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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 致函生态环境部
2022/12/9 9:00:00 本站

海洋作为地球最大的生物圈,数百万人以海洋为生,同时它吸收了地球上25%的二氧化碳排放,为全球变暖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然而,众多陆源入海排污口,随时向海洋排放各种污染物,导致海洋环境退化,加剧了海洋生态的破坏。


绿会法工委就《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生态环境部建言.png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的有关要求,强化对入海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推动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简称“绿会法工委”)对此次《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活动高度重视,并于2022年12月6日专门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做了专题讨论,并提出了针对性的修改建议。会后,绿会法工委对相关建议进行梳理汇总,并已正式提交生态环境部。


附件:

序号

修改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内容

修改理由

1

标题

《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建议改为:

《陆源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从本办法的规定内容来看,均是对陆源入海排口的监督管理,并未包括对海上钻井平台、船舶、海域养殖等排污的监管,且陆源污染是目前海洋污染的最重要的源头,应针对性进行规范,所以建议题目修改为陆源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其它海上污染源的监管可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修改一:“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修改为“保护生态环境”。

修改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修改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理由一:本办法不仅仅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也保护排污口经过的陆地部分以及滩涂等区域(如:管道爆管、沟渠泛滥或渗漏等)。

 

理由二:规范性文件更严谨。

3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适用范围】

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备案、规范化建设、监测、执法检查、排查整治、信息平台建设、信息公开等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入海排污口,是指法定海岸线向海一侧,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海洋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修改一:“本办法所称入海排污口”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陆源入海排污口”。

 

修改二:将“是指法定海岸线向海一侧”改为:“由陆源向法定海岸线向海一侧”。

理由:从本办法的规定内容来看,均是对陆源入海排口的监督管理,并未包括海上钻井平台、船舶、海域养殖等排污的监管,且陆源污染是目前海洋污染的最重要的源头。

4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入海排污口分类】

入海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种类型。

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入海排污口污水混合排放的,原则上按应执行最严格排放标准的污水性质确定入海排污口类型。地方可从实际出发细化入海排污口类型。

修改一:将“入海排污口”改为“陆源入海排污口”。

修改二:本条所有“排口”改为“排污口”。

理由一:增加陆源理由同上条。

 

理由二:建议统一名称为“排污口”。

5

第一章总则,第五条【责任主体】,第二段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海排污口的,所有排污单位均为责任主体。各排污单位应通过协商或由属地县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主要责任主体,主要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排污口备案。各排污单位应分清各自责任,并在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材料中载明。

本条款中“各排污单位应通过协商或由属地县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主要责任主体”,应明确主要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或标准,如,排污量最大或污染程度最深的应为主要责任主体等。

 

理由:确定主要责任主体应有一定依据,不能让污染程度低的作为责任主体,显失公平。

6

第二章设置备案,第六条【设置论证】

入海排污口设置是指入海排污口的新建、改建、扩建。新建,是指入海排污口首次建造或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口门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海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排放污染物种类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建,是指已有入海排污口的排污能力的提高,包括入海排污口门规模扩大或排污量增加。

入海排污口设置应按照科学论证的原则,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区划关于排污口布局和管控的要求。

修改一:在新建的定义“或者已废弃的口门的使用”后,增加“或者新增加设置入海排污口的”

 

 

修改二:第二段“入海排污口设置应按照科学论证的原则”改为“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科学论证”

理由一:目前的规定缺失了增加排污口的情形。

 

 

 

 

 

理由二:应严格契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7

第二章设置备案,第七条【设置论证内容】,第一部分

实施重点管理和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实施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并编制论证材料。实施简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设置应开展简要分析论证。

实施重点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海洋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二)海洋生态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三)排污口设置的合理合法性分析;

(四)排污混合区设置与污染物排放量要求;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六)论证结论。

修改一:建议对“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明确具体技术规范名称,并加“等”以概括+列举式的形式体现。

