定各个阶段生产企业各自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而涉案地块早在2009年便由常州市新北国土储备中心协议收储,并实际交付。当地政府在本案的诉讼开始之前就对涉案的污染地块实施应急处置,并且正在组织开展相应的环境修复,涉案地块对外界环境的威胁已经得到初步控制。因而,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周珂认为,这其中有值得商榷之处。


周珂:政府把这块地通过有偿的方式收储了,但是你这个“有偿”里面是不是包含治理费用?如果没有包括的话,你这个治理成本将来要由谁承担?难道要由纳税人来负担吗?你用商业运作的模式规避了环境治理的成本,以后治理的成本转嫁到哪里去?这些都是成问题的。


至于判决书中的另一个观点,也就是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在逐步实现,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认为,这是违背环保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的。


马勇:什么叫做逐步实现?那么法律规定我们提起这个公益诉讼,要么让被告消除这个风险,要么让他进行治理修复。而不是说是你在逐步地实现两个原告的目的。逐步实现?!这个实现的时间段是多长时间?两年?十年?还是一个世纪?它(逐步实现)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律术语。


周珂教授也不认同“逐步实现”这一说法。


周珂:逐步实现它并不是一个事实,第一,它不是法律的事实,第二,它也不是一个法律的概念,比如说在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上有很多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等。所有这些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那都是规定得非常清楚的,但是就没有“逐步实现”这么一说,这不是一个法定的责任承担形式。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判决尚未生效,不便接受采访。


中国绿发会和自然之友两家公益组织均表示,正在积极准备上诉。对于一审判决要求两家原告支付的189万元的案件受理费用,自然之友环境公益诉讼项目负责人葛枫认为,这样的做法,有失妥当。


葛枫:环保组织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来进行公益诉讼,如果说再承担付出巨额的案件受理费这样的风险,去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话,那会有几家环保公益组织愿意去做这样的事情呢? 


中国绿发会则表示,即将向社会公众公开募捐这笔案件受理费,个人限捐两块钱。


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因为我们的身后,我们去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我们最大的基础是公众的支持,我们为什么发起募捐,限制每人捐款两块钱?我们是想让更多的人都关注我们的环境,只有发动公众,都来关注我们的环境保护。那么这样我们的环境保护才能取得一个根本改变。




央广记者:肖源

编辑:周文超

来源:中国之声《新闻纵横》



原文链接:中国之声

公益组织诉常州毒地案却败诉,还要自行承担巨额诉讼费。你愿意捐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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