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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会法工委就《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提出多条修改建议
2022/10/10 16:31:00 本站

青藏高原是我国最大、世界海拔最高的高原,被称为“世界屋脊”、“世界第三极”;是中华民族的摇篮——黄河、长江的发源地,被誉为“中华水塔”。开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立法,对于加强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将《草案》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简称“绿会法工委”)对此高度重视,并于2022年9月22日主办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修法讨论会”。来自科研院所和高校的专家、教授、公益组织和志愿者代表,就目前我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建设实践、存在的问题和困惑等情况,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提出了诸多建设性的意见。绿会法工委已将上述意见收集、整理、汇总,并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绿会法工委就《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提出多条修改建议.png


现将修改意见分享如下:


一、总体建议


(一)重新设置《草案》逻辑结构

《草案》作为指导青藏高原区域生态保护的综合性立法,应该遵照生态保护的基本顺位逻辑,即在规划与管控引领下,遵循事先风险管控-事后生态修复的思路。所以建议将第四章“生态风险防控”置于第三章“生态保护修复”之前。

《草案》第二章为“生态安全格局”,但考察其内容,第11条、12条、13条、第16条都是规划与管控相关的内容,第10条是从整体上规定构建青藏高原生态安全格局,可以放在总则中进行规定,第15条关于青藏高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规定,应该是糅合了我国最新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文件精神,如果不再设立资源保护或生态保护为专门一章的话,可以放总则中进行规定。因此,可以将第二章标题改为“规划与管控”,并将总则第6条归入这一章。这也与《长江保护法》的章节结构类似。


(二)厘清区域生态保护规划与其他规划之间的关系

开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应规划先行,要明确区域生态保护规划与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专项规划等的衔接协调关系,在立法中对各种规划编制的主体、适用范围及效力以及与相关规划的适用关系等进行规定。《草案》尽管零星地对规划及管控进行了规定,但是比较零散、不成体系,而且关键性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内容是不全面的。因此,建议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及绿色发展涉及到的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及生态修复规划等进行全面规定。


(三)完善相关法律责任

《草案》中法律责任力度较轻,起不到惩戒违法犯罪的作用。青藏高原生态系统的脆弱性及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决定了其一旦遭到破坏,将很难或将花费极大成本予以修复。但《草案》中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整体偏弱,建议按照生态产品的价值核算标准,完善法律责任中的处罚性条款。并且《草案》中一些义务性规定或者禁止性规定与法律责任对应性不强,因此应严格对照前述禁止性或义务性条款相应规定明确法律责任。


(四)应完善青藏高原的法律定义,并加强气候变化应对的规定

目前青藏高原的定义在??本法中仅指行政区域范围,缺失了对青藏高原本身的法律定义,包括其特征、性状等。特别是青藏高原涉及跨国界的情况,因此,更应该作出明确界定,宣示我国法律主权,同时消除国际争议。

《草案》具体条文24、32条都对气候变化作为高原生态保护的重要功能做了规定。总则中,应对“气候变化”作出表述,以承接后续具体条款。青藏高原作为亚洲水塔,地球第三季,国际水系,直接影响全球气候变化,对环境和生态至关重要。青藏高原又有着独特的结合了冰川、沙漠、冻土等的生态风险,这也是青藏高原生态独特性的体现。对于青藏高原生态特性,《草案》总则中应该对青藏高原及其生态有一个基本的特征描述,已对应后续章节细则及内容。


(五)结合青藏高原自身特性,设立独具特色的地区保护机制

1、对当地民众基本生计的可持续发展保障机制。

应明确中央财政支持、产业支持、政策支持等多方面保护机制,保障当地居民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逐步推进发展中保护,保护中发展。

2、对遗传资源、特别是一些种质资源设立保护机制。立法强化和明确建立青藏高原地区生物资源库。

3、设立青藏高原保护的国际协调机制。《草案》第四条关于建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协调机制,体现为国内地区间、部门间对生态保护的协调机制,没有体现关于国际间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协调机制。青藏高原横跨多国领土,也作为对全球气候影响的生态地域应该相邻各国共同保护。建议《草案》设立青藏高原保护的国际协调机制,有利于明确围绕青藏高原周边相邻国的法律依据。


(六)增加公益组织、志愿者等在《草案》中的作用。

保护青藏高原,应重视社会力量的参与。建议《草案》设立条文鼓励公益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的参与及监督,对生态破坏事件社会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


