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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 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17/9/2 17:17: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企业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是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现实需要。8月29日下午,习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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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会议强调,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历史回顾

继往以开来,温故而知新

现在我们总结一下近年来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政策法规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

2015年1月,新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的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5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建立独立公正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加快形成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

2015年1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这是新一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1+6”文件系列之一。按照它的路线图,2015年至2017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该《试点方案》中明确了规定了基本原则,包括: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在保障措施中,明确鼓励公众参与:

——鼓励公众参与。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2016年8月30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试点方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会议同意在七个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2016年11月9日,环保部部长黄润秋发表讲话,明确指出:“在公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目前存在索赔主体不明确、评估规范不健全、资金管理机制未建立等诸多问题。”他举了几个典型例子来说明这一点:“例如,在渤海湾溢油污染、松花江水体污染、常州外国语学校土壤污染等事件中,公共生态环境损害未得到足额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未得到及时修复。”

文/Linda  核/绿宣  编/Angel

【链接】


环保部长黄润秋: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强化企业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http://www.zhb.gov.cn/gkml/hbb/qt/201611/t20161109_367153.htm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http://www.gov.cn/xinwen/2015-05/05/content_2857363.htm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八次会议强调

http://news.online.sh.cn/news/gb/content/2017-08/29/content_8596852.htm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http://www.gov.cn/zhengce/2015-12/03/content_501958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