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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道真、王蕾:细读《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报批稿)》有感|BioGreen期刊
2022/10/2 16:44:00 本站张道真、王蕾

本文首刊于《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BioGreen)国际期刊。

引用:张道真,王蕾.细读《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报批稿)》有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百家,2022年9月19日,ISSN2749-9065


原标题:

细读《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报批稿)》有感


张道真1,王蕾2


(1、深圳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广东深圳 518060;2、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深圳 518060)


摘要:《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报批稿)》对目标和方法定位错误,放弃了目标及结果控制,意味着整部规范没有合格评判的标准,同时又未涉及强制管理的内容,导致渗漏无人承责,从而弱化了创新之动力,也抑制了新技术的健康成长,进一步地妨碍了公平竞争,与“标准强国”的目标和要求相距甚远。


关键词: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防水;技术标准


Reflections on reading the General Waterproof Code for Building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Draft for Approval)


ZHANG Daozhen1, WANG Lei2


(1. School of Architecture & Urban Planning SZU, Shenzhen, Guangdong, 51805760; 2. The Institute of Architecture design & Research. Shenzhen University, Shenzhen, Guangdong, 518060)


Abstract: The General Code for Waterproofing of Building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Draft for Approval) gives up the control of objectives and results due to the wrong positioning of objectives and methods, which means that there is no standard for qualification evaluation in the whole code. At the same time, it does not involve the content of mandatory management, leading to no responsibility for leakage, weakening the power of innovation, inhibiting the healthy growth of new technologies, and hindering fair competition, it is far from the goals and requirements of “making China strong in standard”.


Key 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municipal engineering, waterproof, technology standard


导读


对于技术标准的定位,笔者认为其应具备三部分特性:A、目标性;B、方法性;C、管理性,三部分共同组成完整体系。作为全文强制的通用规范性文件应以A为主,结果控制;可辅以C,结合国情,政府协调。地方规范、协会团标、科研成果、专利技术等,可以方法性为主,不做强制要求。


通观《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报批稿)》全文,通用规范报批稿:

(1)、放弃了目标及结果控制,用“99%~1%”原理衡量,99%未触动,如变形缝、后浇带等只规定做法,未限制结果(隐在表格中,无明确条文),让设计无从判定。将方法强制,已经被动,正在被动,若生效,必将更加被动。

(2)、基本上未涉及强制管理的内容,导致渗漏无人承责,各主体止步于现状,大概率结果是无效投资上升,渗漏依旧,寿命更短(因维修无法有效进行),与政府之目标“标准强国,鼓励竞争,对标国际”,全面背道而驰。

(3)、抑制了新技术的健康成长,弱化了创新之动力,阻碍了进步。

(4)、有失公平公正,不仅体现在文字层面上,在最终的应用效果上,对多种技术有意无意地设置隐形障碍,妨碍了公平竞争。


总体而言,笔者认为防水工程强制性标准虽已修订多次,但很多制度性的变量改得过慢,总不到位,造成越来越多的法外行为、法外现象。《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报批稿)》作为强制性标准,其根本应在于突出其目标性,辅以管理性。若目标强制,合理且持久;方法强制,寿命短,而且被动,令全文失去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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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性与方法性定位错误


工程建设强制规范是以工程建设运行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虽然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但强制规范的核心要求是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结果性能,而不是建设性能。按照上述逻辑,防水工程类强制规范的规定只能是对防水质量之最终结果做出规定,而不能是对具体设防做法做规定,后者是方法性的,前者是目标性的,原则性的,不能混为一谈。《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报批稿)》将目标性、原则性的核心内容抽撤,使强制性能的界定“稀里糊涂”地变成了方法性的设防构造,且主要只涉及材料,未及其技术,这一做法立刻使本规范原地踏步。在习惯抠字眼的当下,毫无新意地套用已沿用了几十年却并未阻止渗漏的旧的构造做法,完全没有针对性,也关闭了因地制宜的思考之门。