二、具体建议


序号

修改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修改理由

1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建议删除本款。

此条款没有意义,不必再规定。

另外,考虑到青藏高原涉及到各种保护对象及保护类型和方式比较复杂,可以专设一条术语解释性条款,对条文内容中涉及到的很多列举性的条款进行统一解释。

2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坚持自然恢复为主,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修复;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科学防控、系统治理。

修改建议一:整条修改成:“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协调、分类实测、科学防控、系统治理。”

修改建议二:????“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修复”改为“生态系统和生态的一体化保护”

理由:第3条基本原则的规定过于冗繁,很多内容属于政策性宣誓性内容。

 

 

 

理由:1、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这样的一个表述是形象化的表述,不是一个严谨的规范的一种表述。??2、山水林田湖草沙冰,本身强调生态系统之间它是一个整体性、系统性一体化的,它的要点不是强调山水林田湖草沙冰??这些要素本身,而是说这些要素之间是一个整体,是一个系统。??3、这个概念的最开始的表述它叫山水地面湖,??后来又增加了草、沙和冰,如果未来还有其他的要素也要增加进去,我们法条要不要修改?

3

第一章总则,第四条

国家建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协调机制,统筹指导、综合协调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工作,审议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相关工作。

修改建议一:应具体明确有关部门是哪些部门。

修改建议二:规定与国外的协调部门以及国内参与协调的部门名称。

理由一:不确定部门,无法落实责任及部门职责。

理由二:青藏高原作为三江源所在地,不仅涉及到区域内政府间协调、还涉及不同保护区域之间协调,与长江、黄河等流域保护管理机构职责的协调,甚至国际间的协调。但条文中并未规定协调机制、与国外的协调以及国内哪些部门来参与协调,缺乏可操作性。

4

第一章总则,第七条

国家加强青藏高原土地、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冰川、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状况和生态状况调查,开展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健全青藏高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水文、气象、地质、水土保持、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调查、监测和评价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政府部门间共享。

修改建议:自然资源加入微生物,“土地、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冰川、荒漠、野生动植物等”变为“土地、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冰川、荒漠、野生动植物、微生物等”

因为??生命一般来说??就动物、植物、微生物这三大界基本上是国际上是大家公认的。并且??青藏高原的微生物跟别的地方微生物不一样,??比如说冬虫夏草,它是一个??高等真菌。本身是列入了我们国家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里边,采集实际上就存在??一些法理上的问题,松茸、蘑菇,它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物种,尤其是在森林地区,包括??藏东南、川西以及滇西北,??对当地的老百姓来说,是非常关键的一个微生物。????微生物其实还有一类叫特殊环境或者叫极端环境微生物,在青藏高原这里的特殊??环境,极端环境微生物可以说是举足轻重的。

5

第一总则,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青藏高原传统生态文化遗产,弘扬青藏高原优秀生态文化。

 

修改建议:“弘扬青藏高原优秀生态文化”改为“挖掘弘扬青藏高原优秀生态文化”

理由:事实上青藏高原本身有一些非常好的关于生态保护的文化,非常优秀,非常传统,??但是,我们可能因种种原因没有发掘出来,没有发掘出来,就没办法去弘扬。

6

第一章总则,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青藏高原科学考察与研究,加强青藏高原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生态保护修复、水文水资源、冰川冻土消融、水土保持、荒漠化防治、河湖演变、地质环境、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及防治、能源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等领域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布局科技创新平台,加大科技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

修改建议一:把??“人与自然关系”放入科学考察和研究的范畴里

修改建议二:加入“人类活动监测”到科学考察与研究范畴。

 

 

修改建议三:“生态保护修复水文水资源”后加“地下水资源”

建议一和二的理由:因为青藏高原不是无人区,??这里边人与自然的这种关系一直都存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体现在青藏高原的方方面面,??建议应该还是??把它给加进去。

 

 

建议三的理由:本条针对水文水资源考虑,??因为对一般的大气降水资源,地表水资源就是包括河流、湖泊、冰川资源,??但是很大一部分人对地下水资源考虑的非常少。??青藏高原第二次水资源科考,??重点考察了山南地区的??水文水资源状况,就可以看出有一些技术??条件对地下水的认识还是非常有限的,尤其水文水资源,都是包括地下水资源,??但实际上做工作的时候,因为地下水资源占总资源量的比例是非常小的,??所以又经常忽略这一部分,或者是粗略的推测这一部分??资源量,这个就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对生态环境的正确判断。

