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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军:一定要申请再审!已发生的修复费用应该直接判支付给政府 | 常州毒地案研讨会专家意见
2019/2/15 17:54: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1月22日下午,绿会召集环境法、诉讼法、技术方面专家二十余人,对常州毒地案进行了研讨,夏军律师发表了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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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常州毒地案,一审法院认为,被污染的环境要素包括土壤、地下水已经得到修复,不管是政府修复的还是被告修复的,只要环境修复了,那么这个诉讼目的就实现了。二审法院就没有这么局限和狭隘,用了一种不太明晰和准确的方式,确定了污染者要承担侵权责任,即土壤修复最终的民事上的法律责任,由实施污染行为的被告企业来承担。


公益诉讼奉行职权主义和国家干预。行政机关以外主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就是要把诉讼利益别无选择地判给第三方,第三方主要指的是政府,政府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公益维护者,是履行法律义务的案外主体。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诉讼利益,尤其是污染治理修复费用,通过法院判给行政机关这个案外人,从理论上、逻辑上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因为环境公益诉讼就是一个他益诉讼,胜诉获得的利益并不归属公益组织原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它设计的路径或者基本的精神,其实就是允许修复治理费用判给政府的。常州毒地案和其它案件不同,其它案件还没有修复环境,还没有发生修复费用,法院既然能将没有发生的未来费用判给政府,那么治理修复已经发生的费用,为什么不敢判给政府,这从逻辑体系上是讲不通的。此外,在环境尚未修复的其它公益案件里,政府并没有参加到诉讼程序中来,法院一样把修复费直接判给政府,这时候可没有人拿“另一个法律关系”来说事,为什么切换到常州案件就不能这样判决?!


公益诉讼的判决要适当突破法律关系,从实质上维护公益并一步到位,不管行政部门是否涉诉以及是何意愿,不管环境修复费是否已实际发生,都可以把这项费用判给行政部门。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或者做一些新的补充性规定,或者通过具体案件的裁判,进一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因此,常州这个案子一定要申请再审,把这么一个非常重要,但是也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交给最高人民法院来回答。


文/李智虎 审/夏军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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