笔者认为,方法性条文应少入强条,以免被动,除非将各种经验以及不同意见通过脚踏实地的再统计、再实验、再总结,认真求实和提升精炼后,方可入强条。然而,《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报批稿)》却简单地将当下流行做法直入强条,并想当然地认为多增加一道防水层就能解决渗漏问题。实际上,这种浪费造价成本的做法,既不能满足实际工程之需,同时也让防水构造变得复杂、难修,也难以经受复杂多变的工程实践检验,从根本上提升防水工程质量远比简单地增加防水道数更加合理。笔者曾多次见过两道三元乙丙防水卷材复合使用的做法,虽不涉及相容性,但却是完全不应粘贴叠加使用的卷材,属于典型的1+1<2。强调增加道数的概念,久而久之会误导一般的设计人员。此外,曾有全埋地下的管廊工程无外防条件,结构主体之底板、侧壁、顶板,平均厚度约300mm,且运行过程中没有人员长时间停留,经专家论证,一致赞成内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通过混凝土结构自防水来实现防水目标,但最终为了套用“一级两道”的规定,只好再施工一道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和一道防水砂浆层。僵化的规定,机械地套用,浪费了防水材料,复杂了节点,费工费时,于国家、百姓、单位、个人均有害无益。这些情况并非孤例,在笔者看来,通用规范倘若实施,可能会导致更多的这类不合理设计,只有做到“目标”强制,通用规范才能持久合理,一旦“方法”强制,恐寿短被动。


二、名曰创新,实则因循守旧


“创新性防水技术的应用,需要进行论证,并符合国家规定”,这原本是鼓励创新的一条很好的规定,但却被过度曲解使用,常被当作管卡条文使用。新技术论证是需要的,但有些技术论证十多年了,且国外已经使用五十多年,国内也已应用三十年之久,现在仍需论证,显然不正常,这与某些条文不当设置有关。在落实“符合国家规定”时,被几句不合理条文拦截,造成节外生枝,最典型的莫过于通用规范报批稿 4.2.1 条之条文2“外设防水层应至少选择一道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设此条文,首先应回答:无法外防时怎么办?且不说具体工程因现场种种条件所限而无法外防,就是常见的地下连续墙与主体结构侧墙叠合时、叠合盖挖逆作时,始终没有解决好卷材、防水涂料连续外防的问题(图集用 CCCW 涂在护壁上之做法,有悖原理),只能全部或局部采用内掺自修复型防水材料的刚性自防水技术加以解决。在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城市中心用地极为紧张的情况下,刚性自防水技术几乎是唯一合理的选择。因此,通用规范报批稿应充分考虑此种情况,并形成相关条文替换原4.2.1 条之条文2。


即便是有条件进行外防水施作,就传统明挖技术而言,支护与结构主体之间通常要求净距1.2m~1.5m,只为柔性外防水层操作方便,浪费了极其宝贵的巨大空间(可高达地下室面积的八分之一到十分之一),不仅如此,其外设柔性防水,由于基坑内支撑的影响,许多情况下,有很多节点是没有形成连续密封的——设计不出节点,施工组织设计也未补充有效措施,任由现场班组自行处理,对于净宽达不到要求的地段,更是胡乱施作,最后用垃圾推填。许多年来,笔者未见过一个“素土分层夯实”,更没有填筑泡沫砼的工程,制造了大量蓄积水空腔,给建筑防水带来严重的隐患,以上诸多问题,若采用内掺自修复型防水材料的自防水砼,紧贴护壁,即可全部解决,而且还能推动基坑支护技术的大发展——“全钢预装内支撑”、“宽幅格构连续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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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阻碍新技术的应用与发展


如前文所述,“国家规定”应该是目标性的、原则性的,不能是方法性的。若只将方法强制,必然阻碍进步之路,有悖更高层次的原则——创新。


内掺自修复型防水材料的刚性自防水技术被入另册,不仅影响地下工程,也抑制了其他技术的发展,包括顶板种植。通用规范4.4.2条之条文2,全句完整的解读是:只承认柔性卷材耐根穿刺,不承认砼物理阻根。然而,根据最具权威的阻根剂供应商的调查表明,多年来国内市场约70%的沥青基耐根穿刺卷材在实际工程应用中并没有掺加阻根剂,但实际被植物根系穿透所引发的渗漏远没有70%,说明真正起到耐根穿刺作用的并非是卷材,而是其上之保护层起了作用,该层大多还只是砂浆或未经优化的普通细石砼。诸多专家经十年实验和论证,并经过大量工程实践验证,在砼中内掺渗透结晶防水材料及分格缝采用阻根模条,可有效解决耐根穿刺的问题,无需额外增加一道所谓的耐根穿刺卷材,该技术已被海南及深圳有关规范采用,按照十年前的经济水平估算其效益,每平米种植屋面大约可节省40元,这种利国利民、低碳环保的好技术却仍被设置障碍,令人费解。笔者认为,对于有争议的重要问题,要么自己做实验,做科学调研,要么尊重他人研究成果,因系强条,必需慎重,一条小规定就可能涉及千万投资。除此以外,采用内掺自修复型防水材料的刚性自防水技术可使绝大多数节点,甚至包括变形缝都可大为简化,施工也变得快捷高效。变形缝若采用新材料、新构造、新工艺,不仅可简化施工,而且更可靠,维修更便捷,甚至可以采用工程预制模块化,现场组装,形成全刚自防水完整体系。实际上,全刚内掺自修复体系经十数年积累,特别是近五年的迅速发展,不仅可在地下建筑、地下管廊、陡坡瓦屋面、陡坡厚植土、超厚土顶植、地顶商业街的防水技术中大展身手,还可在造型复杂的泳池及污水处理池、与垃圾有关的设计中发挥独特之作用。仅此一项,即可将渗漏率降下来,切不可目光短浅,压制淡化,忘记标准强国的使命。