 

修改二:“(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后加一条“(六)排污口设置环境风险评估;”,原第六条变第七条。

理由一:因为本文件是规章,建议具体细化技术规范到名称以体现指导。

 

 

 

理由二:如果有环境应急事件,可能会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污染,应该提前设置风险评估。

8

第二章设置备案,第九条【备案流程】

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在开工建设前完成备案。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应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一)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登录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注册真实信息,填报有关信息并提交备案材料,并就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

(二)备案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法律规定、材料符合要求的,应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予以命名和编码,并发放备案回执。(三)备案部门在完成备案后 15 个工作日内,依法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修改一:将“注册真实信息”改为“注册真实、准确信息”

 

修改二:建议明确“命名和编码”的编制原则和标准。

理由一:注册信息应真实且准确。

 

 

理由二:确定排污口身份证的原则。

 

 

9

 

第二章设置备案,第十一条【备案信息变更】

 

入海排污口启用,应通过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登记启用。

入海排污口备案后,若法定代表人、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排污单位发生变化,但主要污染物种类未发生变化且污染物浓度和污水总量不超过备案上限的,责任主体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更新入海排污口备案信息表。 

入海排污口永久停用,责任主体应及时拆除、封堵排水设施及相关构筑物,并通过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登记注销;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自备案回执生成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排污口的,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自动予以注销,再次建设前应重新办理备案。

 

修改一:在第二段“责任主体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更新入海排污口备案信息表。”后,单独增加一款,内容为:“对生产工艺、原辅材料、污染物种类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建议重新备案。”

 

 

修改二:第三段首句“入海排污口……登记注销”改为:“入海排污口永久停用,责任主体应通过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申请登记注销,并及时拆除、封堵排水设施及相关构筑物。”

 

理由一:应增加对重新备案的变化情形的规定。

 

理由二:应当先在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登记注销后,再拆除、封堵相关设施。

 

10

第二章设置备案,第十二条【现有入海排污口备案】,第二段

 

对于存在问题需要整治的入海排污口,在整治完成前,备案部门不得给予备案。

 

“在整治完成前,备案部门不得给予备案”修改为“在整治完成后,备案部门准予备案。”

理由:

建议慎重在规章中设置禁止性条款,而应多用肯定性表述。

 

11

第三章 入海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第十三条【规范化建设内容】

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依法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入海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工作。

 

对“有关技术规范”建议明确具体技术规范的名称。

作为监督管理办法,应明确、细化所依照的技术规范的具体名称,以便于责任主体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具体工作。

12

第三章 入海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第十四条【规范化建设要求】,第一段

重点管理和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应建立入海排污口档案、树立标志牌、设置监测点,按照排污许可管理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施,有条件的可加装视频监控系统。

“在线监控设施”改为“在线监测、监控设施”

除了在线监控,还应当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13

第五章 入海排污口执法监督,第十七条【执法检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入海排污口违法设置、不按规定排污等行为开展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查处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借雨排污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行为。

 

在“依法严厉查处私设暗管”后,“接入他人排污口”前添加“、非法接入他人排污口”

增加相应违法排污情形。

14

第五章 入海排污口执法监督,第十九条【监督检查】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督察检查考核工作要求,编制入海排污口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对所辖海域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备案、规范化建设、监测、执法检查、排查整治、信息化平台、信息公开、监督举报反馈处理等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开展抽查检查,根据需要开展排污口现场抽查抽测,并通报有关情况。

“并通报有关情况”,在并后建议明确被通报有关情况的部门,改为“并向……通报有关情况”

 

理由:缺少通报主体。

15

第六章 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第二十条【信息化平台建设】,第一款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全国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入海排污口均纳入全国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实施监督管理。

句尾“实施监督管理”后添加“,向社会公开。”

理由:可以参照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公示。


文 | 王敏娜

审 | Yang

编 | 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