7

第二章生态安全格局,第十条

国家构建青藏高原生态安全格局,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实施重点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重大工程,优化以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 持、防风固沙、生态系统碳汇等为主要生态功能的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战略地。

修改建议一:删除本条

 

 

 

 

 

 

修改建议二:“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改成“保障持续稳定的生态系统产品的供给”

理由一:这种表述系引用最新政策性表述,比如“山水林田湖草沙冰”,往往容易变动且不具备太多可操作性,没必要上升为法律规定。

 

理由二:青藏高原非常典型的特点是它的一个脆弱性,就是说它一旦被破坏,几十年很难恢复。??所以在青藏高原的区域上,它重点关注的不应该是提高和增强和局部,而是????保障持续稳定的生态系统产品的供给,??保障它的稳定性。因为我们一旦提高生态产品的供给。??如果恢复到一定程度以后,提高起来还是很难的,所以保障它的持续稳定的供给是一个比较核心的问题。

8

第二章生态安全格局,第十一条

 

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国家对青藏高原国土空间利用的有关要求,细化安排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统筹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涉及青藏高原国土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修改建议一:1.建议将青藏高原国土空间做细化及扩展。建议将冰川、水源地、国家公园、湿地、湖泊、圣地(胜地)、自然保护地(区)、江河源头、无人区等都应该划入生态红线。2.建议删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修改建议二:

建议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及绿色发展涉及到的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及生态修复规划等进行全面规定。

 

什么是“生态保护红线”,不够清晰和具体。建议青藏高原所有的冰川、水源地、国家公园、湿地、湖泊、圣地(胜地)、自然保护地(区)、江河源头、无人区等都应该划入红线。

在青藏高原,大部分地区不适合农业种植,作物生长缓慢,产量低;有可能因为开垦而破坏草原景观。一旦破坏,几十年都不能恢复。在一定的海拔区域或者低温区域,不建议坚持耕地保护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划定一条线(等高线),强制推行退耕还草、退耕还保护区、退耕还自然的政策。

理由二:本条并未对青藏高原国土空间规划地编制及程序进行全面规定。

9

第二章生态安全格局,第十二条

 

青藏高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青藏高原生态空间内的用途转换,应当有利于增强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冰川、荒漠等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

青藏高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的监管,定期评估保护成效。

 

修改建议:“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冰川、荒漠等生态系统”改为“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冰川、荒漠以及依赖地下水等生态系统”

 

理由:??因为在青藏高原考察中,很多鱼类??它的孵化场地就是在泉水附近或者回水荡这些地方产卵,依赖地下水的生态系统,??本身就是非常稀缺的一个资源,所以建议在荒漠后面要加一个以及依赖地下水等生态系统。

10

第二章生态安全格局,第十四条

 

国家加强对青藏高原森林、高寒草甸、草原、河流、湖泊、湿地、雪山冰川、高原冻土、荒漠、泉域等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巩固提升三江源(长江、黄河、澜沧江发源地)草原草甸湿地生态功能区、若尔盖草原湿地生态功能区、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 阿尔金草原荒漠化防治生态功能区、川滇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藏东南高原边缘森林生态功能区、藏西北羌塘高原荒漠生态功能区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与防风固沙等功能。

修改建议一:补充昆仑山、喀喇昆仑山和帕米尔高原等重要地理元素在青藏高原保护范围中。

修改建议二:对三江源的解释不用括号方式进行解释,而是专门进行术语解释

修改建议三:建议在“泉域”后加“泉”。

 

 

 

 

 

 

 

 

 

 

 

 

 

 

建议三理由:有些地方泉都没有了,尤其有些很有名的古老的泉,??那么这个泉域就消失了,首先要保护泉才能扩大到保护泉域。

11

第二章生态安全格局,第十五条

 

国家支持青藏高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国务院和青藏高原省级人民政府在青藏高原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分布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重要自然遗迹、重要自然景观分布区等区域,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推进三江源、祁连山、羌塘、珠穆朗玛峰、高黎贡山等自然保护地建设,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