一刀切的“应设”一道柔性防水的规定,不仅无视不能外防施工的工程需求,也制造了不公平竞争。全刚内掺自修复体系可独撑防水重任时,被强制“打包强卖”,“无意中”削弱了该技术的优势,至少在投标阶段被动不利,不仅如此,其副作用是:做也白做,也给非标卷材和涂料提供了一个“市场需求”的平台,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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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掩盖渗漏


众所周知,99%的渗漏发生在1%的节点,“十缝九漏”已成为防水工程几十年来习以为常的现象,然而《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报批稿)》对于细部节点,特别是变形缝、后浇带,仍然只规定做法,未限制渗漏结果,其所谓的节点之“防水要求”就是表列之防水构造,然而,这些构造与渗漏居高不下已共存几十年了,此番强制加码,无疑会使无效构造、渗漏、高价继续共生,此种没有针对性的强制规定好比于一句不起任何作用的宗教咒语。若报批稿认为节点不允许渗漏,应进行明文规定,不能混在主体设防表中进行模糊处理,模糊表达的最终结果是细部节点防水处理的重要性会逐步被淡化,直至无人问津。顺提一句,报批稿中“防水要求”与渗漏脱钩,似有诸多理由,其中之一就是市政工程通常允许渗漏,以排为主,但建筑历来严控渗漏,以防为主,报批稿将二者合一,仅为形式管理方便,却违背了工程客观规律。


对于细部节点的渗漏,以变形缝和后浇带为例。变形缝正规设计的缝宽一般不超过40mm,有人主张结构设计缝宽,由规定的40mm扩大到100mm,目的是更容易消化变形,将控制变形的责任由结构转至他处,此乃谬论,且已扩散至一定范围。不仅如此,在实际施工亦不管规范、理论和规定如何,都只按100mm及以上的缝宽进行施工,理由是规定都是脱离实际的,只有100mm以上才好支拆模板,这种无人担责的“实际经验”常止于方便,已谬传几代人,久而久之,工程师听从“实际经验”,从此按100mm设计。实际上,变形缝模板支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与缝宽无关,建议通用规范明示:“缝宽按结构规范,水平面及垂直面误差不应大于(比如)3mm,缝内柔性泡沫板应直接浇入砼”,一句话解决了十缝九漏的主要问题之一。其中,一个“浇”字,取代了“填”字,正确表达了该构造工艺。除此以外,变形缝目前通用做法是中置止水带,但实际效果却是渗漏不止,治漏专家的经验:中置止水带约 80%的失效与变形控制不利有关,由于止水带承受的静水压随缝宽呈几何倍数增加,而现有止水带空心环最大不过 50mm,然实际缝宽却至少在100mm,此种情况下的变形缝渗漏实属人为造成。针对此种情况,通用规范有责任全方位地解决此种顽疾,要么组织研发宽缝止水带,要么“必须控制变形量”。实际上,已有专业公司在关注新技术的研究,国内有关专利也被国际专利猎头追踪,在新技术未最终落地之前,笔者建议规范表达一句话,即“止水带的安装质量,包括隐蔽工程验收,必须按产品要求进行,最终由供货方代表签字认可,未经签字认可的变形缝,若生渗漏,由土建方承责”。如此,现场接带的责任也一并连带解决,符合“一件事,一个人负责”之基本原理,专业公司也才有进步之要求。


