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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罚没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等移交的罚没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建议:明确被罚没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保管处置权归属。
理由:被罚没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中,必然也会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建议在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保管处置权归属限定这一条上,明确:被罚没的国家保护的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保管处置,参见本《保管处置管理办法》。
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社会仓库。
理由:谨慎对待罚没物质,防止随意定购社会仓库。
建议:增加第(五)款。具体内容为:建立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有关台帐应每月在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有关录像信息,应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应予以公开。
理由:被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属于国家自然资源资产,加强罚没仓库的信息公开制度,利于防腐。
罚没物品仓库应当凭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处置审批表办理出库手续,并在罚没物品出库单上列明,由罚没物品管理人员与提货人共同签名确认,确保罚没物品出库单与批准文件、出库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一致。
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处置审批表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确定。
建议:在出库管理方面,修订为:罚没仓库应当凭执法机关和政府公物仓库管理单位批准的书面文件或单证,办理出库手续。同时本条新增一句:罚没仓库无正当理由,不得妨碍符合出库规定和手续的罚没物品出库。
理由:为严控出库管理,同时让符合管理规定的被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合规出库。政府公物仓库管理单位可以明确为各县及以上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
建议:现条目编写逻辑混乱,建议重新梳理,并对入库后管理的处置原则、处置途径、处置流程与时间限制、处置后的公开公示等链条进行调整、重写。并同时增加被罚没动植物及其制品处置前的科学评估、处置后的公开公示等环节,明确对健康活体、且属于本地物种的应及时放归野外;严禁以救护为名对罚没野生动植物超期羁押等规定。
理由:现第十二条规定是在对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处置原则、处置途径(方式)进行限定,与现第十一条的部分内容重叠(概述了几种主要的处置途径或方式),易形成混乱印象,因此,建议按照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入库后按下来的处置环节,如经科学评估后的处置原则、处置途径进行规定、以及处置后公示等进行约定。
同时,在处置原则方面,总体上建议:
①增加:“对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处置效率,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原则;
②处置原则方面,细部明确“对罚没的健康野生动植物活体、且属于本地物种的,应当及时回归野外”;
③对可以救助的野生动植物,在送到救助机构后,应明确救护时间,严格以救护之名,超期羁押健康、应予以及时回归野外的活体野生动植物;
④对罚没后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无法自然放归、且具有二次利用价值的部分,建议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在公开评估公示后,变卖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限制流通类型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公开拍卖适用于不限制流通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⑤对公益捐赠、调配的对象,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经评定后向社会公示。
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处置完毕,应当将处置过程相关单据、合同、协议、凭证、记录等归档保存。
建议:增加“当有信息公开申请应予以公开”。
理由:保障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处置的公平、公正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