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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会主张获两会代表委员认可:是时候放宽消费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了 | 消费者权益日
2019/3/15 17:15: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2019年两会接近尾声的时候,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日。今天,我们重点来说一下关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消费者权益。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然而,近年来频繁爆出的食品、药品领域的安全问题,却总是让人没有最吃惊,只有更吃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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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比如去年7月,因接连被曝出的狂犬病疫苗和百白破疫苗问题而陷入舆论风波的长生生物公司。还有曾经因镉大米而陷入恐慌的消费群体,还有超市和电商销售的水产品中分别被检测出孔雀石绿、镉超标,以及曾经让国人震惊、甚至将中国乳制品带来极大创伤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当然还有每年3月15日央视及各大媒体揭露出来的行业黑幕等,令人咋舌。


然而,与频出的食药安全问题不相称的,是国内的消费公益诉讼局面。


虽然2015年新《环保法》赋予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仅规定了国家和省级的消费者协会,才有权作为原告提起消费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限定过于严格。


由于对消费领域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社会组织没有办法在这一领域发挥作用。而从2014年至今,中消协和部分省级消费者组织所提起的公益诉讼只有十几起,远不足以抗衡当前食药领域问题频发的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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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新华社)


当人们的日常吃、用的安全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时候,幸福感是不会有效提高的。更何况是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推进,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追求也越来越高。


是时候放宽消费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让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充分参与到食药领域的监管中来了。这不仅有助于大量降低食药领域违规违法生产、销售行为,还能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地保障。


绿会在这方面的建议也获得了全国政协委员温香彩的支持,并形成提案递交两会。温委员在提案中建议:


1、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补充规定,适度扩大食药领域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允许符合条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参与进来;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相关的授权决定,授权一部分已经有过环境公益诉讼经验的公益组织在消费领域开展试点工作,作为第一波试点对象;

3、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改,将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由消费者协会扩大到符合条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


文/一平 审/tammy 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