对于后浇带而言,影响后浇带防水质量的关键在界面清理,这是一条不存在争议的铁律,但却被严重淡化。几十年前的木模抱筋技术,渗漏率并不突出。近年,流行的快易收口网从“应拆”到“可拆”(即可拆,可不拆),从可拆到不拆,最后从不拆变成无法拆。学习“实际经验”后,工程师将断筋预留设计,改为连续绑扎,致导水的网片及所有影响接缝质量的杂屑污物难以下手清理,仅以沉渣槽一接了之。合理的断筋设计,虽然留在图集中,却多成陪衬。沉渣泥水虽可冲水排走,但只是“尽量”,密集的通长钢筋始终起阻碍清理之作用,无法排净积水,然最终其防水效果却均自报成功,这种自欺欺人的“成功说”完全没有统计学上的意义。如此下去,认真断筋,清碴,毛巾沾取积水,鼓风除湿等确保质量的措施,还能有几人坚持?针对目前这种情况,虽然无奈,但规范仍可做点修补,建议在施工章节加置一句话:“后浇之前,界面应保持毛糙而坚实,所有松动碎屑杂物,均应清净,碴槽内不应有明水”,在验收章节加置:“影像资料应诸段编号,分段验收,分段浇筑”。以深圳地铁为例,深圳地铁所有与缝有关节点,几无不漏,漏引地陷,致轨道变形,运行中的噪音十分严重,令人堪忧,对于渗漏所造成的次生负面结果,规范理应考虑和关注。


笔者认为,对于细部节点的防水,最重要的是对最终的渗漏结果的限制,不应游离于主体之外。换句话说,变形缝、后浇带、施工缝等所有节点的渗漏标准也应受限,并明确纳入表 6.0.3 之中。作为通用规范最核心的内容,该表被置角落处,是不合适的。实际上,最彻底的办法是将该表内容加以修改后,直接置于基本规定之 2.0.7 之后(表名做相应的修改),方才体现通用规范确实要解决实际问题的决心。进一步的,许多方法性的表格均应当转到施工工艺的可靠性上来,形成管理目标的强制,逻辑上合理,又有针对性,且能双脚落地。


目前针对渗漏,基本上都是采用排水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接水盘、导流,内排等),令渗漏率不好计算,难以界定排水的范围(时限及排量),为掩盖渗漏开了一道暗门。针对此种情况,建议加设如下条文:“一切掩盖渗漏的暗排措施只能用于渗漏治理。甲方书面要求的前提下,用于新建预设措施的前提是:只有证明了,仅是预防之手段时,才不予禁止。其附加条件是,防水质量符合正规验收标准,同时提出允许渗漏量,并采用计量装置实现如上承诺”。排水虽然能够“表观上”解决渗漏问题,但从长期来看,这一做法会严重损害结构主体,受难不在当下,而是在几十年后,必须警惕,应由甲方提出可接受、并可量化操作的标准,且承诺终生承责(包括对周边场地建筑连带影响)后方可实施。规范可以规定:长期渗排的设计,全程技术文件应汇总存档直至建筑拆除。


对于上述关键条文,通用规范报批稿只有将建筑地下室与市政采用条文分述的办法,才能说清楚。


可以预见,此报批稿倘若实施,各责任主体,先是一通学习、宣贯,而后该干嘛还干嘛,一切照旧,客观上为继续渗漏大开免责之门,可能会再槽糕十年、二十年。


五、无人承责


报批稿第1.0.3条,前半句规定“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非常好,乃是工程建设所有“通用规范”之总则中有关条文的标准表述,但具体到防水通用规范,目标性的“规范要求”与方法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似乎合二为一了,本来互为因果的关系消失了。以表 4.2.4 为例,表题为“防水构造”,当属“技术方法和措施”,而本为强条主体,明示目标和原则的“规范要求”却晒在一旁,不知所指。纵观报批稿全文,各表内容、总则、基本规定各节好像都没有目标性、目的性条文,貌似只在验收一节有,但又不含节点。相比较而言,2008版的《地下防水工程技术规范》逻辑明晰地规定“先定级,后目标”,允许最大渗漏之量化指标确定后,才是方法措施,即设防构造,设计程序简明合理。只有量化渗漏描述,才能实现结果管控,只有结果管控,才能迫使渗漏率快速下降,至于其过程中产生的种种争议,将随着渗漏率的普遍下降而变得没有那么重要了。当前通用规范报批稿因担心不好操作而未予以收入,但它却忘记了“规范不能退,操作可灵活”这一处事准则,不能为了操作的灵活性而放弃原则性。上世纪70年代,日本一个施工管理手册,政府只承认到二包,但实际调查显示普遍在三包及以上,政府几经研讨,还是决定对手册不做修改。因此,日本如今的渗漏率普遍只有千分之二,早已无需争论。从这一点上来说,当前通用规范报批稿可粗略评价为没有全面限制渗漏,可以简明表述为:几乎没有限制渗漏,既然可以渗漏,又何来责任一说呢?