修改建议一:补充昆仑山、喀喇昆仑山和帕米尔高原等重要地理元素在青藏高原保护范围中。

修改建议二:对自然保护地的列举可以在术语中一并解释。

建议修改三:体系建设加入“自然圣境”。

建议修改四:将“三江源、祁连山、羌塘、珠穆朗玛峰、高黎贡山等自然保护地建设”改为“以国家公园为主题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建议三的理由:自然圣境,包括当地??一些民族,特别是藏族还有其他的民族的自然圣境,包括他们的神山,包括他们的圣湖,包括他们的一些??有特殊意义、特殊文化??和他们的生产生活,他们的风俗习惯相关的这样的自然圣境。

建议四理由:国家公园在青藏高原的区域里面占了很大的一个面积,包括三江源、祁连山、正在建的??青海湖国家公园、昆仑山国家公园等。??而且青藏高原有很多正在??申请的国家公园,包括罗尔盖这些区域都在申请。??所以推进三江源、祁连山、羌塘、珠穆朗玛、高丽贡这些,??不需要这么明确,后期的肯定是有所增加,而且有一些区域的??重要性可能不弱于这些区域的重要性。

12

第二章生态安全格局,第十六条

 

青藏高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青藏高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生产力布局,优先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适度发展生态旅游、特色文化、特色农牧业、民族特色手工业等区域特色生态产业,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

修改建议一: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适度发展生态旅游、特色文化、特色农牧业、民族特色手工业等区域特色生态产业可以在术语中一并解释。

修改建议二:建议明确优化资源利用对产业和人的具体模式。


13

第三章生态保护修复,第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重点加强长江、黄河、澜沧江源头地区的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依法加强对国家公园的系统保护和分区分类管理,强化禁牧封育等措施,加强退化草原、湿地、沙化土地治理和水土流失防治力度,综合整治重度退化土地。严格禁止损害生态系统功能或者不符合差别化管控要求的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过度放牧问题,非常严重。怎么样控制住过度放牧,而不是简单地禁牧。应该有具体的要求和指标,如草原载畜量、禁牧范围等;都可以参考以往的研究报告。

 

14

第三章生态保护修复,第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青藏高原重点江河、湖泊管理和保护制度,加大对黄河、澜沧江、金沙江、怒江、雅鲁藏布江等河流和青海湖、色林错、纳木错、羊卓雍错、玛旁雍错、扎陵湖、鄂陵湖等重点湖泊的保护力度。

修改建议:在江河部分增加红旗河。


15

第三章生态保护修复,第二十一条 

国家严格保护青藏高原大江大河源头等重要生态区位的天然草原,依法将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障草原畜牧业健康发展最基本、最重要的草原划为基本草原。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藏高原草原保护,对基本草原实施更加严格的保护和管理,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

国家加强青藏高原高寒草甸、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草原围栏建设,加强鼠虫和狼毒等有害生物防治,采取措施保护草原原生植被,科学推进退化草原生态修复工作,实施黑土滩等退化草原综合治理。

修改建议一:1.去除“优化草原围栏建设”。

2. “加强鼠虫和狼毒等有害生物防治”,建议把鼠虫改为“老鼠、害虫及有害植物狼毒等有害生物防治”。

修改建议二:“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改为“面积不减少、地理位置无明显变化、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

建议一理由:1.铁丝网问题,立法文本称其为围栏。所谓“优化草原围栏建设”完全不可取,建议修改。目前有两种铁丝网,首先是草原围栏,是一种非常廉价的护栏,实际上就是个“双刃剑”,对野生动物危害极大;另一个是边境滚网,青藏高原有几千公里的边界线,它切断了物种迁徙通道,同时降低了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2、草原灭鼠活动,实际上多是消灭鼠兔(兔形目)。有一种鼠兔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在高原上乱投毒饵,滥杀无辜,负面作用非常大。破坏的是整个食物链或生态系统,危害猛禽、猛兽等。“加强鼠虫和狼毒等有害生物防治”,很模糊,不科学。鼠虫用词不当,可能包括了许多有益或者无害的物种(如授粉昆虫、天敌昆虫等),有鼓励破坏高原生态系统意味。鼠虫和狼毒,语法错误,前后不对称,都是比较晦涩的物种名称。狼毒可能会被群众误以为是狼害,其实狼毒是一种植物。

建议二理由:因为规划把有些草地划到了其他荒漠,有些5000多米以上的地方作为草地保护甚至没有草。??所以确保面积不减少的话,应该考虑到在地理位置上不宜变化太大。

16

第三章生态保护修复,第二十二条

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核定的草原载畜量;采取种植和储备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调剂处理牲畜、优化畜群结构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

