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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医药条例》部分采纳绿会法工委建议 | 立法动态速览
2020/12/10 18:16:00 本站

“条例对关于处罚力度和污蔑中医药的相关条款做了调整,采纳了绿会加大中医院相关违法处罚力度和污蔑中医药无权入罪的建议。但较为遗憾的是,对珍稀、濒危物种中药材相关规定的修改建议未被采纳。”日前,绿会法工委对2020年11月27日通过的《北京市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梳理,《条例》部分条款采纳了2020年6月28日绿会法工委的修改建议,现将采纳绿会法工委建议后的版本内容与征求意见稿对比分享如下:


(拓展阅读:提交至北京卫健委:绿会法工委《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五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撤销、合并政府办中医医疗机构,或改变其性质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中医医疗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中医药相关评审评价的;

(四)制定与中医药相关政策未听取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的;

(五)挪用、截留中医相关经费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颁发执业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的;

(七)未依法履行中医医疗和中药药品广告监督管理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内容的;

(八)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违反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的,中医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绿会建议】


四、加大对违反《条例》的行政处罚力度


总体来讲,《条例》在行政处罚方式上多采用罚款,但遗憾的是只规定了处罚的数额上限而没有规定数额下限,如此极易导致在实践操作中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难以真正达到威慑、惩戒违法者的目的。


建议《条例》对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做相应修改,根据现实情况制定不过低的行政处罚数额下限。


五、修改诋毁、污蔑中医药行为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我国《立法法》第八条中规定:针对犯罪和刑罚只能制定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属于犯罪和刑罚范畴,只有基本法才可对其进行规定,《条例》无此立法权限。


建议《条例》第五十四条删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通过正文】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所在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已经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予以注销,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中医诊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并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开展医疗活动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欺诈或者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整理/泓嘉一 审/Tammy 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