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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 别因败诉裹足不前
2017/2/14 14:15:00 本站法制网评论员 牛佳宇


法制网评论员 牛佳宇

  2017年1月25日,备受关注的“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宣判,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家环保公益组织——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败诉,并共同承担189.1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因为刚巧横跨春节长假,所以该案在节后迅速升温,成为舆情热点之一。

  该案判决结果之所以引发公众的关注,原因一是环保议题与民生息息相关,二是公益组织作为原告对污染企业提起诉讼,标本意味浓厚,舆论期待判决结果可以起到判例示范作用。

  因此,当两家环保公益组织被判一审败诉并需承担巨额诉讼费的结果一出,自然引发各方争论。纵观舆情发酵态势,一审判决结果刚被媒体报道出来时,舆论“一边倒”地质疑法院判决不公,因判决结果与公众的心理预期大相径庭,媒体与网民的声音主要集中于对“败诉”与“巨额诉讼费”的讨伐上。而当“绿发会”的相关负责人对媒体表示将会积极准备上诉,并公开募捐诉讼费后,舆情又出现拐点,“募捐”一语激起了舆论对公益组织的质疑,有自媒体公号发文抨击环保组织打着公益的旗号发起诉讼是“借机碰瓷炒作”,甚至直指其是否存在“骗捐”嫌疑。舆论态势纷繁复杂,舆论观点对垒交锋,当初最受关注的焦点反而变得模糊起来。

  其实,被污染场地修复责任主体如何确定?谁来为“毒地”事件买单?被污染的土地能否被有效修复?以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今后走向何方?这些才是整个案件真正需要关注的焦点。一方面,该案是中国首例由草根民间环保组织作为原告成功提起的公益诉讼,如今公益组织却“败在”了巨额诉讼费面前,是否会导致其他类似公益组织望而却步?因此,通过此案我们不妨思考,并在如何提高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度,如何通过法律规定减轻原告诉讼费用负担比例等措施方面,多一些建言献策、少一些冷言冷语。另一方面,该案之所以引发争议,还在于部分媒体对法院判决的僵硬报道,院方不妨完善“预判机制”与“明释机制”,预判舆论风险点,并就此作出更易被公众理解和接受的释法说理,赢得舆论认同,维护司法权威。

  事实上,无论公益组织是胜诉还是败诉,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都应该是尊重法院的判决,因为即使是公益组织一审败诉了,法律也为其提供了上诉、申诉等多种救济渠道。司法的目的,就是确保受到侵害方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我们也希望借此个案推动整个社会对环保公益诉讼的关注,并进一步推动立法、规划、标准、政策、执法等领域的协同与对接,最终使得环保公益诉讼制度更加完善,倒逼环境治理问题的最终解决。


(责任编辑:柯榜凯)


原文链接:法制网

 

“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 别因败诉裹足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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