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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法》应“授权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支持
2023/7/6 9:56:00 本站

编者按: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其中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提出增加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相关规定的建议。


早在2015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绿会)就某海事法院裁定公益组织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不适格问题向全国人大致函,建议公益组织可以作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自2015年至今,绿会多次在两会提案建议会、海洋环境保护法征求意见等工作中,提出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应增加社会组织作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问题。但截至目前多个社会组织都曾因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起诉。


2023年初,绿会就《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提出建议,增加社会组织参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并建议可以设置前置程序,即在《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即,当社会组织发现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后,首先向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反映,如果在60日内,违法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也没有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则社会组织可以就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增加上述规定,一方面可以维持目前现有的诉讼秩序不被打乱,另一方面增加补位的公益诉讼,可以防止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救济出现真空地带,更有效地保护我国海洋生态环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支持社会组织提起海洋环境损害公益诉讼1.jpg


目前,很高兴看到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分组审议专家提出支持社会组织提起海洋环境损害公益诉讼的建议,也殷切希望这一提议能够得到立法确认。


文/王敏娜 审/Yang 编/angel



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言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

支持社会组织提起海洋环境损害公益诉讼


党的二十大报告作出“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将海洋强国建设作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有机组成和重要任务。


海洋环境保护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基础,海洋环境保护法自1982年施行以来,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加快推进,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对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与会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压实了部门和地方的责任,完善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措施,强化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的措施,明确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内容较为全面,针对性强,制度安排科学合理,增强了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


围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名称、强化域外适用规定、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等内容,与会人员提出了修改建议。


法律名称应增加“生态”两字


分组审议中,有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于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名称提出了修改建议。


郝明金副委员长指出,党的二十大以来,对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环境保护部已更名为生态环境部,还设立了“全国生态日”,建议法律名称有关表述可以改为“海洋生态环境”。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蒋云钟注意到,法律总则第一条不仅提到了保护海洋环境,还提到要保护海洋资源,法律中也专门有一章是关于生态保护的内容,如果名称中仅涉及环境保护,并不能覆盖全部的保护内容,建议将名称修改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或者参考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的名称,直接修改为“海洋保护法”,跟内容的匹配程度会更高。


进一步强化域外适用规定


海洋环境保护是全世界人民的共同责任,保护海洋就是保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是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方面。黄明委员建议在第一条中增加“保护全人类共同利益”或者“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相关表述。


分组审议中,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一部具有域外性质的法律,应进一步强化其域外适用的相关规定。


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生态破坏的,有关部门和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王东明副委员长认为,增加这一条规定很有必要,但当前规定内容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相应条款,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域外适用中的具体职责手段、可采取的措施,以进一步提高法律域外适用的效力和可操作性,从而体现依法强化海洋环境保护,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鲜明立场。


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生态破坏的,适用本法相关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李世亮注意到,在法律责任条款中,却没有相应的对应条款。他建议增加相应内容,提供法律依据,以应对其他国家的某些行为给我国管辖海域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况。


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由海警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全国人大代表李积回认为,此类行为对国家管辖海域危害性极大,可能会被利用倾倒有毒有害物质,该条款处罚犯罪成本较低,建议增加“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


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前款规定的部门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会人员认为,这条规定为人民检察院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开展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与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将更有利于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李钺锋委员举例称,2017年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以来,东部某省市检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在涉及海洋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办结非法捕捞水产品环境侵权民事公益诉讼案27件,共计判处侵权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1170万余元。这些案件的成功办理,是检察机关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合作,形成公益保护合力的结果,更加有效地服务保障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他建议,进一步细化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诉讼协作机制的有关规定,完善法检机关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增强执法司法合力。


吕世明委员建议将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前款规定的部门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前款规定的部门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前款规定的部门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这样的表述更符合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两高”相关的司法解释。在“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到“提起诉讼”之间补充配套督促起诉机制,更有利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部署,完善衔接协同机制,增强执法司法合力。从检察机关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再到代位起诉的程序设计,也更符合诉讼规律规则和司法实践需求。


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增加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相关规定的建议。


郝明金指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确立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一条款同样应适用于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建议增加对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海洋环境损害方面的公益诉讼的规定。有关部门,尤其是人民检察院应该支持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海洋环境损害的公益诉讼。


欧阳昌琼委员建议增加国家支持社会公众、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这样能够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一旦发生海洋环境问题,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维权。


(本报记者赵晨熙)


[责任编辑:朱玲]

[责任编辑:朱玲]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

https://www.spp.gov.cn/zdgz/202307/t20230704_620564.shtml


往期回顾

建议《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条款 | 两会建议

聚焦《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 绿会法工委建议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条款

关于明确社会组织作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建议

◆【思考】 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有特别规定吗?--绿会是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