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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会环境公益诉讼实务操作研讨会精彩发言之四 | 曹明德:社会组织才是最主要的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
2017/7/28 21:08: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7月22日,绿会邀请法学专家、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环境律师一起,召开环境公益诉讼实务操作研讨会。会议分为上下两篇,主要围绕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实务操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挑战及面临的机遇、趋势发展进行研讨。中国政法大学曹明德教授针对公益诉讼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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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组织才是最主要的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人。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民事公益诉讼里如何定位?根据最新的修法结果,体现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有其自身主要职能和资源的局限性,是补充角色。我认为行政机关最好运用行政监管权,一般情况下没必要行使起诉权。因此,我不建议行政机关依赖于诉讼来执法。社会组织才是最主要的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人。

二、社会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目前还有很多困难。相对于检察机关,社会组织通过“民告官”诉讼还是比较困难的。检察机关有其自身的定位和优势,对违法行政作为或不作为提起公益诉讼,可以弥补社会组织的短板。行政权力不愿意受到约束,这是行政权力的天然禀性,在这种情况下对行政执法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特别有必要。中国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从宪法的定位来看,是平级的。但从实际职权来看,检察院的地位较优越,因为其对司法机关有司法监督权及抗诉权,尽管在一府两院架构上是平等的,实际上检察院对法院还是有较大的监督作用的。当然最终目标我们还是要推动允许社会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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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长远来讲,民事公益诉讼还是要以社会组织为主。习主席说我们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要法律赋予公民和社会组织有权监督行政机关,这样才能真正约束他们。如果行政机关有违法作为和不作为,那么社会组织可以告他们,他要面临败诉风险,通过司法来校正行政机关行为,这是权利对权力的制约,这也是我们努力的目标。

目前通过检察机关弥补这个短板很有必要。长远来讲,必须把检察机关从这些包袱里解脱出来,因为这还是跟它的主要职能有偏差。民事诉讼基本上不是它的主业。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监督行政和司法机关的职责还是主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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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不应该承担诉讼费用。社会组织代表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即使败诉了,也不应该承担诉讼费用,这是世界各国的惯例。

代理公益诉讼的律师费不但要收取,还要按照高标准去收取,这样才能确保优秀律师愿意代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律师费的支出应当要确保。

五、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归属、使用和监管,要设计出一个通用的模式,便于以后操作方便。

文/张娜  审/绿宣  责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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