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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勇儒:生态环境资源能源案件全流程专家辅助人制度建设汇报
2023/7/10 11:54:00 本站

7月1日14:30,由广东省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主办、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简称绿会法工委)支持的“生态环境案件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讨论会在线上线下同步召开并取得圆满结束。

 

会议由广东省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勇儒主持,并做了生态环境资源能源案件全流程专家辅助人制度建设的汇报,以下是陈勇儒主任的发言内容:


陈勇儒:生态环境资源能源案件全流程专家辅助人制度建设汇报.png


大家知道,正如刚刚陈会长所讲到的,我们国家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已经形成生态环境案件、包括环境资源能源等诸类案件的专门审判制度,相关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也包括大量的非诉讼的办理,已经成为常态的事务。但是,生态环境案件相对其他类型案件表现出来的专业性、复杂性、较难性,尤其是对其中涉及的鉴定意见、评估报告、检测监测报告,技术性极强,给当事人、律师、法官、检察官等生态环境司法的参与人员都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导致“以鉴代审”的问题较为突出,不利于相关案件的科学、精准处理,也不利于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利于推动生态环境司法的高质量发展。因此,根据现行民事、刑事、行政司法制度(以及仲裁、人民调解制度),聘请专家辅助人常态化参与生态环境案件,成为不二选择。


具体到广东省,我省的生态环境案件多发,但是,专家辅助人参与相关案件的案例,其实是不多的,亟待各方着力研究、实践。其中我省律师在办案中找不到愿意出庭担任专家辅助人的专家,是第一道难关,我相信(对于)全国各地的律师,这一道难关都是客观存在的。另外当事人应该支付的专家费用标准如何、专家辅助人与当事人和律师是何关系、专家如何有效辅助质证或发表专家意见公正辨识真相等,是第二道难关。因此,作为律师行业自律组织中的相关专业委员会,我们环境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有义务、有责任担当起来,为我省全体律师解忧排难,为推动我省生态环境司法提质增效出力。那么我们广东省的律师人数,上个月的数字已经突破了7万人,因此这也是一个巨大的需求方。


在正式的三位专家答疑解惑之前,我首先向大家沟通一下或者说汇报一下我们广东省生态环境资源能源案件全流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设情况。主要是四个方面,第一个是“什么是专家辅助人制度?”,第二个是“什么是全流程专家辅助人制度?”,第三个是“专家辅助人的业务范围、表现形式是什么?”——这是基于我的理解,包括我们专业委员会各位律师同仁大家共同研究的结果,第四块是“广东省生态环境资源能源专家辅助人名单库介绍及运作模式”。


1.什么是专家辅助人


专家辅助人,到底叫“专家证人”,还是“有专门知识的人”,这是不是我们研究的重点,我们不过多在意名称定义,但需了解相关制度的渊源。


《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八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四十八条:


“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必要时,法庭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当事人对出庭的专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学历、资历等专业资格等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询问。由法庭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出庭。专业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申请及审查的要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第一条对专家辅助人的概念做了准确定义,并在第二条对专家辅助人的专门知识做了定义规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意见(修订)》的通知中也有上述类似表述。


2.什么是全流程专家辅助人


在生态环境资源能源行政案件的行政处罚调查阶段,行政处罚听证阶段,行政复议阶段,行政诉讼阶段四个阶段中都可以引入专家辅助人。


在生态环境资源能源刑事案件的侦查、批捕阶段 ,检察审查起诉阶段 ,合规不起诉审查阶段,刑事诉讼阶段专家辅助人都可以发挥巨大作用。


在生态环境资源能源民事案件调查取证阶段,调解、谈判阶段,民事一审、二审阶段,民事再审阶段我们认为有必要引入专家辅助人。


生态环保督查处理的都是重大、疑难案件,需要专家辅助人的参与。在地方政府、国企上市公司生态环保督察整改案件的迎检调查阶段,生态环保督查整改报告阶段,生态环保督查整改验收阶段,生态环保督查整改评估回头看阶段都有可能启动专家辅助人。


3.专家辅助人的业务范围、表现形式


专家辅助人的作用,包含第三方再鉴定、第三方专家取证、专家意见人、专家质证人、技术法规/标准提供人、特殊政策、新法规指导人,共5大类业务范围或表现形式。


比如第三方专家取证,是指在案件在调查取证阶段同步由专家辅助人或其团队、所在机构、公司,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第三方鉴定意见、第三方检验报告,是指执法司法机关或相对方未形成证据之前,发挥前述作用。第三方再鉴定,是指已经形成证据之后,聘请专家辅助人或其团队、所在机构或公司,进行生态环保工程再鉴定并出具意见、或出具诸如森林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再评估报告、渔业损失价值再评估报告、碳排放碳泄漏再检测核算报告等,为什么在此阶段能实现这一作用呢?因此相关执法司法机关或相对方已经形成了相关专业证据之后,其证据所赖以作出的依据证据已经固定,专家辅助人可以受聘就这些基础依据证据所推导出来的结论性意见,进行二次专业评价,以求真务实。第三方专家再鉴定,有可能会做出跟原来公检法机关或者执法机关做出的鉴定是一模一样的,那这个时候当事人自己能做判断。但假设发现原有的法定机关出具的鉴定报告或意见是错误的,那这个时候能够作为相反的证据,提交给相应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再比如第五块的职能,刚刚张建来主任也提到了我们在办案过程当中大量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我们律师不可能面面俱到,我们重心是研究法律,研究司法程序,研究法理规则。那么技术标准和规范成千上万,那只有专家辅助人才专业,他们可能才真正掌握。还有一点就是可以作特殊的政策,特殊的新法规的指导人,我认为这也是专家辅助人的业务范围或者表现形式。我们在这次建立的我们广东省这个库中,也有大约有10%的是属于来自各个高校的环境资源法的教授。这些教授,有的在本科、硕士阶段是学习理工科的。有一些是从本科阶段就是研究法律的,但不管是怎么样,它是所有环境资源领域、包括能源法领域、资源法领域的相应专家教授,他们对于我们的特殊政策以及新法规应当说是在进行前沿研究。另外,实际上很多行业技术专家,他对于行业内的一些政策相对而言也是在经常研究。


所以我们认为,律师包括涉案的企业法务人员、法务总监,法务的总经理,只有去和专家辅助人强强联合,可能对于相应的案件才能够形成一个良性的互动,包括我们在整个办案过程当中也需要加强对公检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这种均衡的监督。我想,这个制度的形成,它的重要意义也会体现这个层次。


4.广东省生态环境资源能源专家辅助人名单库介绍及运作模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规定》明确专家辅助人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目前广东省专家辅助人名单库已有40多为合法专家辅助人,基本实现了行业全覆盖,其中水、气、土、声、固体废物等环境专业领域专家最多,其次是生态专业领域,资源专业领域、能源专业领域。


专家辅助人名单库运作模式为不公开、不宣传、无聘书,自愿、双方选择、全开放,可进可退,价格透明,但填表者即承诺非特例不拒绝——即勇于出庭担任案件专家辅助人,直面公检法机关的压力。参考价为每小时5000至1万元,这是指咨询和出庭时长的参考价,如需出具相关第三方报告,双方根据行业惯例或相关规范另行协商不限。


目前,广东省律师协会环境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向社会相关生态环境资源能源方面的专家进行专家辅助人招募,如感兴趣、有意愿参与的专家请向我们工作人员询问填写意向表并附职称证书,我们会第一时间联系您。


 文/王敏娜 审/陈勇儒  编/青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