从工程建设各方的角度而言,设计单位还是按表套用,知其然不求知其所以然,即使漏了,也和自己无关;施工单位继续热衷一个字“排”,漏多少排多少,只要面子上过得去就行;而监理单位在关键的时候,只能按施工的要求办(签字)。大家一团和气,都乐与渗漏脱钩,只有建设单位犯疑虑:自己花钱买了渗漏,说好,不情愿;说不好,被告知“漏是正常的,不漏是不可能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当前通用规范报批稿剥夺了建设单位对防水质量的发言权,让其搞不懂自己出钱买到的是个什么东西。当然,最终受损最大的还是国家,但“国家”很抽象,具体到单位个人,也就变得无所谓了。


总之,当前通用规范报批稿一旦发布实施将会导致防水造价高涨,但渗漏未降,同时又无人担责的尴尬局面,应将注册建筑师责任制,银行联保等大系统择要收入强条,若不强制,永无进步。


六、顶层设计


防水界顶层设计,太照顾现状,不仅无提升作用,还堵塞了进步之路,一堵十数年。近年稍有松动,若再生干扰,不进反退,又是十几年,实为防水界之不幸。


(1)验收时,暂时容忍渗漏,允许留尾巴,本系无奈之举,但未规划好半年后、一年后、三年后应当自动升级的条文,导致尾大难割,一直漏,一直堵,熬过五年,撒手。因此,在验收时,即使允许渗漏,也必须量化限制,既限制渗漏量,也限制延时期,届时仍渗漏,可三年拒验,等等。


(2)通用规范对层层分包后导致的责任不清,应设条加限。建议各层分包之间,均当持有银行联保合同,合同签署时,各方到场,关键条款应当众宣读,且该仪式应当录像存档。


(3)质量控制,重点应关注界面,而且从一开始就应关注。前提是坚持三阶段设计,“三边工程”注定渗漏,谁造成谁承责。“界面关注”至少从初步设计就开始。比如:“基坑支护应与结构、建筑、防水,整合设计;支护、设计、施工,均应当消除空腔,不得制造渗积水层。基坑超挖及不当回填造成的渗漏、地陷应由总包承责”;地顶广场也是大问题,建议“顶植、建筑、结构、景观,应整合设计”;止水钢板(环)也应由结构、建筑(防水)、给排水共同认真研究,不忙收入,等等。


(4)政府、国企投资或参与之建筑工程项目,其防水工程应实行银行联保,并应按建筑师责任制运作,若实行代建,代建应能提出自身质量提升的积极作用,如若也是一通背书,而且远离技术主流,不如以建筑师或专业咨询公司取而代之。


(5)对不合理低价及离谱的超高价,通用规范也应提出解决办法。


必须强调的是,管理性条文乃当前通用规范报批稿的薄弱环节,要解决实际问题,就不必拘泥以往依赖行政文件之惯例,增拟规定,收入强条。若七、八年,十数年后,渗漏率降了,再视实际情况调整不迟。


小 结


◇通用规范架构薄弱,与防水行业唯一之身份,全文强制之尊位,不相称。

◇针对性不强,触动实际问题少,基本上未涉及强制管理的内容。长期渗漏,归根结底,不是技术问题,而是管理问题,应弱化商业操作。

◇没有目标管控,只有方法背书。过分热衷于卷材和涂料,有意漠视刚防。

◇只考虑用料加码,未重视质量提升。


有道无术,术尚可求;有术无道,则止于术也。希望编制组排除干扰,坚持专业独立之精神,不负众望,将通用规范的事情办好。


2022年8月5日


张道真、王蕾:细读《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报批稿)》有感4.jpg

上图:本文在BioGreen发布之后引起了强烈的行业关注和转发。以上是一位专家给本文作者的来信内容。(图片来源:绿会融媒)


作者/张道真、王蕾 审核/绿茵 责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