建议增加:草原种植建议选择生态友好型草种进行科学种植。


17

第三章生态保护修复,第二十五条

青藏高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此条款建议删除。实行退耕还草政策。

在青藏高原,大部分地区不适合农业种植,作物生长缓慢,产量低;甚至因开垦而破坏草原景观。一旦破坏,几十年都不能恢复。在一定的海拔区域或者低温区域,不建议坚持耕地保护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划定一条线(等高线),强制推行退耕还草、退耕还保护区、退耕还自然的政策。

18

第三章生态保护修复,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野生动植物物种调查,加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对野牦牛、藏羚羊、雪豹、大熊猫、高黎贡白眉长臂猿、黑颈鹤、川陕哲罗鲑、骨唇黄河鱼、黑斑原鮡、扁吻鱼、尖裸鲤和大花红景天、西藏杓兰、雪兔子等青藏高原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实行重点保护。

 

修改建议一:建议加入豺和狼这样一些高原关键物种的保护。

修改建议二:野牦牛、藏羚羊、雪豹、大熊猫、高黎贡白眉长臂猿、黑颈鹤、川陕哲罗鲑、骨唇黄河鱼、黑斑原鮡、扁吻鱼、尖裸鲤和大花红景天、西藏杓兰、雪兔子对各种野生动物的列举可以在术语中一并解释。

修改建议三:不应该??把“野牦牛、藏羚羊、雪豹、大熊猫、高黎贡白眉长臂猿、黑 颈鹤、川陕哲罗鲑、骨唇黄河鱼、黑斑原鮡、扁吻鱼、尖裸鲤和大花红景天、西藏杓兰、雪兔子”重点物种列入。建议增加几个类型,比如说明星物种可叫做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另外增加区域的特有种,??重要的传统品种和遗传资源。

建议一理由:豺和狼在青藏高原物种里属于极度濒危动物。

 

 

 

 

建议三理由:明确列入明星物种反而会把其他的一些??非常重要的保护对象弱化,公众的理解就更加片面化,觉得只有列举到法条里边的这些物种,我们要保护或者要重点保护?。其实,有一些种类可能还更加需要我们去保护,尤其是一些狭域特有种,即它的分布??区范围非常窄非常小。这样的物种比起其他??明星物种更加濒危,需要我们去保护。因为青藏高原的传统的遗传资源,无论是农作物还是??家禽家畜,因为海拔高很多的品种,??包括我们认为非常好的优良的品种,其实是并不能适应很多的环境。农家品种也就是一些老品种就显得非常重要。未来??对它进行??遗传改良,进行新品种培育,这些老品种都是非常重要的遗传资源。

19

第三章生态保护修复,第三十条

在青藏高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选择环保、安全的勘探、开采技术和方法,避免或者减少对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在生态环境敏感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应当符合相关管控要求,采取避让、减缓和及时修复重建等保护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修改建议一:“采取避让、减缓和及时修复重建等保护措施”改为“采取避让、减缓并设立生态修复预备金和及时??修复重建等保护措施”

理由:如果没有生态修复的预备金,??生态修复就可能遇到问题,就要扯皮,要考虑企业万一垮了怎么办???国家财政要审批这笔钱肯定是需要一个过程,所以不及时修复的话,那么??这个地方肯定会产生更大的危害或者是破坏。

20

第三章生态保护修复,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国家公园范围内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自然遗迹、自然景观等特定保护对象, 制定保护管理目标,开展专项保护。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国家公园范围内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和野生物种、自然遗迹、自然景观等特定保护对象, 制定保护管理目标,开展专项保护。

 

除了野生动物和植物外,部分野生真菌也已经达到珍贵濒危等级需要严格保护,5种真菌已经列入林草局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保护名录,比如虫草(冬虫夏草)、松口蘑(松茸)、蒙古口蘑、中华夏块菌等。

 

21

第四章生态风险防控,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气候变化及其综合影响的监测,建立气候变化对青藏高原生态系统、气候系统、水资源、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冰川冻土和自然灾害影响的预测体系,完善生态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强化气候变化对青藏高原影响和高原生态系统演变的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应对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修改建议一:将“土地荒漠化”内容加入到预测体系中。

 

修改建议二:“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改为“珍贵濒危和特有的野生动植物”

一、气候变化实际上是青藏高原的一个重要问题,涉及到一些荒漠化加剧的问题、治理难度增加的问题,所以建议把荒漠化加入,??建立气候变化对青藏高原生态系统、气候系统、水资源、濒危植物、冰川冻土以及??荒漠化的灾害的预测体系中。

