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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义平:《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是在国家安全和社会组织发展客观需要之间平衡的结果
2023/6/17 13:30:00 本站

2023年6月6日上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绿会)法律工作委员会邀请法律领域的专家学者、相关单位同志,莅临指导,展开普法教育,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管理法》)进行了专场的学习和讨论。


此次会议的背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在酝酿修改,在征求意见稿的“促进措施”章节中,加入了一条“国家鼓励开展慈善国际交流”,慈善组织如何“走出去”,更好的跟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讲好中国故事”,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学习,在此次会议上,多名专家发表了精彩的观点。


现将北京长林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北京汉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义平的发言分享如下:


首先表达一下我对相关的问题没有深入的研究,因为我们基金会确实比较小,不像绿会在国际上有这么高的声誉,所以,境外机构给我们基金会进行资助方面确实比较少,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我有个想法,我认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简称《管理法》)应该是国家在国家安全和社会组织发展的客观需要之间进行平衡的结果。我国之所以要对境外机构进行一些规范,也是基于国家安全的考量和客观需要,一方面要引进来,另一方面确实也要走出去,如何来平衡?应该是这样一个基调。


言归正传,就会议列的几个议题,我简单发表一下我的粗浅看法。


第一点,是关于“开展活动”的概念内涵的问题。法律没有具体的列举,甚至定性都没有。我个人理解,所谓“开展活动”,一般包括主办、承办、协办这几个方面的角色。最近我帮着北京一个区律协在起草会议活动的管理规定,我们对活动进行了列举,包括团拜会等各种各样的活动,然后又进行了定性。意思是无论是主办、承办还是协办身份,都算律协的活动。我觉得这样理解“开展活动”是可以的。当然,我们也希望法律能够对它的范围进行明晰,可以列举,再进行定性的描述。但是,因为“开展活动”本身是个比较常见的基础的概念,或许立法者认为不做界定,也不至于产生特别大的分歧。


第二点,就单纯的捐赠和在国内开展活动的区分问题。捐赠所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实际可以区分为不同的情形。一般而言,接受捐赠的时候都会让捐赠者来选是限定的还是非限定的,主要是基于用途方面。我们也关注到,在一些重大的灾害发生的时候,经常有一些是定向的。比如说疫情期间,我们定向捐给哪个医院多少口罩,多少医疗设备,这是定向的。虽然都是捐赠,但具体情形是不一样的。我还关注到,定向捐赠实际上在相应的会计准则里,是把它视同一种受托的业务。我们受捐赠者的委托,直接给到了他指定的受体那里去,属于限定性捐赠的一种。而非限定性就是纯粹的,对受赠者的宗旨、项目、公益范围等是认可的,我捐给你,不限定用途,随便在你允许的范围内来用就可以。我觉得是要去做区分的,捐赠如果说是非限定性的,没有过多的意志参与到具体的活动之中,我认为不应该认为是在开展活动。如果是定向的,或者它限定的范围非常小,目的性非常强,我觉得可以把它视为是一种变相的委托关系,认为他是在国内开展活动,我觉得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三点,关于拒绝或者退回境外捐赠的法律时限问题。我们关注到公益组织的账户是开放的。理论上讲是无法事前来拦截的,款项到账户本身不能说我就是受到资助了,我就违反了什么样的规定。不能这么讲。只能说,如果说收到了款项,知道情况后还按照他的要求来使用款项,那就有可能构成接受资助了。我认为《管理法》的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是资助,整部法并没有规定捐赠。我认为捐赠应该适用《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这些法律法规没有做一些特别的要求,那我们就可以接受捐赠。如果在接受捐赠的过程中,有相应的捐赠者意志的体现,就有可能构成资助,甚至有可能构成委托。另外,第三十二条,我觉得可以结合第九条第二款来进行理解,是对没有办理相应手续的境外组织在境内开展活动、资助的禁止。


再者,我想说一下奖金的问题。如诺贝尔奖等,在实践中,我们也曾经遇到过奖金的困扰,我们基金会的秘书长参加境外针对公益组织骨干人才的培训,因为表现优异,其个人被奖励了10万元。但是,10万元奖励并不是归他个人所有,而是要求用这奖金做什么样的事情。我认为,这种奖金就不是一个典型的或者说是通常意义上的奖励,而仍然是资助或者是捐赠。因为限定了用途,仍然有意志在里面体现,至少它是一种捐赠,或者虽然不限定用途,但要求你用在公益事业上面,不是你个人可以随便拿回去花的。通常我们说的奖励或者奖金,比如诺贝尔奖等是没有限定任何用途的,对于获奖之后你的行为是没有任何要求的,它是对你之前行为的鼓励。这类奖金,我觉得不应该归到所谓的资助、捐赠的范围里面。因为它没有任何后期的要求,只是对前面的一个评价。我觉得还是不一样的。


关于境内的机构和个人如何规范活动的问题。我发现对于基金会的很多东西法律规定的不是很明确,监管者的尺度不是很好把握,我们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募捐行为究竟算不算公募?因为我们基金会是定向募集的,不是公募。我们基金会募集资金的方式不当就有可能被界定为公募,就可能要受到处罚。处罚之后,我们的捐赠都无法给人开免税的票据,这个是很严重的。所以我们也经常是内部分歧很大,然后就得去向监管机构征询意见。不是说要获得他的审批,主要还是这个尺度我们不好把握,所以要征求他们的意见。很多时候,因为他们比较谨慎,我们只能放弃一些募资活动,也受到一些限制。但是我觉得,特别是在境外机构这方面,因为涉及到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组织的客观需求的平衡问题,更谨慎一点会更好。


我就简单发表这么多意见,谢谢大家!


整理/子舒 审/张义平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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