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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金平:建议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报告增加其平台商户一次性塑料制品有偿提供情况 | “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报告管理办法”专家讨论会
2021/8/11 16:14:00 本站

2021年8月2日,由中国绿发会政研室牵头举办的“《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讨论会”在京召开。此次会议围绕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报告管理的实践案例和建议、对《征求意见稿》的建议与意见进行重点分享并展开互动讨论。此次会议在绿会融媒百家号、绿会法律微博等平台进行视频和图文直播,共有2669人在线参与。


以下是阿里巴巴本地生活总法律顾问蒋金平老师发来的建议分享:


结合目前饿了么平台的实践情况,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供参考。


一、关于第八条的建议


第八条 【标语】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展馆等经营者应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或设置国家有关一次性塑料制品相关规定的标语,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链接标识应清晰、醒目。


修改建议:明确“相关规定”的范围


修改理由:本条款中“国家有关一次性塑料制品相关规定”并不明确。目前国家有关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包括法律政策,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国家发改委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禁止、限制使用塑料制品。因此,经营者在张贴、摆放或设置标语或链接标识时,具体引用哪些规定并不明确。


二、关于第九条的建议


第九条【自律承诺】商户入驻商品零售场所或电子商务平台的,应签署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自律承诺书,主动承诺知悉并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已经入驻的商户应于本办法实施起 60 日内补签自律承诺书。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应督促入驻商户签署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自律承诺书。


修改建议:“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应督促入驻商户签署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自律承诺书。”修改为“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应通过发布规则公告的形式督促入驻商户签署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自律承诺书。”


修改理由: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对于督促入驻商户签署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自律承诺书的方式不明确,监管后续难以认定合规,增加以平台发布规则公告的形式作为督促的手段,有利于监管后期执法和明确平台履责边界。


三、关于第十七条的建议


第十七条【行为制止】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展馆经营者,发现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修改建议:明确何为必要的处置措施。


修改理由:“必要的处置措施”规定过于宽泛,且如何认定“必要的”并不明确,不利于实际操作和执法认定。


四、关于第十八条的建议


第十八条【报告要求】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通过全国统一的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每半年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不得进行虚假报告,不得有重大遗漏。市场主体报告情况于报告期结束后的 15 日内完成。


修改建议:将“15日”改为“30日”,即市场主体报告情况于报告期结束后的30日完成。


修改理由:

1、15日时间太短,平台内商户信息汇总筛查需要更多时间,以保证信息准确性。

2、企业报告时间与商务部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时间一致。


五、关于第二十一条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电商平台】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一次性塑料编织袋、塑料包装袋的使用情况、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以及平台商户签署自律承诺书的情况。外卖平台除报告以上内容外,还应报告其平台商户一次性塑料制品有偿提供情况。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对平台商户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按报告期开展总体评估,并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总体评估报告应包括平台企业制定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的平台规则,采取的相关治理措施,开展的宣传推广活动,对平台商户使用、回收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调查情况,取得的减量成效等,调查应覆盖平台各品类的主要商户。


修改建议:删除“外卖平台除报告以上内容外,还应报告其平台商户一次性塑料制品有偿提供情况。”


修改理由:

1、本条有关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报告只针对自营业务,而外卖平台没有自营业务,因此,应该由商户自行报告。

2、根据第19条【报告主体】中包括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但从“所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由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统一采购的,由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整体情况”规定可知,报告主体是针对有采购行为的平台企业,而外卖平台并没有采购一次性塑料制品,因此不应成为报告主体。

3、根据第22条【外卖企业】规定可知,提供外卖服务的餐饮企业有报告义务,因此,外卖平台内商户即是该条规范对象之一,也是报告主体之一,外卖企业自行报告后,没有必要让外卖平台重复报告。


文/子舒 审/Tammy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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