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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资源类犯罪变化 |《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
2021/1/4 17:53:00 本站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共计48条,其中第38条至第43条,是涉及生物安全、生态资源类犯罪的新规定。巧的是,这几条都是新增条款。


第38条是针对《刑法》第334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增加一条,作为第334条之一,即人类遗传资源类的违法犯罪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9条是针对《刑法》第336条非法行医罪增加一条规定,作为第336条之一,针对新生事物基因、克隆问题的入罪规定: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40条针对《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细化了污染环境罪入罪行为,提高了法定刑,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这一司法解释部分规定纳入进刑法中。《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刑法》第338条“情节特别严重”,在三年以下法定刑规定之后,增加情节严重的法定刑升格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四种列举情形的,法定刑升格为七年以上。这四种情形全部为本次新增:(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一)、(三)、(四)来自于上述“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增加“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41条是针对《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增加一条规定,同时也是贯彻全国人大关于全面禁食野生动物规定的在《刑法》中具体体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42条针对《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增加一条规定: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43条针对《刑法》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新增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是生物安全方面对于外来物种入侵有关犯罪行为的规定。


文/张娜 审/文鹰 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