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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司法厅就《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政研室(以下简称绿会政研室)对此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提出十一条修改意见,并已经通过快递邮寄送达的方式递交陕西省司法厅。
现将修改意见分享如下:
序号 | 修改章节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修改理由 |
1 |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基本原则] | 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监管、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 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严格监管、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公众参与、持续发展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 湿地保护需要以预防为前提来进行,也离不开公众的积极参与,建议添加“预防为主”和“公众参与”两个基本原则。 |
2 |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 村民委员会是最重要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建议参照《湿地保护法》第四条。 |
3 | 第一章总则 第七条[宣传教育] | 每年6月1日为陕西省湿地保护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通过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等时间节点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通过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等时间节点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宣传活动,营造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是湿地保护工作推进的重要主体,应对此群体加以鼓励,有利于调动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共同营造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
4 |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第十一条[调查评价]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湿地资源状况。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建立湿地资源档案,每三年向社会公布湿地资源状况。 | 建议将原文本中的“定期”量化为“每三年”。更有利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把向社会公布湿地资源状况的工作具体落到实处。 |
5 |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使用湿地规定]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水库、水电站、防洪工程、抽水站、岸线管控工程等水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水库、水电站、防洪工程、抽水站、岸线管控工程等水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的,所以,此处应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作为执行依据。 |
6 |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湿地恢复费] |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 |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在确保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不变的情况下,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 | 长期以缴纳湿地恢复费这种方式实施下去,极易形成只要交钱就可以变相改变土地用途的导向。不利于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的达成。所以,必须设定一个前提,那就是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不变。 |
7 | 第三章保护与修复 第三十条[分级保护措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保障重要湿地生态功能的需要,优化重要湿地周边产业布局,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省级重要湿地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一般湿地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保障重要湿地生态功能的需要,优化重要湿地周边产业布局,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省级重要湿地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一般湿地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示。 | 将依法制定出的省级重要湿地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以及一般湿地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向社会公示,更有利于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
8 | 第三章保护与修复 第三十条[分级保护措施]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吸引社会资金、社区共建、等方式,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管护。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吸引社会资金、社区共建、慈善捐赠等方式,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管护。 |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包括慈善捐赠在内的方式,共同推进湿地周边的绿色发展。 |
9 | 第三章保护与修复 第三十一条[禁止行为] | (一)开(围)垦、烧荒、放牧; | (一)开(围)垦、烧荒、过度放牧; | 根据生态规律,适度的放牧对生态系统是有利的,草原上若无放牧行为则更容易草原退化,牛羊等在湿地范围内的啃食、排便、踩踏等行为,对于草原的良性运转是有益的。 |
10 | 第三章保护与修复 第三十一条[禁止行为] | (四)排放超标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 | (四)排放超标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或者有毒有害废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 | 将“气体”改为“废水”符合湿地保护禁止排放废物的常理。 |
11 | 第三章保护与修复 第三十七条[修复验收] | 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修复完成后,应当经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省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依法公开修复情况。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修复湿地后期管理和动态监测,并根据需要开展修复效果后期评估。 | 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修复完成后,应当经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省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依法公开修复情况。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修复湿地后期管理和动态监测,并根据需要由第三方开展修复效果后期评估。 | 由第三方开展修复效果后期评估更客观公正。 |
绿会政研室将持续跟进征求意见稿的修改进程,并积极提供支持、协助。
文/时子 审/绿宣 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