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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移交,接收单位应每月主动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绿会研究室建议
《管理办法》第五条。移交部门应当在结案后就地、就近、及时将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无偿移交当地接收部门。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能够用于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履职的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可由移交部门征得有管理权限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同意后,调配给行政事业单位。
建议: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移交时,在征得有管理权限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同意后,其调配对象增加“资质合格的科研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和公益机构”。
理由:不排除一部分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仍具备一定科研价值和经济价值,为鼓励开展野生动植物及生态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科普教育、以及促进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履职,在不浪费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可以视需调配给资质合格的科研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和公益机构。加大和促进科学研究、科普教育,是国家战略,其可以接受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单位的性质,并不单一全部为行政事业单位,建议扩大调配对象,激励相关科学研究
《管理办法》第九条。接收部门对移交的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应当积极救护或者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处置。
建议:增加“(接收部门)并要求每月主动公示移交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接收清单、处置方式及去向,接受社会监督”。
理由:《管理办法》第九条,如果不增加“每月主动公示”等相关信息,将会增加接收部门对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随意处置的风险;且对于因误判、或接收入库后处理不及时所导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价值损失、浪费等状况,将无法及时补救或采取弥补性措施,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