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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会向司法部递交《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
2019/8/29 18:45: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8月28日,绿会正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建议通过邮寄方式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经过反复、认真地研讨,绿会为《条例》修改提出五项总体建议,并对具体条文做了详细修改意见。


修改建议内容如下:


◆◆一、总体建议◆◆


第一、增加“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的法律规定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生物多样性影响较大,尤其是对海洋生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造成巨大威胁或破坏。建议在《条例》总则第一条增加“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的规定。


第二、强化排污许可证的管理


目前,我国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环境管理体制已基本形成,但《条例》中体现不够,建议明确规定“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第三、明确部门监管职责


《条例》中虽对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警局的监管责任作了规定,但不明确。建议按照机构改革后新的“三定”方案职责规定,明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行统一的监督管理职责;海警局负责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海上执法检查和处罚。


第四、加入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条例》中规定了以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情形,但未规定涉及海洋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途径。建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增加一款规定:“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者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项目专业性强,涉及利益相关方多,需要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局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相关信息。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者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者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二、具体建议◆◆


我会对《条例》条款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详见《条例》详细条款修改意见表。(内容较多,详见附件)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详细条款修改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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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杨小阳 审/绿宣 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