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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科研伦理及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理论研讨会专家意见报告
2017/5/27 18:57: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中国绿发会于2017年4月召开科研伦理及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理论第二次研讨会议。参会嘉宾对于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伦理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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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研工作追求的是真和实,因此解决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问题的关键在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人员,只有科研工作者将追求科学真理作为自己从事科研工作的唯一追求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科研不端等行为的发生。目前仅仅依靠科研人员的自觉自省是不现实的,因此就需要对科研人员进行管理,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惩罚,同时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完善的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治理体系,多措并举来实现科研诚信。

2.科研项目一定要考虑投入产出,一定要设置合理的目标,并根据目标安排科研活动和任务,不设置不切实际的高目标,最后为了达成目标,一些科研工作者甚至会冒违背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的风险去达成目标,造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出现。

3.解决科研诚信、科研伦理以及科研道德等问题的根本在于在全社会建立起信用体系,各行各业、各个年龄阶段,特别是青少年一定要加强诚信教育和普及,使其在步入大学、步入科研机构之前就能够树立起诚信意识,能够在从事科学研究时从一而终,不去做触犯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底线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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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在于教育和理念的培育,特别是对大学生这群即将走上科研岗位的生力军,更是要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的教育,使其树立起科研诚信意识。

5.科研失信行为是对科研诚信价值的严重挑战,是对人类社会普遍遵守的道德准则的严重挑战。它严重破坏了科研活动秩序的建立和维护,不仅仅需要政治、法律等显性制度资源,还需要公民道德、社会伦理等隐形制度或者文化价值资源的有效供应。在科研活动中,科研不端行为的惩戒制度建设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它不是解决科研诚信问题的根本,而是一种辅助性手段,更多的还要从理念上进行教育,使广大科研工作者从内心树立起科研诚信的理念,这应该是科研诚信治理的核心。通过科研从业人员的主体道德自律和法律制度他律,润育健康的科研环境,在科研领域建立铁序井然的科研诚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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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科研诚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依赖于制度他律的法律规制和主体自律的道德内省两个方面。法律具有外在性和表现性的特点,注重对人的客观行为的判断和评价,他不干涉游离于行为之外的内心活动,即法律不评价人的内心活动。而道德不仅谴责不道德行为,而且更主要的是反省、评价行为背后的动机。在人们的行为塑造中,单纯的德教和单纯的法治都是不可取的,道德和法律应该实现优势互补、在各自擅长的领域发挥作用,道德在人性、内心和理想发挥主要的作用。因此,道德和法律并重,对行为个体内外约束,以形成良性社会关系和良好社会秩序。制度他律与主体自律不是孤立地发挥作用,它们处于有机互动中。一方面法律对道德的重要性、必要性;立法机关制定道德促进和保障作用。法律确认和肯定道德准则的法律,使道德规范部分地转化为法律手段,保障道德规范的推行和普及。另一方面,道德对法律也有着一定的积极影响。道德良性的基础,有利于权力、义务、责任等法律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平衡协调;道德推行必须促进有关法律关系主体自觉遵守法律规范,正确履行权力和义务。

上述观点是各位专家在第二次科研伦理及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理论研讨会提出的意见和想法。这些意见和想法将用于试点研究。

文/Donner  审/Ditch  责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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