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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晶华玻璃环境违法行为仍在持续 四问哈密市有关部门
2021/1/23 22:24:00 本站中国绿发会


距上次收到志愿者举报没过多久,近日绿会政研室再次收到一封志愿者的来信,内容还是有关新疆新晶华玻璃浮法有限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事件。反馈内容如下:


从2020年9月18日点火投产至今,新疆新晶华浮法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晶华玻璃)无证排污、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已逾4个月。虽然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责令其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但据相关材料了解到,该公司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治理设施在整改期限之后才建好,并且采用的并非环评批复要求的技术和工艺,仍未正常运行。目前该公司玻璃窑炉烟气未经处理直排,烟气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虽已安装但仍未验收投用。


对于这一个案,我们有四个问题希望哈密市有关部门予以解答:


一、请问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对于如此漠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罚款128万元后是怎样监督其整改的?


2020年1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伊州分局向新晶华玻璃及其生产线承包公司下达3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2020年11月20日向上述企业下达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除给予128万元罚款外,伊州分局责令新晶华玻璃在45日内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完成需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即2020年12月25日之前完成整改;责令承包商晶尊玻璃7日内改正原辅料、煤炭等物料露天堆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晶尊玻璃立即改正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但据大家的反映情况来看,新晶华玻璃及其承包商并未按照以上要求进行整改。即便是要求7日内改正的原燃料露天堆放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直到2020年12月底都未改正。


请问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从2020年11月10日至2020年12月25日,是如何对新晶华玻璃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的?

  

二、请问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从该公司点火投产至今,新晶华玻璃公司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是怎样的?


2020年12月8日,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向新晶华玻璃下达过《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916522015564848212001R)一份。通知书中要求新晶华玻璃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开展自行监测。


请问,从该公司点火投产至今,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及伊州分局共进行过几次现场检查?是否对该公司大气等污染物排放情况有过监测?具体数据是怎样的?

如果环境主管部门没有进行过监测,该公司自行监测的排放数据又是怎样的?


三、对新晶华玻璃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是否启动“按日计罚”的执法程序?将采取什么措施制止该企业违法行为的持续进行?


在环保设施未投运的情况下,燃煤浮法玻璃生产线的烟气原始排放浓度大致如下:颗粒物在300-1000mg/m3,二氧化硫500-1000mg/m3,氮氧化物2000-3000mg/m3。新疆目前执行的《平板玻璃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规定,平板玻璃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为50mg/m3,二氧化硫为400mg/m3,氮氧化物700mg/m3。


新晶华玻璃环保设施建成之前不仅无证排污、违反了“三同时”,还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环保设施建成之后未正常运行,也涉及超标排放。


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对此是否应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的执法程序?又该采取哪些有效措施制止新晶华玻璃环境违法行为的持续进行?


四、请问哈密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国有参股企业在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则是什么、底线是什么?应该提高自我要求还是可以降低标准?


据了解,新疆新晶华浮法玻璃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000万元,其中自然人冯国才持60%股权,国有公司哈密市恒远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40%股权。也就是说,这是一家国有资本参股企业。


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等方面,国有资本参股企业是可以降低标准还是应该坚持更高标准和自我要求?


整理/泓嘉一  审/Tammy  编/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