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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佑海:“上海杏花楼过度包装”案可以考虑追究惩罚性赔偿责任
2021/9/25 18:01:00 本站

中秋节来临之际,中国绿发会法工委于9月14日组织召开了“月饼过度包装问题研讨会—上海杏花楼过度包装公益诉讼案为例”线上讨论会,邀请生态环境保护、食品与营养、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法律等领域专家共同参与讨论,现场讨论氛围热烈,专家普遍指出上海杏花楼公司违法过度包装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并对上海三中院的判决表示高度关注。并就如何通过司法方式推动过度包装问题得以有效解决提出了意见和看法。现将天津大学法学院孙佑海院长的发言分享如下:


首先,我对中国绿发会就过度包装问题提起公益诉讼表示赞赏。这也是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尊重并认真施行的一个具体的表现。


我对以下几个问题发表意见。


第一,关于环境侵权行为的认定。


本案判决书中总结的争议焦点有三,其中第三点为“两被告行为是否构成环境侵权”,此处出现了概念混淆的问题。虽然从广义上讲环境侵权包括侵害环境私益与侵害环境公共利益两种类型,但我认为在具体案件中应对特殊的环境公益损害责任与普通的环境民事侵权责任进行区分,不能混为一谈。只有准确把握案件类型,才能进一步依照相关责任认定的标准进行裁判。


第二,从责任构成的其他要件来进行衡量。


一是违法行为。一审法院认定,杏花楼-花语月月饼礼盒的包装层数为4层,超过了现行《标准》所规定的3层。对月饼包装过度的这一行为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且多余的一层包装属于固体废物,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杏花楼公司的确实施了违法行为。


二是损害后果。因过度包装而生产的月饼礼盒不仅造成了资源浪费,而且在处理这些多余包装时,会对大气、土壤、水源等环境产生不良环境影响,这一点毋庸置疑。本案中杏花楼公司生产的“过度包装”月饼礼盒数量达到660盒,且通过网络销售渠道发往全国各地,造成了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尽管杏花楼公司辩称,其采用的多余包装为可回收的材料,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材料可降解、可循环,其在处理过程中必然会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绿会所称的损害后果并不是臆想。从长期来看,过度包装的负面效应不容忽视。


三是因果关系。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则中,对于举证责任并未作出特殊规定,仍应依照传统环境侵权规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环境污染案件的证明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的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或者破坏了生态;(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也就是说,原告仅需要就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初步举证。


对本案而言,绿会已提出证据证明被告过度包装行为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由于杏花楼涉案月饼的生产规模较大、销售范围较广等造成了不良环境影响,且二者之间有较强的关联性。“过度包装”行为必然会增加生态环境污染物,而生态环境污染物又会导致生态环境污染,这一关联性证明可以认为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程度。至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即杏花楼承担,《民法典》第1230条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是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对于这一点的考量也是十分必要的。


鉴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特殊性,一般环境侵权责任认定中无需考量被告的主观状态,即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也就是说,只要满足前述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杏花楼公司的环境损害责任。


但我谈及此要件,是认为应当在条件满足时请求追加被告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严厉性程度最高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针对具有主观故意、造成严重后果的损害行为,具有威慑、预防等功能,实践中已有地方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第1232条做出含有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判决,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本案中,据绿会调查事实可以发现,杏花楼公司明知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仍继续进行过度包装。杏花楼公司是GB/T 19855-2015《月饼》,即月饼国家标准(推荐性)的起草单位之一,并且该月饼国家标准(推荐性)中明确提出了月饼包装生产应符合“GB 23350的规定”,现行《标准》也是该月饼国家标准(推荐性)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之一。如这一行为被证实,可以认定杏花楼公司具有违法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故犯,结合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其他认定条件“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等要件的进一步证明,可以考虑追究其惩罚性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我认为本案如果能正确裁判,必将取得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在过度包装问题愈演愈烈的情况下,国家出台了多部法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其它多部环境污染防治法,这些法律都可以成为解决过度包装问题的规范依据。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国绿发会为了解决过度包装问题积极提起环境公益起诉,这是一个彰显正义的行为,希望能够引起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


好,我的发言就到这里,感谢大家。


整理/Cherry 审/Tammy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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