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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发:“有智慧”的判决,不等于完全正确的判决 | 常州毒地案研讨会专家意见
2019/2/5 19:04: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1月22日下午,绿会召集环境法、诉讼法、技术方面专家二十余人,对常州毒地案进行了研讨,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发表了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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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今天有一些别的事情,来得晚了些,有些专家特别是诉讼法专家的意见没有听到,非常遗憾。我看了会议议程的前言中谈到对常州毒地判决的三类评价,其中第二个“现实无奈说”认为该判决是一份“有智慧”的判决。不管你们刚才是批判还是赞成,“有智慧的判决”的说法确实是我先说的。当我看到判决结果的时候,我就在微信朋友圈里表态了。我主要是从这三个角度来看的这个判决:一是一审和二审的对比。一审让原告完败,不仅不支持原告的任何诉讼请求,而且让原告承担189万元的诉讼费。这个判决明显不公,而且对环保组织打击很大,当时在环保组织中弥漫着一种沮丧的情绪。本来一审我们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CLAPV)没有作为支持单位支持诉讼,也没有派律师代理诉讼。看到一审败诉的情况后,我们中心不能再袖手旁观了,决定作为支持单位支持上诉,并派出我们的志愿律师刘湘和霍志剑律师代理诉讼。二审判决部分地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巧妙地解决了诉讼费问题,殊为不易。二是考虑到该案上上下下的关注和影响。一审法院敢于作出让一审原告完全败诉的判决,肯定既研究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也征求了有关机构和领导的意见,最起码是审判委员会的集体决策。上级法院要对这样一个有重大影响的判决完全改判,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既不维持,也不完全改判,也许是二审法院法官在现有国情下的不二选择。三是该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现有的法律和案例都不足以支持作出一个让原被告双方都心服口服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在综合平衡下作出一个既不让各方当事人完全满意也不让当事人拼命反对的判决,应该说是很有智慧的。当然了,有智慧的判决,也不等于完全正确的判决。


今天绿发会提供的材料,有《常州毒土地案十二大错误观点批判》和14个《参考问题》,限于时间和知识水平,我不能一一参与讨论,只针对判决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其法律适用发表几点意见。


首先,常州毒地案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判决应对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常州毒地案确实呈现了一种非常复杂的法律关系。国有土地被企业使用,而这些企业又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包含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国有土地被国有企业使用,其经营利润又交给政府,税收也交给政府。作为国有企业,使用国有的土地就等于使用自己家里的土地,使用后被污染了。政府说,你别管了,这个地我另有用处,收储了。不仅不让企业拿钱治理污染,甚至还会给企业一笔钱,让它别地建厂。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损害担责”的原则,是让企业一家担责,还是让愿意承担治理责任的土地所有权人政府也担责?是值得讨论的。换句话说,土地所有权人主动要承担治理责任,法律可以拒绝吗?法院可以拒绝吗?当一片土地先由国营企业使用,后由集体企业使用,然后改制由私营企业使用,所有的治理修复费用是否能够全由最后一家企业承担,也是值得讨论的。这片土地的污染,全部是在《土壤污染防治法》生效前污染的,有的甚至是在还没有《环保法》时污染的,法律的规定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是值得探讨的。因此,法院审理该案件应当考虑这种复杂的情况,理清法律关系,找准因果关系,该由企业承担的责任由企业承担,该由政府承担的责任由政府承担,不能一概而论。在无法理清法律关系和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有人愿意承担污染治理责任,法院没理由不认可这种自愿行为。至于,愿意承担治理责任者,是否涉嫌违法,那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可以通过其它途径解决。


其次, 该案可以让政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于该案涉及到政府对土地的收储,而且政府主动承担了风险管控和治理的责任。如果要查清政府与企业的责任承担问题,政府应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本案一审和二审都没有让政府作为第三人出庭,对查清事实不利。本案中,政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可以通过原告或者被告的申请,也可以由法院追加。


再次,本案需要通过司法鉴定评估确定污染治理和修复费用。由于本案没有进行司法鉴定,确实无法确定污染治理和环境修复的费用,法院判决当然也难以判决损害赔偿的金额,从而不得不把该案作为行为诉讼加以处理,并得出“本案尚不具备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条件”的结论。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是什么?对于环境污染损害大小的证据,应由原告承担,当然原告也可以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如果经申请,法院不委托,原告人也可以自行委托。该案鉴定评估工作量很大,所需费用甚巨,恐怕也是原告未能提供鉴定评估报告的原因之一。在原告未能提供鉴定评估报告的情况下,法院当然也无法判决具体的赔偿金额。


复次,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一审法院基于原告全面败诉,根据诉讼标的大小,判决原告承担189万多元的诉讼费用。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并进行了改判,当然诉讼费用就不用原告(二审上诉人)支付了。有争议的是,二审法院也未让被上诉人支付189万元诉讼费,而是作为行为诉讼让被上诉人支付了每审100元诉讼费。这与整个案件的事实认定和主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有关。如果主诉判决没有问题,该诉讼费用的判决当然也没问题。如果主诉判决有问题,那就相应地产生了问题。不管怎样,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判决总算让环保社会组织松了一口气,我还是赞成的。


最后,关于是否支持去最高院申请再审的问题。对此,我虽然不反对申请再审,但我觉得也不要抱太大的希望。因为我国环境法治的水平和特殊的国情使得该案并不是那么容易作出一个完全符合环境正义要求的判决。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如果能够将各种法律关系分析清楚,并排除法外因素的干扰,作出一个更加公正的判决,我也乐观其成,也欢迎否定我“有智慧的判决”的评论。


文/张娜 审/王灿发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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