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收支信息
  • 收入总额:27103400.95元
  • 支出总额:23122739.73元
  • 爱心人次:2240次
绿会副秘书长接受财新网记者采访,详细阐述环境公益诉讼相关问题
2017/8/13 19:00: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11日上午,财新网记者到访绿会就环境公益诉讼相关问题咨询绿会副秘书长。

从近期环境公益诉讼现状谈起,检察院已全力投入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主力,无论是案件数量和效果都比较理想;但从16年下半年至今,社会组织发起环境公益诉讼数量呈急剧下降趋势,存在多方面因素。检察院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参与此项工作,已解决立法方面障碍,但仍存在主体问题和配套机制问题等;尤其是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如何协调社会组织和检察院两大主角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十分重要。

微信图片_20170812152809.jpg

绿会副秘书长深入浅出剖析问题,阐述建议和解决办法,进行总结并与记者分享。

第一、设置社会组织开展行政环境公益诉讼准入条件。行政机关作为环保监督第一道关口,应充分发挥职责有所作为;如果不作为,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发起行政环境公益诉讼。行政机关不仅需要自律也需要他律,包括体制内人大、检察院监管,体制外公民、社会组织监督。因此行政公益诉讼应优先排在前列,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管理、执法。

第二、设立对社会组织发起环境公益诉讼保障支持机制,将司法和行政分开,妥善处理边界问题,减轻社会组织工作面临压力。

第三、存在对相关环境法律理论研究不足现象,涉及环境公益诉讼本身问题。

第四、解决社会组织发起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问题,谁可以发起是入口,而监督执行以及修复效果是对应出口问题。

第五、环境公益诉讼中,缺少激励社会组织参与此项工作的机制,导致社会组织动力不足。激励机制可以从政策方面或司法方面着手实施。

微信图片_20170812152815.jpg

此外,绿会副秘书长还就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如德州大气案、贵州清镇案、康菲溢油案、常州毒地案等等。环境公益诉讼作为新领域的新事物,政府部门、企业乃至全社会对其认知理解还略显不足,未来社会组织应致力于消除沟壑,转变公众观念。社会组织通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能和有关部门形成合力解决问题,达成“统一战线”。环境公益诉讼带来的压力也有助于企业加快转型升级,走绿色可持续发展道路,企业明白违法成本将是天文数字。当今社会是多元治理结构,不能仅依赖有关部门监管执法,公众参与也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已深入人心,加之党中央高度重视环保工作,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将继续发挥关键性作用,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重要贡献。

文/小飞  审/绿宣  责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