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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佑海:明确野生动物检疫工作由国家检疫部门来主管 | 2020“野保法”(修订草案)讨论会
2020/12/17 17:11:00 本站

11月6日,由绿会法工委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下简称《野保法》)讨论会,此次会议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主要从野生动物保护中的现实困难与问题,以及对修订草案的具体建议两方面内容展开,超过10000人在线参加,并积极在线发表意见。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院长孙佑海谈一些《野保法》的修改意见,现将发言整理如下:


一、应将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作为本次修法的主要目的


人类产生以来,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人类既离不开动物,又要防止动物对人类的不利影响。因此,野生动物保护立法要明确对野生动物利用与保护的界限。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具有深刻复杂的现实背景。在新冠疫情爆发对人类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势面前,我国立法机关应将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作为本次修法的主要目的,并将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作为主要立法目的,并在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的设计上进行有力呼应,以保障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的立法目的得以有效实现。


我认真研读了该法修订草案,看到其中增加了风险防范原则、分级评估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狩猎评估制度,驯养繁殖许可证制度,其他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度,国际合作惠益分享制度等,并在调整范围上,有所扩大。以上各项制度和措施,对于有效防范公共卫生风险,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对修订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


(一)应当明确野生动物检疫工作由国家检疫部门主管

问题: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关于野生动物检疫主管部门的表述不够清晰,容易在实践中引发互相推诿、责任不清等后果。

建议:明确野生动物检疫工作由国家检疫部门主管,以明确的责任制确保野生动物检疫工作实施到位。

理由:我国动物防疫面临着复杂、严峻的形势。主要表现在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工作缺乏长期规划,疫病种类多,疫情风险大,动物防疫制度体系不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动物防疫责任体系不完善等,尤其是部门分工不明确,互相推诿。因此,亟待明确野生动物检疫工作的责任主体,落实检验检疫工作。实践证明,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等部门,根本没有能力,又要驯养繁殖,又要负责检疫。因此,明确野生动物检疫工作由国家检疫部门主管,是十分必要的。


(二)应当明确被野生动物侵袭的人有紧急避险的权利

问题:从实际情况看,人类被野生动物侵袭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遭受生命危险。

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理由:假如侵袭者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重点野生动物,对于被侵袭人不设定紧急避险的条款,这是不公平的。但是,实施紧急避险也必须注意限度,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对重点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否则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建议对罚款的倍数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定

问题:修订草案对罚款倍数的规定不够科学合理,实践中容易导致执法的混乱。例如五十三条中“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表述,五十四条中“处以一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表述,五十六条中“处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表述,以及对于罚款的数额;五十六条中“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五十九条中“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等,对于罚款倍数的确定以及罚额的标准,应当有明确的量化根据,否则会造成处罚的混乱。

建议科学合理设计法律责任的具体条款,尤其在罚款的倍数设计上采用科学的标准,方便执法机关准确执法,维护法治的统一性。


(四)不宜将“拍卖”与收容和无害化处置并列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通过拍卖、收容、无害化处置等方式处理罚没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这里规定的拍卖,与收容和无害化的适用场域不同。例如无害化,它应当是与减量化、资源化相并列。而拍卖应当与招标、一般的买卖等方式并列,所以此处表述有待斟酌。 


(五)建议进一步明确修订草案中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修订草案中有一些表述不够准确、统一。例如,“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关键岗位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概念不够明确。例如五十四条中提到“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提出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概念。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需要澄清。建议进一步修改,对什么是“主要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作出合理和明确的规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整理/子舒 审/卡秋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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