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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留财:生物遗传资源相关法规制定需体现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理念,并补充企业参与等相关内容
2017/4/13 17:46: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针对环保部自然生态保护司近日发布的《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简称《遗传条例》),4月7日,中国绿发会召开研讨会,邀请专家对《遗传条例》进行讨论、建议,弥补我国在生物遗传资源和国家生态安全领域的立法不足。现将环保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研究员朱留财的发言内容整理如下,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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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中国绿发会邀请我参加会议,给我一个学习的机会。接下来,我根据我个人的一些见解来谈一下看法和建议。

从总体上来说,这一条例的制订和发布实施是我们国家把生物多样性相关国际法进行国内转化的一个重大举措,这既是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也是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需要。为更好地履行保护臭氧层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环保部对外合作中心曾成功参与推动该国际法转化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并于2010年4月正式获得国务院发布。据我所知,这是我国第一个把在国际上的环境法规转化并融入国内的环境制度。其中,许多经验值得今天借鉴,讨论如何将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名古屋议定书》转化为国内相关立法问题。 

下面我针对《遗传条例》征求征求意见稿的具体条款提一些个人意见和建议:

关于第一条【立法目的】:

1、建议把“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分开来讲,改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资源”。表示强调,表述更确切。

2、建议将“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改为“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在“维护国家利益”后面加上“积极参与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这句话。理由: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球治理问题,而且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明确提出要“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条例》的制定,本身就是国家生物多样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行动。此外,2020年,中国将承办《公约》和相关《议定书》的缔约方大会。我想从这个大局的角度来看,建议把这句话加进去,体现负责任大国的生物多样性治理理念,体现贯彻落实《方案》精神。

关于第二条【适用范围】:

关于“管辖的其他海域”的表述,因为前面没有提某某海域,而是直接说“其他海域”,这种表述我不确定是否准确,也需要向其他专家确认。

关于第三条【基本原则】:

建议考虑将“应当遵循”调整为“应当遵循《公约》和《议定书》规定,遵循….”。

关于第四条【调查与保护规划】:

是否可以考虑引入建立健全生物遗传资源基因条码管理制度,便于管理与应用。或者在其他更合适的地方加入。

关于第六条【传统知识登记】:

建议在这部分的第一段增加关于鼓励少数民族等各民族将传统知识进行规范整理、登记方面的内容。

关于第九条【公民参与】:

1、关于公众参与,是否可以借鉴《环保法》里一些关于公众参与方面的条款,比如鼓励公益环保组织公益诉讼等进行权益维护。

2、建议增加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利用生物遗传资源方面的规定。理由:企业等市场主体是保护和利用生物遗传资源的重要实体,应当有行为规范或指导,政府在立法时应该提出指导性意见。

关于第四十三条【集体管理组织责任】:

建议增加企业作为参与的主体,需要承担何种责任明确企业参与的责任问题。

以上内容根据朱留财研究员在会上的发言整理。此外,会上记者提问《遗传条例》制定是否存在紧迫性时,朱留财表示,生物遗传资源的利用,在国际和国内都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我们国家这方面的法规制度目前还不健全。比如面对国际上申请利用我国的生物遗传资源,我们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我国内部自身的保护、利用如何深化和规范,企业如何参与,政府怎么管理,公民个人或集体的遗传资源如何登记等等,我国所有一些法规,多散见在很多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系统性不强,操作性不强,远不能满足履行《公约》和《议定书》的需求。不论从国家战略安全来讲,还是从生物遗传资源战略价值来看制定和发布实施《条例》都是非常迫切的。

【链接】环保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参见:

http://sts.mep.gov.cn/swdyx_1/swdyxxz/201703/W020170323537476188359.pdf

整理/卡秋  审/朱留财  责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