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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遗传资源 | 蒋志刚:规范遗传资源获取和商业利用确有必要
2017/4/14 20:54: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涉及国家生态安全,而我国在这方面的规范和相关立法尚存空白。4月7日,中国绿发会召开《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简称《遗传条例》)研讨会,邀请专家对该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建议。中科院动物所研究员蒋志刚教授与会并发表意见。现绿会根据蒋志刚教授现场发言意见整理如下,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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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研讨会召开的时机非常好。2016年9月6日,我国正式签署《〈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2020年生物多样性缔约方大会将在北京召开。中国制定《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管理条例》,是生物多样性国家立法的组成部分,很有必要。2005年,我在蒙特利尔参加过一次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会议。当时缔约国对还在辩论《名古屋议定书》的细节,《名古屋议定书》尚未进入正式签订阶段。所以我对《〈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有所了解。

《名古屋议定书》是关于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共享的国际公约。国际上已经有一些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国际公约。其中,有些公约具有可执行程序、可检查程序,对于缔约方违约的惩罚手段,因而,这些公约对缔约方是硬性的约束,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即CITES;而有些公约缺乏可执行程序、可检查程序以及对缔约方违约的惩罚手段,缔约方对履行公约达成共识而已。“生物多样性公约”即是这样一种软性的约束。咱们今天讨论制订的《遗传条例》,是 “生物多样性公约”从软性约束到硬性约束的转变。因为《遗传条例》规定遗产资源出境时,海关必须查验出口许可证书,没有出口许可证书,遗传资源就不能出境。此外,研究遗传资源要进行登记,对非法获取生物遗传资源的行为制定了处罚机制。

《遗传条例》的制定,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生物遗传资源管理从无序走向有序的一个重要举措。这标志着生物遗传产业进入惠益共享时代,生物遗传资源监管工作将迈入有法可依的规范化管理时代。17世纪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们称那个时期为“大发现时期”。那时候西方探险家能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找到的任何生物资源就能带出境,包括中国的猕猴桃(后来新西兰培育出奇异果),环颈雉(后来培育成七彩山鸡)等就是那个时候被带到境外的。那是一个生物遗传资源获取无序的时代。按照现在的规定,发现者如果要带走其发现的生物遗传资源的话,必须经过生物遗传资源所在国的许可,获得许可后,才能携带生物遗传资源出境,才能进行商业开发利用,开发者获得的商业利益要与生物遗传资源的所在国进行惠益分享,这是《名古屋议定书》的宗旨,所以现在要对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商业开发和利用进行管理。

《遗传条例》明确表述《名古屋议定书》的原则。《遗传条例》提出的食物遗传资源管理的方案不是一下子将生物遗传资源利用管死,其中生物遗传资源用于科学研究和用于商业目的是分开管理的、生物遗传资源用于维持生计与用于商业目的也是分开管理的。生物遗传资源用于科学研究采用时适用于登记制度;而用于商业目的时则实行严格管理。因为商业目的是为了获取商业利润,企业有义务对遗传资源的所有国和持有人进行利益反馈,将从生物遗传资源开发利用中获得利益反馈于遗传资源保护,反馈于生物多样性保护。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否则容易出现发达国家通过各种手段大规模地获取发展中国家、资源大国的遗传资源,包括药物在内的生物遗传材料情形。为什么有的发达国家一直不签《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这里面就涉及商业利益的原因。

《遗传条例》对国家主权原则、分类平衡原则、广泛参与原则等规定得比较清楚,这个也很有必要。巴西在生物遗传资源管理方面走在前列。巴西生物遗传资源丰富,热带动物、热带植物种类非常多,巴西特别希望把生物遗传资源管起来。于是,巴西规定任何生物标本都不允许非法带出境。巴西在生物遗传资源方面的管理经验、立法模式,值得我们借鉴。

国家环保部一直履行积极生物多样性公约,为世界树立榜样,现在又积极在准备立法,这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但是《遗传条例》立法是一件不容易的事。遗传资源、生物物种、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等等,这些名词都是专门化的知识,现在要对它们制定规则继续管理,有一定难度。比如说遗传资源界定的问题,什么形式的遗传物质叫资源,什么形式的遗传物质叫标本?什么形式利用叫研究,什么利用形式是开发?另外遗传物质的量小,容易藏匿,在海关如何查验,如何识别?管理的难度很大。10多年前,一个学生在野外做研究时,发现某公司的人来到昆仑山上采了一大堆种子植物,打包就走,没人管他,当时也没有条例规定不能采。他们为什么采?对于一般人来说,采集的是一些常见的草本植物而已,但是高原生物有特殊的基因,特殊的品质,有研究的价值。那些人是有战略目光的。过去这种情况很多,例如,外国人到中国来偷采蝴蝶标本。国家对生物遗传资源管起来很有必要,同时管理难度也非常大。但是,文本中对遗传信息的管理可能超前,因为遗传信息包括基因的编码、蛋白质的空间结构等,在实践中可能很难管理,是否可以通过专利来管理?不管怎么样,《遗传条例》的起草可以先把遗传资源管理的规矩立起来。

总体来看,我觉得这份《遗传条例》草案还是不错的,层次清楚,表达准确,对于《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把握比较准确。我希望修改后,能尽早通过发布。

【链接】环保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参见:

http://sts.mep.gov.cn/swdyx_1/swdyxxz/201703/W020170323537476188359.pdf

整理/卡秋   审/蒋志刚  责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