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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江:《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立法目的要明确,范围要更宽
2019/2/6 19:21: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近日,绿会在京组织召开《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讨论会。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凌江书记在会上谈了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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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该《条例》的发布意义重大,《条例》的内容很重要,但是与有没有该《条例》相比,就没那么重要了。我国现在的环境管理,还处在特别初级的阶段,还不能满足《环保法》提出的保护人体健康的要求,因为有一个大的缺项:就是化学品的环境管理没有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不管《条例》的内容怎样,只要它出来,对国家的环境管理都是一个大促进,所以希望该《条例》能尽快出台,尽快实施这是最重要的,也是我谈其他看法的前提。


其次,具体到制定该《条例》,要有一个明确的立法目的,我建议这个目的就是管住有毒有害的物质对环境的危害。但是目前的《条例》立法目的和定位还不是特别清楚,建议:该条例的名称改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条例》,因为现有《条例》的名称和内容设置给人感觉,环保部门要制定一个自己这方面工作的工作规范,范围太窄。出台《条例》的目的是应该是我们国家怎样才能管住这个有害有毒的物质是这个目的。还有化学物质太多了,有一亿多种,不可能所有化学物质都来做风险评估管控,管住有毒有害的就可以了。所以将该《条例》的名称改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条例》,这样目的会更明确。


再有,该《条例》内容范围太窄。就是已在生产使用和新化学物质的登记、申报、风险评估,然后就是几项管控措施,这个范围还是太窄。这只是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环境中已经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如何消除危害。所以该《条例》在大的框架上应该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识别有毒有害物质并明确限制生产使用的措施。另一方面对已经造成环境影响、危害的,必须提出治理、消除或管控的要求。换句话说,该《条例》应该有两条主线。一条主线是现有环境安全问题。现有环境安全问题有两项重点内容,一是已有的和已知的,就是环境当中已经有了并且明确知道这些化学物质的危害,这一类的应该如何控制;二是已有的未知的,有些物质已经造成环境危害,只是我们现在还不知道,或者知道环境当中有了也知道有害,不知道具体危害程度,这一类的怎么才能知道?怎么才能控制?环境中已有的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太多了,而我们现在知道的只是皮毛。这就需要加大科研的力度,条例中可以要求设立一个化学品科研专项。化学品专项才是所有科技专项中最迫切、最重要的专项,这方面的科研能力需要大幅提升。同时要强化监测,化学物质的危害到什么程度,这方面的监测分析能力太弱了,几乎是空白,需要加强。另一条主线是化学物质的源头控制,在这方面对于已知的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怎么来控制,可以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就不要自己再评估,抓紧控制起来,争取做到与发达国家同步。对于未知的部分,就需要进行评估,这也是目前条例的主体内容,即做好风险评估、生产管控。


此外,还有一些内容需要调整。主要是职责方面的调整,一、建议适当发挥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作用,鼓励社会监督。二、企业的职责,把企业的职责规定明确。确保企业对有毒有害物质的评估、危害、影响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再通过明确企业法律责任确保企业能够执行政府的指令,把企业、政府、社会组织等职责要划分明确清楚。


再者,有关信息共享。国务院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数据应该共享,企业已经在某个政府部门登记的信息,其他部门应该能分享。


还有,发布化学物质名录,建议发布名录一定要明确管控的措施,例如标准控制、通过生产使用环节控制等,如果管控的措施不明确,发布名录也没有意义,还会影响政府公信力。


最后,关于进出口。是否有必要在进出口环节有专门的规定?有些必要,有些没必要。还有有关新化学物质登记,目前普遍存在是大量所谓的新化学物质并没有登记,需要尽快修订现有的化学物质名录,将已有的化学物质都纳入到名录里来,大幅减少所谓的新化学物质,在此基础上,才能对新化学物质管理提出严格的管控措施。


整理/子舒 审/Tammy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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