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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理苍山十八溪说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项目,如何环境管理?
2018/7/18 20:17: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霞移万花与阳溪,茫涌锦溪灵泉齐;白石双鸳隐仙至,梅桃二处并中溪;绿玉龙溪青碧涧,莫残葶蓂阳南居。

这就是苍山18溪,闻名全国的旅游胜地。

可如今,大理州国土资源局正在对苍山13条溪流进行泥石流及河道整治工程,建设内容主要为:建谷坊坝、拦沙坝、副坝、固床坝、肋坎和防护堤,工程范围为上述溪流海拔2000-2300米河段。根据苍山自然保护区规划可知,正在改造的溪流均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生态交错带中。如果在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情况下开工建设,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据当地志愿者反映,其中双鸳溪、清碧溪、葶溟溪、隐仙溪已经完工,莫残溪、白鹤溪、灵泉溪、锦溪、霞移溪、梅溪、桃溪、中和溪、阳南溪还在进行中。

如果缺少环评约束和规范的工程,将原本自然且稳固的溪底石头打碎,把溪底弄成平地,工程车直接进入。那么未来,大理人引以为傲的著名自然景观“苍山18溪”盛景,会不会变得支零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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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鸳溪施工前后(图片由绿色昆明提供)

那么,自然保护区到底要遵守哪些法律规定?

一、自然保护区哪些区域可以准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 ,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因此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建设项目 ,只能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

二、具体可以准入什么项目?

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三、准入需要办理哪些行政许可?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 第四条:“ 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管理。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项目可能造成的对自然保护区功能和保护对象的影响作出预测,提出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2.《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 )第五条:“地方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准入审查。建设项目选址(线)应尽可能避让自然保护区,确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无法避让的,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前须征得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并接受监督。对经批准同意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对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跟踪,开展生态监测,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

3.《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66号)第一条规定:“凡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省级(市级、县级)管理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函〔2014〕1419号)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查生态影响专题报告时,可以征求省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关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非要调整,应如何做?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第八条:“确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保护区的,原则上不得调出核心区、缓冲区。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工程建设生态风险评估,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除国防重大建设工程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因重大工程建设调整后,原则上不得再次调整。” 

针对以上大理苍山十八溪的相关问题,绿会将持续关注。

文/张娜  审/绿箭  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