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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会向人大法工委递交《森林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
2019/8/3 16:52: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8月2日,绿会正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修改建议通过邮寄方式递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此前的7月25日,绿会专门就《草案》在京组织召开专家讨论会,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北京林业大学副教授杨朝霞,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林果院院长王玉柱、研究员鲁绍伟,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蒋宏飞,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毛传伟,NRDC代表张西雅,森林趋势高级顾问孙秀芳,远程参与会议的欧洲环保协会代表张小羽、黄雪菊和全球见证代表,以及各位媒体代表共同讨论。


该修改建议是基于之前召开专家讨论会的成果,并结合绿会的意见,为《草案》修改提出七项总体建议,并对具体条文做了详细修改意见。


修改建议内容如下:


一、总体建议


《草案》的制定填补了我国现有《森林法》的诸多法律漏洞,是顺应经济社会与人民需求变化的有益调整,社会对《草案》的制定、出台和实施充满期待,而且要实现森林资源与全球生态保护确实需要尽快完善我国现有的森林法律制度。


第一、《草案》需对“森林”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


《森林法》是涉林工作的基本法,要突出森林作为完整生态系统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地位,要在立足于保护、培育,保障森林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可持续利用。然而,目前《草案》未对“森林”做出明确的法律定义,就法条表述而言,出现了“森林、林木”、“森林生态系统”、“森林资源”等不同的表述并存,且未阐明各方联系。这样的立法设计将直接导致对“保护和开发”内涵与外延的难以确定。因此建议总则在第二条明确阐释“森林”的基本法律定义,强调森林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其保护和开发应体现有机统一。同时,建议总则第一条确立《森林法》的基本定位,为今后制定林业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提供上位法的依据。


第二、设置“信息公开和公共参与”专章。


从目前的立法趋势和环境保护法立法的经验来看,在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当中,“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是一个普遍的现实,且操作性较强,有助于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但是在本法中,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方面涉及少且不成体系。因此建议在《草案》中设专章规定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实现林业工作的公众充分参与。


第三、建立林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草案》第六十四条虽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做出了规定,但未涵盖整体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森林法》中明确规定森林属于国家所有,但森林是一个生态系统,这其中不仅有国家的利益,也有社会公共利益,树木林地不仅有财产价值也有生态价值,而这些生态价值直接体现为社会公众利益。建议《草案》第六十四条修改为两款,即:“对污染或破坏森林生态系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和《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破坏森林资源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省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涉及到普通意义上的环境公益诉讼,又涵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更有可操作性。


第四、明确森林的碳汇功能,对气候变化做出法律回应。


碳汇功能是森林在气侯变化方面所独有的,但目前《草案》中没有关于气侯变化的内容,只简单表述为“调节气侯”。而调节气侯和气侯变化完全不是对等的概念,当前关注气候变化已成为全球亟需解决的问题,《草案》修改应体现全球视野。建议在总则第一条中写入森林的碳汇功能,强调森林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重要作用,并为今后森林领域实现碳汇交易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第五,规范木材贸易问题。


木材非法贸易问题已经广受国际关注,无法回避。因此要以法律的形式对其进行规定。虽然第五十七条和七十四条都做了相关表述,但依然不够完备。在遏制全球木材非法贸易工作中,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就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因此建议《草案》对木材非法贸易问题可以作出原则性规制,在第五十七条中增加一款,即:“进口或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附录II的林木及其制品的,按照公约规定执行。”有此条款的规定,国务院就可以依法出台相关行政法规,自然资源或林草局可以出台相应规章和办法,木材贸易就有了规范依据。但如果不对木材非法交易做规定,中国在国际上将非常被动。


第六,应设置生物多样性保护专章。


总则第一条虽然提到了森林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维护生物多样性,但在后面的法条当中,基本没有对生物多样性做出明确的回应规定。而实际上森林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森林中的林木、林地、湿地、河流、野生动植物等都是其生态系统的诸多要素,也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点对象。建议在《草案》中要设置生物多样性保护专章,切实体现《森林法》在林业工作中的基本法地位,也是对明年在我国即将召开的第十五次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的重要贡献。


第七,应对林业监管体制作出明确规定。


林业监管体制涉及林业工作的全局,非常重要。尤其是新的机构改革完成之后,涉林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在《草案》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促进林业工作的法治化建设。


二、具体建议


我会对《草案》条款提出具体修改意见,详见《草案》详细条款修改意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草案)》详细条款修改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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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子舒,文文 审/tammy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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