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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鸟网致11只野鸟死亡:山东农民将以劳务代偿生态损失76000余元
2021/9/21 21:52:00 人民日报

编者按:每一年都有大批的物种悄然走向灭绝,全球生物多样性急剧丧失的趋势一直都未能减缓。生物多样性保护,需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那么,当杀死国家保护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如何来赔偿?野生动物价值几何?如果盗猎分子经济条件无法赔偿,又如何执法?


在这方面,笔者留意到,此前,上海崇明曾经有过一个典型的案例:一对夫妇因非法捕捉野生鸟类但经济赔偿存在困难,被罚1800小时义务劳动,参与巡护拆除鸟网、林业养护、河道养护等生态工作。而近日,又有一起新的报道。据人民日报今天的最新报道,山东泰安一名农民非法捕鸟11只,被判护堤绿化49个月零11天。现将该报道转发分享如下。


编者按/Littlejane 审核/绿茵 编/angel



原标题:

《农民非法捕鸟11只,被判护堤绿化49个月零11天》


近日,山东泰安东平县法院在执行一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创新办案方式方法,不断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协作,促成当事人通过4年公益劳动方式代偿生态环境损失。


2020年8月上旬,被告人颜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许可,未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情况下,为防止飞鸟啄食其种植的高粱,在其承包土地南侧的河沟内,用竹竿私自架设一面线网,猎捕到鸟类11只,其中有5只纵纹腹小鸮,4只珠颈斑鸠,1只灰喜鹊,1只大嘴乌鸦,该11只鸟均被线网缠挂致死。


纵纹腹小鸮.png

上图:纵纹腹小鸮。(供图:中国绿发会绿色少儿白洋淀基地负责人指北针)


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纵纹腹小鸮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珠颈斑鸠、灰喜鹊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保护动物(“三有”动物)。颜某因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东平县法院依法判决颜某补偿国家生态环境损失76000余元 。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发现颜某自身生活困难,没有收入来源,无力赔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遂与检察院进行了沟通,最终颜某与公益诉讼起诉人东平县人民检察院达成协议,由颜某以管护东平县一村段河堤及两岸绿化树的方式抵顶应补偿国家环境损失76000余元,以东平县最低工资1550元/月为标准,管护期限为49个月零11天。


为了确保劳务代偿事项有效落实,由颜某所在村委对颜某巡查护堤情况考勤监督,当地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要求对颜某执行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执行情况进行考察。东平县法院执行干警对颜某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