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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会法工委就《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023/7/2 11:03:00 本站

农药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科学合理使用农药是保证农药使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是反映农药产品性能、特点、质量等重要信息的载体,用于指导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正确经营和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因此,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规范管理至关重要。


绿会法工委就《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png


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监管管理,保障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于2023年6月14日发布关于征求《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并就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简称:绿会法工委)对此高度重视,结合《农药管理条例》及使用者、使用环境等方面,就修订草案提出了17条建议提交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现将绿会法工委的修改建议分享如下:


序号

修改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修改理由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护生态安全,保障人畜健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保护生态安全,保障人畜健康是制定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的最终目的,应将最终目的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

2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紧贴或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和安全措施的一切说明物。

97年发布的《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义,标签和说明书为紧贴或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的说明物。根据现管理办法第八条中的中毒安全措施和第九条中对间隔安全期等安全措施的要求可知标签和说明书说明农药内容外,还应说明安全措施。

3

第一章总则,第五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农村部核准。农业农村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农村部核准。农业农村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删除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中的农药,统一在全文中的表述。

4

第一章总则,第六条

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详细、完整,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阅读和理解,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修改一理由:标签和说明书作为农药的全部内容介绍,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要求内容详细、完整,以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有效。

修改二理由:内容文字、符号、图形除易于辨认阅读,最终目的是让使用人理解,因此加入理解。

5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八条

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并根据使用方法标注相应的稀释倍数;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储存和运输方法;

(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十)象形图。

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剂型、净含量、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产品批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

(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并根据使用方法标注相应的稀释倍数,特殊情况参照第九条要求;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储存和运输方法;

(七)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

(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十)象形图。

修改一理由:本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段最后一句“说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说明书的内容应该涵盖标签标注的全部内容。根据整体名称统一的要求,第一款改为“标签和说明书”。

 

修改二理由:十项内容应该有所分类罗列,第七项的净含量建议放在第一项中,产品批号放在第二项中。

 

修改三理由:第二项建议添加产品批号,另加入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等确保农药可追溯,确保农药安全。

 

第四项与第九条第一、二项有冲突,建议加入特殊情况参照第九条要求,更加明确。

6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九项

(一)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

(四)登记用于转基因作物的除草剂应当标注适用的转基因作物和转化体名称;用于基因编辑等耐除草剂作物的,应当标注对应的适用作物品种名称;

(五)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应当标注其相关信息;

(八)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

(九)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有效联系方式。

(一)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经农业农村部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

(四)登记用于转基因作物的除草剂应当标注适用的转基因作物和转化体名称;用于基因编辑等耐除草剂作物(建议列举明确)的,应当标注对应的适用作物品种名称;

(五)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应当标注其详细信息:助剂名称、配比方式、配比浓度;

(八)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单位、分装日期;

(九)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其标签和说明书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有效联系方式。

修改一理由:第一项中,建议直接加入登记批准主体农业农村部,以明确审批主体,但是一词无意义,建议删除。

 

修改二理由:第四项中,基因编辑等耐除草剂作物目前种类较多,建议举例明确。

 

修改三理由:第五项的标注相关信息指向不明确,另使用时需要添加制定助剂的,应当标注:助剂名称、配比方式及配比浓度等详细信息。

 

修改四理由:分装时产品分装单位可能有所改变,建议加入分装单位(如KG、L等)避免误解。

 

修改五理由:第九项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等内容的应当是向中国出口的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

7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十条

农药标签过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应当至少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登记证持有人、农药登记证号、净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

登记的使用范围较多,在标签中无法全部标注的,可以根据需要,在标签中标注部分使用范围,但应当附具说明书并标注全部使用范围。

农药标签过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应当至少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登记证持有人、农药登记证号、净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标注第八条的全部内容。

新增一款:标签和说明书都应印有涵盖标签和说明书全部内容的二维码。

登记的使用范围较多,在标签中无法全部标注的,可以根据需要,在标签中标注部分使用范围,但应当附具说明书并标注全部使用范围。

修改一理由:规定过于笼统,本管理办法第八条为对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规范,建议直接改为第八条方便查找。

 

修改二理由:建议标签和说明书印制二维码,扫码后可看到标签和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方便农药产品内容的查看监管。

8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十四条

质量保证期应当标注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或有效日期。

建议对本条的正常条件内容(温度、湿度、光照等)做区间规定说明

农药因成分不同对温度、湿度、光照等要求不同,地区间的环境差异较大,对正常条件的理解可能会不同,建议明确区间。

9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十五条

净含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

净含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合法合规方式表示。

适当表述太过笼统,直接改为合法合规明确表示方式。

10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十七条第三款

使用剂量一般以每亩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或者稀释倍数表示。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每100公斤种子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

使用剂量一般以每亩使用该产品的最小制剂量或者稀释倍数表示。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每100公斤种子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

建议尽量节约,在不影响农药有效性的同时减少农药使用剂量。

11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并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

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的标注应当符合农业生产、农药使用实际。下列农药标签可以不标注安全间隔期:

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上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并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

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的标注应当符合农业生产、农药使用实际。下列农药标签和说明书可以不标注安全间隔期:

说明书应当包含标签上的所有内容。

12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十九条,第一款

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标识和“剧毒”字样、“”标识和“高毒”字样、“”标识和“中等毒”字样、“”标识、“微毒”字样标注。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

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标识和“剧毒”字样、“”标识和“高毒”字样、“”标识和“中等毒”字样、“”标识和“低毒”字样、“微毒”字样标注。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

建议统一对五个级别毒性都以字样形式标注,方便使用者的查看理解。

13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二十一条

中毒急救措施应当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

有专用解毒剂的,应当标明,并标注医疗建议。

剧毒、高毒农药应当标明中毒急救咨询电话。

建议明确中毒急救咨询电话

因为农药可能售卖全国,经查询无专门的中毒急救咨询电话,农药中毒关乎生命,应第一时间联系专业人员的专门服务电话并保证随时可通,建议在此明确。

14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信息码不得含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文字、符号、图形。

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信息码不得含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文字、符号、图形。

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作为每个生产、销售厂家的专有编号,标注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上,更有利于农药的监管。

15

第三章制作、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三)字体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

(三)字体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易于辨别和阅读;

字体和背景要求形成反差的原因是易于辨别和阅读的目的,将目的直接明确。

16

第三章制作、使用和管理,第三十条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和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相邻位置(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再标注剂型名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混配制剂应当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和含量。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及含量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和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相邻位置(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再标注剂型名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混配制剂应当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中文通用名称对应的化学分子式和含量。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及含量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因为翻译问题可能导致中文与其他语言有差异的问题,建议将中文通用名称对应的化学分子式进行标注,以明确成分的正确。

17

第三章制作、使用和管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标签和说明书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标签和说明书都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文/王敏娜 审/老夏 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