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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晋峰:猪肉贵不是环保部门的错!正相反
2019/9/11 18:31: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在我国,猪肉是老百姓吃的最多的肉类,是菜篮子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直接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产生影响。近日,猪肉涨价很快,引发了舆论的热烈讨论。有一些说法直接把锅盖盖在环保部门的头上。此事,我们有不同意见。


猪肉贵的直接原因,是供给的减少。


而供给的减少,跟去年来席卷全国的非洲猪瘟直接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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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猪肉是老百姓吃的最多的肉类,是菜篮子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直接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产生影响。原创摄影/Linda-CBCGDF


我们做过反证,如果环保部门不予以干预,任由大规模的企业工业化毫无限制的养猪,会怎么样?


首先,对比一下个体农户和大规模养殖场。大规模的企业工业化低成本的扩大养猪会导致猪肉价格下降,导致个体养猪市场大规模的减少。而在这一次猪瘟的综合作用下,大规模的集中养猪,养猪的病感程度、死亡程度会更高,并不能减少猪瘟的负面影响,结果反而会增大猪瘟的负面影响。


第二,提高环境要求,是减少、避免猪瘟的一个有效措施。


第三,如果没有环境要求,疫情会更加的严重。加入让各种生态敏感区都可以养猪,特别是在水源地大量开展生猪养殖,那么今天的后果会是什么?饮水安全还能保障吗?如果没有这些有效的措施,恐怕疫情和污染对人民的生活会造成更大影响,猪肉的价格恐怕更加贵。


正因为有了环保,今天的猪瘟才没有那么惨。所以,不要把环保和养猪对立起来。如果没有环保,情况很可能会更加恶劣。


当我们说到“猪”的时候,这并不是铁板一块的一个概念。“猪”这个筐中,有很多不同的品种,换句话说,是有丰富的遗传资源、生物多样性。我国本来就有很多本土猪种,将近90种。但是,这些遗传资源流失的非常快。去年出版的《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第419页中,谈到了中国家畜地方品种多方面的抗逆性,群体中遗传性有害性状的频率相对较低。“欧美家畜群体中存在一些由致死、半致死或其它有害基因导致的形状以及具有遗传制约性的其他有害性状,在中国固有家畜群体中的频率相对较低或完全没有”。猪的生物多样性的急剧减少,地方猪种资源的迅速消失,意味着在大规模的疫病面前,整个种群都会面临重大风险。


如何才能减少非洲猪瘟呢?应该加强环保。比如说我们现在的“生态环境保护”还缺了一步,那就是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如果有一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我们如果保障农业与粮食的生物多样性,确保猪的种质资源的多样性,那么易感就会有效的下降。


所以,非洲猪瘟的问题,猪肉贵的问题,再一次向我们强调了要认真学习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环境法律建设,加强环境法律执法,这样才能保证我们人民生活的安康以及猪肉价格的相对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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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的猪栏。原创摄影/陈雄伟。图源:中国绿发会


那么环境法和企业的关系、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只有充分的发挥社会组织等第三方的作用,在立法、普法、执法,各个环节加大力度让他们参与进来,才能真正的发挥环境法最大的效益。我们过去的环境公益诉讼,我们每次立法的过程之间的参与,我们的公共倡导……都带来了重大的改变。新《环保法》本身就是包括了社会组织、专家在内的广泛参与的杰出成果。因为我们知道这部法律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这一条,就是经过了多次修改、广泛征求了专家意见、社会意见的成果。


环保法是为了保护公众的环境利益——今天和明天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企业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这里面社会组织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应该在立法、普法、执法的三个环节里充分给社会组织参与的空间。


而企业的作用是什么?企业不应该是寻求降低环境执法,而是首先要严格依法。在依法的基础上还要发挥企业的社会责任。因为我们的生态文明,我们所面临的环境、生态危机是无法单靠一方面、几方面的力量克服的,必须要团结一心去做。而且要在法律没有确认责任之前就应该在道德和企业社会责任角度先行一步。


再举个例子:我们新《环保法》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但是,你可能找不到一条具体针对外卖一次性餐具的条文,所以有一些专家这一类条款形象地描述为“软法”。外卖、塑料一次性餐具带来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塑料遍地是,垃圾已成围城之势,塑料污染已成为全球环境挑战。但如果你去翻阅法典,似乎法律都没有非常严格的明确禁止外卖大量使用一次性餐具。那么,企业则会钻这个空子,这是不可以的。而社会组织可以起到积极的辅助作用,来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维护公共环境利益,这才是最正确的行为。如果企业抓住这个空子,使环境到达无可挽回的地步,到达引起全社会公愤的地步,再到法律追责的时候则为时已晚。上海最近出了一条“外卖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的地方性法规,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这就是另一个非常有效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政府面对法律环境问题应该采取的态度。这应该是认真解读,而不是压低解读,“软法”也必须硬执行。


今年2月份,韩正副总理在主持召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会议时指出,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确保生物多样性保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我们相信,一定会在不久的将来迈出这一步。农业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将是浓墨重彩的一页。这件事情须包括农业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和方方面面的通力合作,让我们大家共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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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周晋峰博士口述整理)


整理/雪儿、Linda 核/大风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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