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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佑海:关于制定《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条例》的四点建议
2019/2/17 21:23: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近日,绿会在京组织召开《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讨论会。天津大学法学院孙佑海院长从制定该《条例》的重大意义、立法原则、重要制度创建、法律责任等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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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的立法,环境部门准备了多年。在上个世纪90年代起环境部门就起草法案,全国人大环资委也专门做过调查研究,甚至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但最终没有搞成。现在进入新时代,研究制定这个法规很有意义。


一,制定该《条例》意义重大


《条例》中若干重要概念的界定,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化学物质”这个概念,绝不是一个简单的词汇,它的背后有着几万种甚至更多种的化学化工原料和产品,其中相当数量是有毒有害的物质。哪些有毒?哪些有害?这些物质在什么样的状态下才是有毒或有害的?有一些化学物质本身就是有毒或有害的,在哪些状态下才应当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化学物质,既包括目前已经研发出来的化学物质,还包括随着科技不断进步源源不断产生的新的化学物质。所以“化学物质”的范围的界定,绝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


单独制定《条例》的必要性问题。通过立法的梳理我们看到,多年来国家已经注意到危险化学物质对环境的风险和危害问题,并在立法中作了一些必要的规范。在末端治理领域,《环境保护法》以及水、气、土壤、海洋等污染防治法律都作出大量规范。但是,按照污染对象或接受体作出法律规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污染和环境风险问题。所以,法律的规范措施需要向前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就是从源头解决环境污染和风险的。但是,这个法律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对于解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问题,显然针对性不够强。从立法的方法论上讲,有时需要一把钥匙开所有的锁,有时,就需要一把专用的钥匙开一把特定的锁。解决化学物质带来的环境污染和风险,在有一般性规定的基础上,迫切需要单独制定特别的法律措施,把特殊的行为管控起来。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环境污染攻坚战役已经取得重大成果,《环境保护法》高度环境与健康问题,这都为我们当前形势下解决化学物质对环境带来的污染和风险管控等问题,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条件。


因此,当前由国务院单独制定该《条例》,是很有必要的。在大部制改革已经取得巨大成就,人们的认识已经趋于一致的情况下,制定该《条例》的工作应当抓紧。而且,目前国际上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管理和立法,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因此,制定该《条例》,加强对化学物质环境污染和风险的管控,对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于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意义十分重大。


二,关于立法原则


建议:通用的原则没有必要重复。有几条需要专门强化。一是,要把保障人体健康作为优先原则。二是,人民群众参加环境管理不可忽视。三是,管理上应当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化学物质种类很多,一个部门就这么多力量,必须抓住最为关键的环节。四是,认真吸取国际上立法的一些成功经验。因为就化学品管理而言,技术性规范的比重较大,可以更为广泛深入地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


三、关于几项核心制度


一是,登记和排查制度。所谓登记,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门的力量,把已经有的化学品进行登记,发布化学物质名录。有关部门需要依照规定,全部进行登记,并整理成名录。同时还应根据新情况,将产生的新的化学物质同步整理到名录中。过去,做这项工作几乎不可能,现在,在大数据的条件下,国家已经具备了这方面的能力;二是,风险评估制度。对风险评估制度虽然有争议,但我的意见是应该建立。建议风险评估制度在具体执行时,应当把握两点。第一、对于已经明确识别有危害的,没必要再重复做评估。欧盟、美国已经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再次确认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再次进行评估,以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降低企业的经济成本。第二、要高度关注新发现的化学物质,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对新发现化学物质的危害评估、风险评估上;三是,要建立危害的防范制度。危害防范制度要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建议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增加一项对人体健康的评估,并吸收医学专家作为评审专家,这是贯彻保障人体健康原则的具体体现。


四,关于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条款设计,应当避免与一般的污染防治法相重复。应当根据化学物质风险防控的特点,在专门的制度和法律措施定型后,专题研究法律责任问题。


以上建议,供参考。


文/子舒 审/卡秋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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