二、当地特有的动植物也应当加入检测范围。

22

第四章生态风险防控,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冰崩、山洪、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冰湖溃决、冻土消融、森林草原火灾、暴雨(雪)、干旱等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健全自然灾害监测网络体系,完善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修改建议:“地震、冰崩、山洪、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冰湖溃决、冻土消融、森林草原火灾、暴雨(雪)、干旱等自然灾害”添加“沙化”

理由:因为在四川的罗尔盖,沙化??存在一边治理一边继续沙化的问题,藏北地区可能也会有这种情况,??所以沙化这个事情更应该引起重视。

23

第四章生态风险防控,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青藏高原冰川冻土的监测预警和系统保护。青藏 高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型冰帽冰川和小规模冰川群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修改建议:冰川及冻土作为生态保护红线,具体细化相关定义及保护措施。


24

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四十条

 

国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提高转移支付系数、加计生态环保支出等方式,对青藏高原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青藏高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全面纳入省级对下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范围,促进生态保护同民生改善相结合。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明确青藏高原生态产品权责归属,健全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机制,鼓励青藏高原特色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创建,探索形成多元化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补充建议一:建议明确具体职责部门及重点区域、补偿人群等,要指代清楚。

补充建议二:建议对在明确青藏高原生态产品??权责归属的后面,加入“鼓励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集约化利用”。

生态补偿指代不明,或者责成具体的??部门不太清楚,尤其对一些受影响比较大的区域,一些重要的区域,??还有一些个重点人群。

25

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

 

修改建议:建议细化社会资本,增加社团、志愿者等公益组织。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核心是人与自然。保护青藏高原,离不开民间力量。应该与时俱进地鼓励社团的参与和监督。在青藏高原政府无法介入的广大区域(如海拔在4100米以上的永久冰雪冻土区或无人区),有许多社会组织,如 NGOs(非政府组织)包括一些志愿者,他们一直在关注环境变化,在尝试着引导、激励、帮助、共建和发挥当地的游牧民对自然的关心与呵护。

26

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二条

国家支持在青藏高原因地制宜建设以风电、光伏发电、水电、水风光互补发电、光热、地热等清洁能源为主体 的能源体系,加强清洁能源输送通道建设,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除保障居民用电和巩固边防需要外,禁止在青藏高原新建小水电项目。

修改建议一:对小水电项目做具体规定。

修改建议二:建议把“水风光互补发电”删除

理由一、小水电项目,避重就轻,缺乏约束力。

 

理由二:水风光互补发电,实际上是一个调峰的措施,其他都是能源的??利用,从属性角度来讲,利用水风光??互补发电可能更侧重于调峰调、调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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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三条

组织或者参加青藏高原旅游活动应当遵守旅游安全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符合区域生态旅游规范要求。禁止破坏自然景观和草原植被,禁止采集或者捕获野生动植物,以及随意倾倒、抛撒生活垃圾。

修改建议:将“自然景观和草原植被”改为“自然景观和植被”

因为在青藏高原其实除了草原植被类型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类型的植被,包括森林,包括灌木,包括??湿地这样一些植被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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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司法保障建设,鼓励有关单位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提供法律服务。

 

修改建议:增加NGO等团体及志愿者组织

理由同上面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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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家公园内从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造成生态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仅规定了国家公园这一种保护对象,而在前述第15条规定的对是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保护,而现行自然保护区中仍然有一些核心区需要严格保护。因此应严格对照前述禁止性或义务性条款规定相应规定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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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利用、占用青藏高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建议:对罚款金额及对应违法行为做类型化的一种划分。

理由:青藏高原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比较少,??大规模的利用和破坏或者占用这种河道湖泊的这种岸线,应该是比较罕见的,??更多的这种利用也可能是当地的居民出于传统的生活方式而利用的。??这种情况下,这个情节总体上来讲是比较轻微的,有的可能还是传统文化,或者说是他的宗教信仰中的一部分,??这个时候就应该说免除罚款或者是免于罚款,或者是降低罚款的额度,??否则就不太符合这个比例的原则,也容易引起民族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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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新建小水电项目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责令恢复原状,并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修改建议:明确小水电项目的定义、规模。

规定必须具体、明确,在实践中才具有可操作性与执行力。


文/望月 审/Yang 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