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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数千亿,建议尽快开展三峡工程后环境影响评价|绿会研究室再次致函两部委
2023/2/2 9:29:00 本站

三峡工程是我国有史以来建设的最大型工程项目,也是全世界规模最大的水电站。该建设工程在建成投产14年、完成整体工程竣工验收2年多后,一直没有启动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近日,绿会研究室再次向国家水利部和生态环境部致函,建议尽快启动三峡工程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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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通常是指湖北宜昌市境内的长江西陵峡段与下游葛洲坝水电站构成的梯级电站。其中三峡大坝为混凝土重力坝,坝高185米,蓄水高程175米,水库长2335米,工程建设历时15年,总投资数千亿。该建设项目于2009年全部建设完工后,在防汛、发电、航运和水资源利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11月,国家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完成对三峡工程的整体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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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一举世瞩目的工程建成后,虽然其在经济发展、生态安全、能源转型等各方面的影响与效应日益显现,却至今没有公布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文件,也没有开展相应的重大建设工程后环境影响评价。这一现状已与现有法律法规抵触,直接关系或影响到了新时期长江流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及其长江流域其他重大后续建设项目的规划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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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绿会研究室)


具体理由如下:


01.三峡工程长期未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的后环境影响评价,已与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出现抵触。


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开始施行,2016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修订。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该条款下的第一条,再次明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工程或规划),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该法律的其他条款,也明确了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有备案、跟踪检查、督促或责成(建设单位)开展后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等行为有责令停工和处罚的职责。


三峡工程2009年完工,2020年竣工验收,其建设项目自身、以及对长江全流域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所产生的重大影响,都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制范围;大坝工程的建设期和投产期,也均在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施行期间。因此,应该补上该工程建设的全面环境影响评价,而不应该豁免于外,不受国家法律规制。


2016年1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施行。其第三条再次要求:“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该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三峡工程属于后者,因此应该开展后环境影响评价,且明确是由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该项工作。该管理办法第八条也要求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产或运营3-5年内开展。三峡工程符合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项目主体要求,且已投产14年,早超过了该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


02.三峡工程建成后未开展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或后环境影响评价,已对长江全流域的保护与建设、以及后续重大建设工程的是否开建,造成现实困扰。


以鄱阳湖水利杻纽工程为例。江西省近年来屡屡提出建设鄱阳湖水利杻纽工程的一个最重要动因,即是三峡工程建设以来,每年秋季从长江干流进入鄱阳湖的来水大幅减少,鄱阳湖秋旱加剧,故推论其原本的湖泊水文生态发生不可逆改变,为留住一湖清水,江西省提出建闸。三峡工程对长江全流域的水沙调剂,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该工程建成投产14年里,其对中下游径流水沙的改变幅度、枯水季有无采取相应水量调剂措施与力度、保留生态用水的比例、以及对水生生物的影响等真实状况及影响如何,目前均无法得知,缺少全面、客观的评价,而如果开展该建设项目的后环境影响评价,则可以得出相对理性的结论,能够为鄱阳湖应否建闸提供科学论证,以及对如何应对或解决鄱阳湖秋旱问题,提供更全面、更系统的解决方案,也能切实推进长江流域的生态文明建设。


反之,尽快开展三峡工程的后环境影响评价,则可以与时俱进、实现与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及2021年施行的《长江保护法》的有效对接与衔接,并推动系列法律法规的完善与落地,为长江流域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范例,做出表率。


如《长江保护法》总则要求:“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同时其第三十一条规定:将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控制断面的生态流量进行管控,要求这些重点生态区位上的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要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三峡工程也不例外。


三峡工程在开展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也必将考虑生态用水的日常运行调度落实情况,而这一状况对鄱阳湖乃至长江中下游的影响势必深远。也就是说,如果落实了《长江保护法》所要求的生态用水日常调度,鄱阳湖是否还有建闸之必要呢?


绿会研究室认为:不应该在未对三峡工程的后环境影响做出全面评估前,对受三峡工程影响的中下游重要湖泊再次核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动工。因为一则建设前提不清,很可能做出错误判断,导致因采取了反复针对历史错误打补丁的解决方式所带来的重大损失,二则也直接违背了《长江保护法》中“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的原则和相关要求。


文/gone 审/summy 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