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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会向农业农村部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草案)》修改建议
2019/9/19 17:27: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9月19日,绿会正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修改建议通过邮寄方式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经过反复、认真地研讨,绿会为《草案》的修改提出七项总体建议,并对具体条文做了详细修改意见。


修改建议内容如下:


◆◆一、总体建议◆◆


第一、应明确体现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条款内容


水生生物及其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包括渔业资源,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工作内容。开发、利用、渔业养殖、捕捞、增殖、保护等活动均会给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造成影响。因此,建议在《草案》总则第一条中明确规定“维护生物多样性”的表述,并在其他相关条款规定中予以细化(见具体建议)。


第二、增加规范电子商务平台法律责任的专门条款


目前网络平台上售卖非法捕鱼工具(包括绝户网等)、电鱼设施设备等泛滥,部分地区出现非常猖獗的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有责任依法处理此类事件,但《草案》中并未提及。涉及到用来电鱼、炸鱼以及使用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渔具设施捕鱼,该部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这些渔具是如何被购买、流入市场等问题,目前还主要集中在电商平台,因此应当予以重视、加以规范。


第三、设置投诉举报机制


保护渔业资源单纯依靠渔业主管部门是远远不够的,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公众的优势,激励其及时举报反映破坏渔业资源的相关信息,有助于精确打击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但《草案》中并未规定相关机制。因此,建议在总则中明确设定投诉举报机制,拓宽投诉举报平台和渠道。


第四、加强涉及渔业资源保护的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重要途径,也是提升渔业工作的重要抓手,特别是涉及到渔业资源的增殖和捕捞情况、捕捞许可证的发放、对捕捞区域的规定、转基因水产苗种安全性评价、重要养殖水域和滩涂等信息,应做到公开。信息公开工作在有助于规范捕捞者的同时,也能让公众充分行使其监督权,更好地保护渔业资源。


第五、建立我国渔业生态补偿制度


建立我国渔业生态补偿制度,既可以协调渔业经济开发活动与养护渔业资源之间的冲突,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的有力措施,是推进渔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调动各方积极性、保护好渔业生态资源的重要手段。因此,建议《草案》对渔业生态补偿做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可由国务院做细化规定。


第六、建立渔业公益诉讼制度


渔业资源和环境因污染或破坏受到损害的,损害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涉及渔业产生公共利益损害,应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可以规定在“监督管理”章节。建议为∶“对污染渔业水环境、破坏渔业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明确设定行政处罚幅度,提高违法成本


《草案》中法律责任章节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款上限,但没有明确规定罚款的下限,未设定行政处罚幅度,这将会导致行政执法缺乏可操作性,甚至助长随意性处罚,达不到惩戒、威慑违法行为的效果。特别是在以往的渔业执法实践中,由于旧《渔业法》未设定罚款下限,50元、1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层出不穷,违法成本很低,非常不利于打击涉渔违法行为,起不到保护渔业资源的有效作用。因此,建议在本次修订的《草案》中,明确设定行政处罚幅度,以期提高违法成本。


◆◆二、具体建议◆◆


我会对《草案》条款提出具体修改意见,详见附件:《草案》详细条款修改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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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杨小阳 审/绿宣 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