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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勇:完善基本原则的修订,加强遗传资源保护 |《野保法》修改建议讨论会
2020/11/30 17:08:00 本站

摘要:本次《野保法》修订应本着全面保护、审慎利用、风险预防、公众参与、损害担责五大原则,对网络平台野生动物违法进行规制,加强遗传资源的保护。同时,能否建立起公益诉讼制度对本次《草案》的修改也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野保法 遗传资源 公众参与 公益诉讼


一、调整基本原则


1. 全面保护原则


从目前《草案》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来看,未实现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全覆盖,建议进行调整。目前法条关于包括野生动物保护类别和野生动物分级等问题的规定不够清晰,很多地方还是很模糊。建议《草案》确立全面保护的原则,将所有野生动物纳入保护范围,与总则提到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公共卫生安全防范等立法宗旨相契合。


2. 审慎利用原则


法律条款中的规范利用原则当然是在以前合理利用的基础上做了改变。规范利用,除了法律责任以外更多地是要考虑到现在的疫情、公共卫生以及其它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要科学地评估它的风险、正确地去面对现实的需要和社会的反馈,所以要提审慎利用的原则。


3. 风险预防原则


强调对风险的事先评估和预测,从而能形成有效的预防和应对措施,特别是对公共卫生安全的风险预防。


4. 公众参与原则


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部分会详细讲。


5. 损害担责原则


没有损害担责原则就不会涉及到我们提到的公益诉讼,更不会涉及到刚才徐老师的一些刑事法律问题,我想这个原则要变化。


二、加强网络平台野生动物违法监管


要应对新类型的违法情况。刚才在上午的困难和问题环节当中大家也谈到了,尤其要应对现在网络平台,包括电商平台和目前正在流行的直播等平台中出现的一些违法情况,况且这些违法情况对于操作者来说是非常难以去控制的。我们在快递物流等方面有关于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问题非常突出,这作为一个新类型违法情况在《草案》中提及不是很多,针对性不是很突出,但这类现象未来会越发严重!除了追究个体和商户的责任外,一定要把平台责任加上。若没有平台监管责任或者没有平台门槛的责任,那么这一块是非常之难的,执法成本会非常高!


三、加强对遗传资源的保护


我们讲生物多样性保护,一般包括三个层次,即物种、栖息地和遗传资源。关于对栖息地和物种本身的保护,《草案》中有部分规定,但关于遗传资源这一块是远远不够,目前《草案》中提到了遗传资源保护的一些内容,以前根本就没有,我觉得非常不够。生态环境部曾经征求过一个意见——《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意见征求完后可能也还有很多的问题,到现在还没有出台。这些问题对我们国家来讲都是非常突出的,尤其是遗传资源的流失,包括一些不同渠道、不同方式的盗取,现在非常严重!这也是为什么要制定《生物安全法》的原因之一。《草案》没有对遗传资源保护做出明确规定,而且也未对惠益分享基本原则做出规定,将来国务院出台《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也会缺少上位法依据。因此,建议在《草案》当中对于遗传资源保护进行进一步的规定。


四、在野保法中明确规定中央环保督察制度


按我们目前的新的治理方式、新的治理手段提中央环保督察,虽然在法律当中没有规定,但中央环保督察是有的。在中国讲实事求是,管用的制度方式我们还是要体现立法当中。中国绿发会针对这么多年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方面发现的问题向中央环保督察提出建议,建议中央环保督察去覆盖野生动物,这个建议得到了受理,最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了国家林草局。建议这项制度不应仅作为临时或者因为有人反映才存在,而应作为一项长期的、富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要体现在法律当中。因此,建议在此方面有所规定。



五、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我建议设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出现了这么多问题,最关键的原因我认为是信息不透明——公众想参与但参与不进去,公众想知道信息但信息不太公开,例如发放一个驯养许可证,公众不知道怎么发的;信息已经披露的当中,还存在着一些所谓钢铁公司的经营部、文化公司等,这些跟野生动物八杆子打不着的公司都能拿到驯养繁殖许可证。最近一则消息是,北京市野保站站长巨额的财产来源不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由于其手中握有审批野生动物利用之大权,形成权钱交易,而问题就出在这些审批没有在阳光下进行。如果有公众参与和相应的信息公开,可能这样的犯罪会被很好的遏制,也成为保护干部的很好手段。执法必须要在阳光下,要把信息披露出来。对于濒危重要的野生动物,批准其持有许可证不光涉及到要公开信息的问题,对于是否可以批、批了有什么影响等问题还要进行适当的论证、公众听证。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更加规范,我们同时能保护干部。


六、完善野生动物公益诉讼


建议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一是民事公益诉讼,一是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有相关法律规定,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进行诉讼;对于行政诉讼来说,关注审批机关或者决策机关许可证的发放是至关重要的。从目前我们现有的《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来看,只有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我们建议要让社会组织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主体。我们这个建议可能得不到明确的采纳,但是要提出来,因为这项制度太关键、太重要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是体制内的,体制外提起行政诉讼更多是善意的建议,推动这项工作更加规范。一方面是推动野生动物保护,另外一方面也确确实实能保护现在手里握着权力的干部。


以上是提出六个方面的建议,供大家批评指正。同时我也提一个想法:《野保法》是一部大法,对很多理念、制度条款等规定的不是很细,很多是原则性的、笼统的规定。待这部法律通过以后,由国务院出台《野保法》实施条例,对大家关注的细节问题或者说是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可能实施条例和《野保法》结合在一起会使得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化的进程开展得更好。


整理/泓嘉一 审/绿宣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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