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收支信息
  • 收入总额:27103400.95元
  • 支出总额:23122739.73元
  • 爱心人次:2240次
绿会副秘书长马勇应邀参加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业委员会2019年年会暨“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2019/6/17 17:57: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6月16日,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业委员会2019年年会暨“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天津大学法学院召开,来自高校、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社会组织等方面代表出席会议,绿会副秘书长、该专业委员会委员马勇应邀参加会议并做专题发言。


C:\Desktop\新建文件夹\微信图片_20190617223543.png


会议开幕式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于文轩教授主持,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孙佑海做专委会工作报告。本次会议分为主旨发言和理论探讨两部分,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天宝主持主旨发言环节。作为主旨发言的嘉宾之一,马勇结合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进展进行梳理,并提出了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思考。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进展,主要有三方面的判断:


一、从环境公益诉讼开展的情况来看,“国家队”已成为绝对的主力军。检查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占绝对比例,涉及到海洋的环境公益诉讼则归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独家管辖。社会组织在2015-2017年之间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工作还是有热情、有动力的,但2017年之后则有明显的减缓趋势,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数量远不及国家机构。其中,省、市政府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多有交叉重叠。


二、公益诉讼的范围和边界不断拓展并有创新。这方面主要源于社会组织的贡献,体现有三种类型:一是针对传统型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公益诉讼,如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破坏珍稀濒危动植物、栖息地等;二是拓展型的环境公益诉讼,例如将环境基本要素之一的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等的保护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救济内容;三是创新性的环境公益诉讼,如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受理了绿会提起的国内首例室内公共场所控烟案件——实现了室内公共场所空气污染被环境公益诉讼救济的重要突破。此外,贵州清镇生态环境法庭受理了绿会提起的高尔夫球场违建占用河道的公益诉讼,并明确提出保障公众自由通行权的诉求,实质推动环境权方面的探索。


三、社会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弱化趋势较为明显。特别是2019年以来,社会组织鲜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数量上明显减少。


C:\Desktop\新建文件夹\微信图片_20190617223545.png


目前来看,环境公益诉讼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环境公益诉讼基础理论亟待突破。包括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何准确界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的性质,其归属、使用和有效监管等问题亟待探究突破。


二、环境相关诉讼秩序亟待理顺:1. 与一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比较,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基本上是排他的,法院只受理检察机关和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提起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不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而实践中,陆源污染造成的海洋污染比较普遍,社会组织完全可以作为适格原告提起公益诉讼;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关系协调问题;3. 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如何更好衔接;4.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政府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关系等。


三、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亟需建立支持和保障机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要通过第三方社会组织的监督和补充,来推动环境法治。目前,法律规定的机关由于坚实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撑,环境公益诉讼已作为日常工作在稳步推进。但社会组织由于支持和保障不足(资金压力、立案周期长等),许多组织只能望“诉”兴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弱化、甚至退步比较明显,应当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亟需更加广泛的保障和支持!


在理论探讨环节,各大法学院的教授、专家学者以及实务界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也都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精彩见解。会议闭幕式由江西理工大学王世进教授致辞、热烈欢迎环境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2020年到江西赣州参加下届年会。孙佑海主任委员做了会议总结。


文/杨小阳 审/天亮 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